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品違規出口案簡介:
2023年11月14日,當事人委托某供應鏈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為51412023041XXXXXXX,申報貨物為安全頭盔,申報數量為510個,貨物貨值為FOB29580美元。經海關查驗并取樣送檢,確認涉案貨物軍用特征明顯,應屬《軍品出口管理清單》13.1.1.2項下B類防護裝具,須憑軍品出口許可證報關出口。海關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稱:
1、出口軍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另外兩種管制物項是:兩用物項、核。軍品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以及其他相關貨物、技術和服務。
2、依據《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2002 修訂)》,軍品出口,是指用于軍事目的的裝備、專用生產設備及其他物資、技術和有關服務的貿易性出口。
3、出口管制是指出口管制,是指國家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境外轉移管制物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外國組織和個人提供管制物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4、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專營制度。依據《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2002 修訂)》,軍品出口實際由軍品貿易公司經營,即依法取得軍品出口經營權,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軍品出口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換言之,一般企業是不能自行經營出口軍品的,唯有委托軍品貿易公司代理出口。
5、凡列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的商品都要領取“軍品出口許可證”。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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