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全國各地出現多起“買單出口”涉詐案,揭開了外貿出口數據統計中少有人知的灰色地帶。和騙取退稅不同,這類案件中的外貿企業收入來源是地方政府對出口企業的獎補資金,靠著大量設立具有外貿資質的空殼公司從報關中介手中“購買”出口數據,地方政府根據海關返回的出口數據發放獎勵。這些出口并未發生在空殼公司的注冊地,卻給當地帶來了出口數據的增長。更重要的是,地方商務廳、商務局對此類行為態度曖昧,不少案例顯示,地方商務部門不但默許甚至主導此類行為。
“詐騙者”反稱配合政府?
今年1月,某內陸省份多名外貿從業者被提起公訴,根據指控,被告人合謀在當地多地設立空殼公司,購買外省外貿企業的出口數據(即“買單出口”),騙取政府巨額出口獎勵款,涉案金額過億元,構成詐騙罪。該案尚未宣判。
無獨有偶,西南某省份也有同類案件正在審理中,相關個人臨時注冊成立100多家空殼公司委托報關,虛構為空殼公司名下自營或代理進出口業績。被指控騙取政府的外貿企業獎補資金人民幣2億多元。
委托報關公司將真實貨主出口的貨物,套用涉案公司名稱進行報關,生成在海關的出口數據,即俗稱的“買單出口”。
在沿海地區,一些中小出口商沒有出口資質或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會選擇報關公司、貨代等機構代為辦理相關業務,將出口公司抬頭更換為具有資質的公司。具體流程:空殼公司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發給報關行,并向報關行出具《代理報關委托書》《委托報關協議》;空殼公司或報關行根據報關行已掌握的“無主”出口貨物,制作電子版的《出口貨物清單》《裝箱單》《商業發票》,有的口岸也可能需要《代理出口合同》等貿易協議。報關行根據上述文件制作預錄《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提交海關報關。有報關中介直言:“真實貨主公司把真實出口的貨物委托給貨代或者報關行讓他們代理出口,他們只知道報關行在幫他們代理出口,至于這些貨實際使用什么公司的抬頭報關出口,真實的貨主公司是不關心的。”
“買單出口”在多地已經存在多年,一些地方曾經查處過多起類似案件,但有一些地方對此并不阻攔。
“買單出口”產業鏈的利潤來源是地方政府對出口貿易的補貼。涉案外貿從業者被指控詐騙政府補貼,但多份證據指向多地商務部門對“買單出口”知情,甚至處于主導地位。
第一財經獲悉,前述案件中某內陸省份的外貿企業主被當地海關緝私分局抓捕偵查,后移交檢方。根據檢方指控,多縣市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出口經濟發展,先后制定政策文件,對本轄區外貿企業的出口貿易進行獎勵,由各地商務部門負責審核、執行。具體而言,被告人與各地商務部門達成出口獎勵協議后,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先后注冊成立了90余家公司,并申請出口資質。在公司無實際經營的情況下,提供公司名稱和資料,通過報關中介委托報關公司將真實貨主出口的貨物,套用涉案公司名稱進行報關,非法生成在海關的出口數據。
被告人一面向報關中介支付“出口買單”價款,一面向商務部門遞交申請文件按照出口貨值1美元獎勵人民幣3分錢左右的標準獲得獎勵款。為逃避稅務稽查,在獲取獎勵金后被告人隨即將申領獎勵的公司注銷。
某被告供述:“成立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通過‘買單出口’的方式拿到出口數據,隨后去商務局領取補貼款。拿到補貼款之后公司就注銷了”,其家屬則再三表示,這些行為是配合政府做政績。
如果以1美元出口補貼3分錢人民幣計,上億元出口獎補對應的出口額粗略估算在數百億人民幣。為“買單出口”發放獎補資金不僅耗費地方財政,而且讓外貿出口數據嚴重失真,對地方經濟也沒有實質性帶動。相關案件公訴方就指出:“地方政府為了鼓勵本地經濟發展外貿經濟,出臺獎勵政策,被告人利用政策執行的漏洞設立空殼公司,購買他人的出口數據,非法套用在自己公司名下,在海關系統中虛構了形式上的出口增長數額,實際上沒有任何支持經營活動,對外貿經濟發展沒有任何貢獻,這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沒有任何組織程序將買單出口問題上報政府決策部門并取得同意”。
相關部門存在政績沖動
報關中介機構握有大量出口數據,企業主從報關中介手中購買數據,以申領各地出口補貼,賺取利潤。此類空殼公司出口數額巨大,卻沒有納稅和申報退稅,因此可能被地方稅務部門視作異常,從而被調查。
