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20日,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財務負責人均為張三。
2023年6月6日,某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執行董事決定,免去張三的執行董事職務,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解聘張三的財務負責人職務,解聘張三的經理職務,同時聘任李四為經理,選舉李四為財務負責人,選舉李四為執行董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日,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財務負責人變更登記為李四。現張三仍為某公司股東,持股比例15%。
張三要求確認2015年11月20日至2023年6月13日期間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報銷款、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未休年休假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
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成立時,即聘任張三為經理,選舉張三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人員、業務、財務等進行管理,同時,張三一直是某公司股東,即張三并不屬于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的勞動者一方,而是代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管理方,是勞動者的相對方;此外,張三擔任執行董事、經理等職務是通過選舉、聘任方式產生,亦非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確定職務,不能證明原、某公司雙方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故張三訴請確認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依據不足,一審法院難以支持。
張三訴請的工資、報銷款、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均系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故對于張三的上述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亦均難以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勞動關系的認定應根據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或監督,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提供基本勞動條件,以及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等因素綜合確定。
根據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某公司成立時聘任張三為經理,同時通過內部選舉流程確認張三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公司人員、財務、業務進行管理,可以看出張三不屬于受單位勞動管理的一方,而是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一方。另,張三擔任上述職務,并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系通過選舉、聘任等方式產生,故張三主張與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據此未予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就張三主張的工資、報銷款、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未休年休假工資,系勞動關系存續項下內容,鑒于雙方不成立勞動關系,故一審法院未予支持上述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案號:(2025)京03民終7475號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