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灌南某木業公司虛開收購發票被追繳稅款,并移送公安機關
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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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
灌南景某木業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連云港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檢查所屬期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38份,票面額累計245.94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其處以追繳稅款28.19萬元的行政處理(已自行補繳稅款0.00萬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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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評析:
增值稅普通發票(收購),即農產品收購發票,指收購單位向農業生產者個人(不包括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個體經營者)收購自產免稅農業產品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可以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即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相應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因此,進項稅額=245.94萬元×9%=22.1346萬元。
那么,虛開收購發票會涉嫌什么罪呢?涉嫌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稅額22.1346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自然人判刑時不適用罰金)
雖然,灌南景某木業有限公司虛開的稅額已經達到了虛開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的入罪,可能會被判處刑罰,但是,如果積極補繳稅款,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孟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孟某某通過宋某某介紹,從連云港市A面粉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2043531元,稅額共計230893元,并被抵扣。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孟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孟某某不起訴。
以上案例可用于參考,便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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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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