但多名被告家屬及代理律師則認為,海關返回的數據均有對應的出口貨物,數據真實,不存在詐騙行為。有被告家屬告訴第一財經,當地相關部門及相關領導并非不知曉被告公司提供的出口數據屬于“買單出口”,有些相關人士甚至對此有過“明示”“暗示”——他們提供的錄音、聊天記錄等材料中確有此類內容。如某地商務局公職人員直言當地有一般貿易出口額度的績效需求,并問當事人有沒有相關的出口業務可以給區商務局提供支持。當事人說認識沿海很多大的報關行的老板,他們掌握很多沒有進出口資質的貨主的實際出口貨物,可以幫區里完成一般貿易的出口任務。
一位被指控詐騙的外貿老板稱:“外(貿)綜(合)服務見效太慢,各地的商務局都在通過‘代理出口’的方式做外貿數據,所以各地的商務局就讓我們也在當地做‘代理出口’。”
相關案件代理律師則表示,地方商務局負責人對“買單”的市場行情十分了解,還會根據市場行情調整出口獎勵標準。某地《關于外貿出口獎勵問題的備忘錄》中提到,“(二)外貿招商項目獎勵資金。在當年完成目標任務掉坎大,確需開展外貿招商合作情況時,采取‘一事一議’辦法,對新招商引進的外貿企業按照出口額1美元獎勵0.03-0.05元人民幣獎勵。”甚至地方商務局負責人會直接向相關企業下達出口數據指標,并通過微信實時調控報關量和報關節奏,以應對歲末年初等時間段需要開門紅的需求。
個別月份政府需要“開門紅”的時候,各地爭購中介手中數據,供需影響價格,成本甚至高過政府補貼,被告方出于維護政府關系的考慮做虧本買賣。政府補貼發放需要過程,購買出口數據需被告方墊資,賬期較長。
有被告方告訴第一財經,案發前,被告方公司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合作愉快”,有關部門甚至會在相關公司“遇到麻煩”時進行協調。
2023年,某地稅務局向商務局發函提示“買單報關”業務模式風險。區稅務局致商務局《關于提示部分出口企業風險的函》中稱,相關企業關單顯示自營出口,而企業相關負責人反映其僅為出口貿易服務,并未收取任何代理手續費,企業均未在稅務部門申報出口退免稅,也無法提供相應有效進貨憑證、收匯憑證和收匯記錄,也無法提供進行貿易服務的合同資料。相關企業的收益主要來源于按出口值對應發放的財政補貼。
第一財經獲得的資料顯示,針對稅務部門關注,經過該區商務局、外貿服務平臺及企業代表商議后,拿出解決措施:
關于稅務提出的企業合規問題,因受疫情影響,全國都是同樣的操作方式,即通過代理服務的方式采購真實數據來填補經濟指標的短板,出口產品本身具備免增值稅的條件,是通過代理服務產生的數據,企業沒有收入只有支出,所以也就沒有企業所得稅;而且這些企業都是真實的出口業務、真實的數據,沒有弄虛作假,都是為區里經濟指標做了貢獻。
同時商務局希望對于2022年和2023年4月之前引進的貿易型企業的出口數據予以肯定,相關部門能夠既往不咎,并給予兌現相應的獎補資金。
部分“買單出口”案件中還存在利益輸送和權力尋租行為。
裁判文書網顯示,江西某地級市曾有人因“買單出口”不當牟利被判非法經營罪,時任商務局局長以“干股”分紅形式收受賄賂數百萬元。法院認為受賄人濫用主管全市出口創匯數據職權,指使他人擅自調整全市出口創匯數據,造成國家出口創匯獎勵資金被重復申領,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華南某省某地海關官員于2019年因受賄罪被判刑,判決書顯示,該名官員向從事買單出口騙取外貿獎補的企業主提出按補貼數額的20%收取好處費;企業主則同意按補貼數額的10%給予。
各地評判有別
第一財經發現,各地出口獎補政策的發放門檻存在差異,對“買單出口”的定性、處置并不一致。
一些地方商務局在發放補貼款時屬于“免申即享”,無需企業遞交其他證明材料。各地商務局領導或職員的證詞也顯示,補貼發放主要依據海關出口數據,企業免申即享。
相關領導稱:“該項獎勵,只是針對外貿出口數據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獎勵,考核的標準就是外貿出口數據。”在被詢問對發放獎勵補貼對象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有無要求,比如要求繳納社保、有無在本地納稅、真實生產等時,該領導表示:“我們按照文件要求落實,兌現獎勵政策時主要依據是海關出口數據,沒有其他方面的要求。”當被問到:“如果企業沒有在當地繳納社保,沒有在當地納稅,沒有真實生產,屬于‘空殼’類公司,但是當地注冊的企業,有海關出口數據增長,在不在你們發放外貿獎勵補貼的范圍?”該領導并未正面回答。
第一財經注意到,有判例顯示同類案件被告并未判處詐騙罪。如華南某省判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在與經信局簽訂合同時意思表示一致,對合同的履行也得到了經信局的認可,所得出口扶持獎勵也是經信局審查計算并經會議研究決定給付的,最終被判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構成詐騙罪的意見未予采納。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亞林在《一文說清購買報關數據獲取政府獎補資金的罪與罰》一文中稱,自2022年以來,購買報關數據獲取政府獎補資金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被指控為詐騙罪的最為常見。也有法院以非法經營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作出判決。
