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高新區2025年義務教育段公辦學校轉學登記工作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轉學登記辦法
學生家長需通過本人手機下載安裝“愛山東”APP,注冊登錄并完成實名認證后,進入“青島高新區義務教育轉學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轉學平臺”)進行網上登記,并上傳證件材料(具體登記流程可參照《網上登記操作指南》)。
二、平臺開放時間
2025年7月9日(星期三)至7月11日(星期五),家長可在轉學平臺開放期間登記信息、查看信息、修改信息、刪除信息。平臺關閉后,將不能進行轉學登記,已經提報的信息將無法修改、刪除。
三、轉學登記對象
非畢業年級學生,包括2025年秋季學期將入讀小學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和初中八年級的學生。
四、轉學登記條件
(一)符合青島高新區“兩證統一”條件的學生。
“兩證統一”的“兩證”是指戶口簿和房產證(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下同),戶籍落戶時間和房產證登記時間均截止到2025年7月11日;“統一”是指申請轉學學生戶籍在青島高新區,該學生戶口簿首頁上所標注的住址與申請轉學登記所提供的房產證標注的房屋地址一致,且該房屋產權所有人為學生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一,共有產權比例為100%。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青島高新區戶籍適齡兒童,視為集體戶兒童。
(二)落戶青島高新區集體戶的學生。
落戶集體戶是指隨父母將戶籍落戶在青島高新區集體戶的學生,戶籍落戶時間截止到2025年7月11日。
(三)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非青島市七區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青島高新區申請入學應當符合青島市規定的入學年齡且父母其中一方需同時符合以下3個條件:
1.持有青島高新區公安部門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在青島市正規企事業單位就業且社會保險按月連續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或在青島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滿6個月以上(均截止到2025年8月31日)。
3.在青島高新區購買房屋且取得房屋產權證,或者租住商品房、集體產權房屋且居住滿6個月以上(租住商品房的,需提供由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住集體產權房屋的,需由集體產權房屋所在單位出具的租賃證明,時間均截止到2025年8月31日)。
五、網上登記需上傳的材料
在轉學平臺登記信息時,需根據提示拍照上傳相關材料,具體樣式請參考平臺提示。
(一)青島高新區戶籍兒童
1.戶口簿(首頁、索引頁、戶主頁、兒童頁);
2.兒童出生醫學證明;
3.有私有產權住房的需準備房產證,適齡兒童與房產所有人不同戶的,還需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如父母結婚證、直系親屬戶口簿等。
(二)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1.戶口簿(首頁、索引頁、戶主頁、兒童頁);
2.兒童出生醫學證明;
3.父母非青島市七區戶籍一方與青島市正規企事業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明細(或在青島市的工商營業執照);
4.青島高新區公安部門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5.在青島高新區的房產證或房屋租賃證明(租住商品房的,需提供由住建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租住集體產權房屋的,需由集體產權房屋所在單位出具的租賃證明,時間均截止到2025年8月31日)。
6.符合學歷加分項的,還需上傳相應學歷畢業證書以及學信網證明。
六、安置辦法
轉學安置按照“兩證統一”學生、集體戶學生、隨遷子女三個批次順序接收。各批次申請轉學學生數未超出學校對應年級空余學位數時,全部接收;超出時,按積分從高到低依次接收至滿額為止,未被接收的學生由青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統籌調劑到其他有空余學位的學校,不服從調劑的,不再進行安置。空余學位用完后不再接收轉學學生。
安置學校有青島高新區第三實驗小學,青島高新區華東路小學、青島高新區廣博路小學、青島高新區第二實驗初中。
具體空余學位信息待轉學登記結束后,結合學校辦學實際和登記學生數量等因素確定,7月中旬左右公布。
七、相關說明
(一)轉學登記只是采集轉學需求信息,轉學登記完成不代表轉學成功。
(二)網上登記時,請家長認真閱讀相關信息填報要求,上傳清晰真實的原件照片。網上登記結束后,相關部門將核查填報、上傳信息的真實性。提交虛假材料視為無效申請。
(三)所有申請轉學的學生均需有全國學籍號,不接收學籍處于“休學”狀態的學生,義務教育段公辦學校不接收外籍學生轉學,青島高新區公辦學校(含公辦班)之間不準轉學。
(四)轉學積分計算辦法參照青島高新區公辦學校入學積分計算辦法執行。查詢積分和填報志愿的時間及方式另行通知,請隨時關注“青島高新”微信公眾號。
(五)青島高新區學校轉學登記工作在每年暑假期間集中辦理。已被學校接收的轉學學生,應按照接收學校通知的時間報到,開學后一周內未報到且未向學校請假的,視為自動放棄轉學。
招生咨詢電話:
66966567 68686071 68686880
監督舉報電話:
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附件:
2025年青島高新區公辦學校入學積分計算辦法
青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
2025年7月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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