裁判要旨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案件中,征收部門已與原房屋所有權(quán)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履行完畢,且承租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其作為承租人應享有的補償利益后,再次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雖基于租賃合同對房屋享有使用權(quán),但該權(quán)利性質(zhì)屬于民事債權(quán)范疇,不能對抗征收補償程序中行政機關依法對房屋所有權(quán)人作出的補償決定,亦不構(gòu)成行政法上的補償請求權(quán)基礎。故承租人請求某區(qū)政府對案涉房屋進行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4)最高法行申1068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孫某榮,女,1950年8月14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qū)。
法定代表人:毛某鐸。
原審第三人:中國某某集團西北電力建設甘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蘭州市安寧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某。
再審申請人孫某榮因訴被申請人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西固區(qū)政府)及原審第三人中國某某集團西北電力建設甘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不履行房屋征收補償職責一案,不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甘某終1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孫某榮申請再審稱,2009年孫某榮與某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某某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與孫某榮解除合同;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法院(2019)甘0104民初308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確認案涉房屋被征收前孫某榮是使用權(quán)人;整個單位宿舍拆遷被征收,只有孫某榮的補償款被西固區(qū)政府支付給某某公司;西固區(qū)政府沒有按照2017年10月23日《蘭州市西固區(qū)人民政府關于TO18#+T020#道路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公告》的補償標準對孫某榮進行補償。綜上,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審判程序違法。請求撤銷二審判決;發(fā)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孫某榮是否對案涉房屋享有征收補償請求權(quán)。根據(jù)原審查明事實,蘭州市西固區(qū)西柳溝街道辦事處與某某公司委托的蘭州某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1日就包含案涉房屋在內(nèi)的14套(間)房屋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案涉房屋已經(jīng)征收補償完畢。孫某榮既非某某公司職工,亦非案涉房屋所有權(quán)人,且其夫肖某祥生前作為某某公司的職工已購得單位的一套房改房。孫某榮作為一般承租人對案涉房屋并不享有征收補償請求權(quán),且其已通過民事訴訟得到了其應享有的征收補償利益,其再次提起本案之訴,請求西固區(qū)政府對案涉房屋進行補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孫某榮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孫某榮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朱宏偉
審 判 員 吳 峰
審 判 員 沈小平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劉智婕
書 記 員 李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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