在他看來:“在商務部門授意、明知、安排下,通過‘花錢買數據’的方式,以及在貨物信息真實可靠、國家統計的出口總量不變的情況下,行為人通過私下額度調整,將出口發達地區的貨物‘嫁接’到欠發達地區,實際上是一種總量不變、自由分配的數字游戲,國家穩定外貿基本盤和地方政府要‘出口政績’的目標都已經實現。而實質上出口創匯、有利于就業并不屬于地方政府制定獎補政策時的真實目的,出口創匯、實際就業人數等情況通過實際審查唾手可得,而獎補資金發放前,這些問題并不在審查的范圍。”
王亞林律師認為,購買報關數據獲取政府獎補資金的政策信息不公開,政府單方確定報關數據額度空間,還由政府出面解決企業困難,誰是真正的主導者,誰只是配合者一目了然。
新規出臺,何去何從?
國家有關部門近來出臺的條例對出口貿易的稅收情況進行了規范,也遏制了買單出口產業滋生的土壤。
今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應征國內環節稅貨物出口優化服務規范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出口應征稅貨物的納稅人、報關企業、報關人員等主體及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不得虛構出口業務、虛報貨值、少報貨值等。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報關單,虛構出口業務、虛報少報貨值、逃避繳納稅款等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由各相關部門依職責分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5 年 8 月 11 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以委托方式出口貨物,按照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辦理手續的,由委托方享受退稅/免稅;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出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承擔退稅/納稅義務。
同時,根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文,如代理出口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托出口方基礎信息和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根據新規,在企業所得稅層面,若代理企業未能履行法定的信息報送與核實義務,相關出口業務將被視同自營,并由其就全額出口貨值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這意味著買單出口公司的獲利空間大大減少,合規風險陡增。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對第一財經表示,此類買單出口案件中,報關中介一方可能還存在虛報貨物、騙取退稅的情形。這種“假自營真代理”的行為擾亂了外貿管理秩序。他認為買方和賣方要同時打擊,各個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內部加強信息共享,對于這類出口數據很容易比對出來。此外政府要有正確的政績觀,考核機制應當完善,不應為外貿增長搞虛假數據。財政方面要加強財政紀律。
施正文認為,外貿獎勵政策要慎用,政府應當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主要職責應當是營造法治化、市場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外貿企業應當從市場中獲得回報,如果我們的產品在國際市場沒有競爭力,靠政府獎勵推動出口,還違背了相關國際組織規則。獎勵政策會讓財政資金偏離使用初衷,特別是當前經濟下行,民生、社保領域面臨壓力。“現在有些政府可能基于短期利益或者短期施政目標搞這些虛假數據,這和中央提出的高質量發展、建設一流營商環境、暢通國際國內雙循環都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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