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胡村法庭立足新時代“楓橋經驗”,堅持調判結合,高效化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
2026年1月,某小區保安張某按物業公司安排挪動車輛,不慎碰撞業主私家車,產生維修費用數千元。三方就賠償責任爭執不下,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張某辯稱:“我只是在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務,這筆損失不應該由我個人承擔。”
物業公司則認為:“張某駕駛行為不當導致事故,應當自己負責賠償。”
案件受理次日,承辦法官便組織調解,快速核查事實、固定證據。面對情緒對立的雙方當事人,法官沒有簡單一判了之,而是先讓雙方把話說透、把情緒理順,再精準釋法。
圍繞該誰賠償這一焦點,法官向雙方釋明: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員工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按物業安排挪車屬于職務行為,賠償責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法律之所以規定由單位先行賠償,正是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時獲得救濟。一番釋法說理下來,物業公司當場表示愿意擔責,張某也卸下了心理包袱,雙方從“劍拔弩張”轉為“心平氣和”。法院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業主全部維修損失。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訴。
![]()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期數丨2618
供稿丨胡村法庭 李瑞雪
編輯丨政治部 魏凱強
審核丨政治部 張雨涵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