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張先生(化名)在某小區購買了新房,2024年5月份在朝陽豪徳某裝修公司簽訂了裝修合同,雙方約定9月份裝修完工,結果一直到11月24日都沒有完工,更讓張先生氣憤的是,無意間竟然發現,原本約定使用電線是沈陽聯訊,結果被換成了市場價更低的雜牌子,電線是家里的重中之重,因此造成的安全隱患讓張先生焦慮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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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咨詢律師后得到答復:
偷換材料通常屬于欺詐行為。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從事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如果存在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或偷換零部件或材料等行為,可被認定為欺詐。
法律后果:
消費者可以要求退一賠三,即退還商品價款并獲得三倍賠償。
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在某些情況下,偷換材料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隨后,張先生將此事舉報到龍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該局工作人員表示聯系了裝修公司的老板,老板同意賠償部分損失,但是不同意退一賠三,如果張先生不同意那么就調解程序結束。張先生從開始投訴就是要求龍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立案,并沒有要求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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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工作人員表示不給立案,調解不了就走訴訟程序吧。
依據《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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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張先生針對性的提供應該立案的證據,第一,張先生指出該裝修公司偷換材料不是初次違法,張先生的岳母家也是由該公司進行裝修,同樣對約定好的電線品牌進行了偷換,并且另案進行了舉報。第二,甲乙雙方在解除協議中,乙方已經承認裝修材料以次充好。第三,做為執法部門,不能以偏概全,光挑對違法者有利的條款嗎?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三條 從事服務業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第十四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
綜上所述,該裝修公司已經構成了欺詐行為,依據《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行政執法部門是真的不懂法嗎,還是知法不執法呢?315消費者維權難道不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管理職責嗎?什么事情都要推到法院訴訟,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讓違法商家逃脫了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那么龍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存在的意義又是什么呢?
最后小編提醒廣大老鐵,在新房裝修的過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很多不法裝修公司為了賺取差價,掛羊頭賣狗肉給你家換了一堆劣質材料,錢財損失暫且不談,給生命健康造成的傷害那是無法彌補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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