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什么關系?
這其中又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超齡有退休金的,二是超齡沒有退休金的。
超齡有退休金的,根據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按勞務關系處理,這個沒有爭議。
超齡沒有退休金的,這個問題爭議很大,各個地方的處理口徑不同,有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有按勞動關系處理的,也有按特殊情形的勞動關系處理的。
原以為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出臺會終結這個問題,因為按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傾向于按特殊情形的勞動關系處理。但正式條文出臺后,不僅征求意見稿中的這個條文刪除了,還將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中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廢止了,也就是超齡有退金的,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條文廢止了。
那也就是說,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并沒有隨著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出臺而變得清晰,反而變得更加模糊和復雜。
其實,這個問題大家不必擔心,并不是規則制定者遺漏了這個問題,而是有其他方面的考慮。
在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出臺的前一天,也就是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發布了《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31日,而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的實施時間是2025年9月1日。所以,這些時間節點絕不是巧合,而是規則制定者的通盤考慮。
在人社部的征求意見稿中,不再區分超齡勞動者是否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一律以是否超過退休年齡作為區分標準,明確了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大體的方向是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不是勞動關系,也不是勞務關系,而是參照勞動關系分類保護,即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險,按勞動關系予以保護,發生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類似于現在江蘇省的政策口徑。對于用工關系的終止也更加靈活,雙方可以在用工協議中約定終止情形,而在勞動關系中,對于勞動關系的解除和終止情形是不允許約定的。
當然,現在還在征求意見當中,大家有意見趕緊提。大方向應該是沒有問題,就看9月1日是不是與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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