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法治日報》關注報道了常州法院審理的一起工傷認定案件,現將全文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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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的途中繞一小段路接送孩子,是很多家長的常規操作。可如果在接送孩子的過程中發生意外,受傷的家長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工傷?近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件。
2024年10月8日6時許,陳某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自行車送孩子上學。孩子就讀的學校位于陳某家東南方向5公里處,單位則在陳某家東北方向4.5公里處,學校與單位之間由一條南北向的主干道連接。每天,陳某都會先送孩子上學,再從學校前往自己的工作單位,全程用時共約35分鐘。
這天,陳某剛騎到學校門口,就遭遇了路邊一輛小汽車的“開門殺”,交警認定,小汽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陳某被診斷為創傷性脾破裂、左手第四掌骨骨折等。10月29日,陳某所在單位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當地人社部門經調查后認為,陳某在送孩子上學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路線不屬于陳某正常的上班路線,且陳某不能證明自己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最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陳某不服該決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所在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7點30分,其日常的通勤工具是電動自行車,上下班途中需要接送小孩上下學,單位的部分領導與同事知曉這一情況。
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線,根據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路線并非固定的、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種選擇。原告發生事故的時間為上班的合理時間范圍內,送小孩上學的路線雖然相較直接從家出發到單位的通勤路程時間有所增加,但未嚴重偏離以上班為目的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且與其通常上班路線相符。最終,法院撤銷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限期人社局對該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陳某所在單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爭議焦點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接送孩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該案承辦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可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法官表示,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通勤事故類工傷認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通常會圍繞合理事由、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三個要素進行綜合判斷。
對于合理事由,職工上下班途中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學,系履行家庭責任的必要行為。此類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對通勤路線作出的調整,屬于日常通勤的合理延伸,不宜簡單視為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因此,在判斷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時,接送子女上下學等日常生活必需事項,可以作為認定合理事由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合理事由成立的基礎上,還需進一步審查繞道行為是否處于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范圍內。行政機關在認定時,應結合職工出行目的、通勤習慣、路線偏離程度、時間延長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職工在上下班過程中,為接送子女而選擇的路線若未嚴重偏離其主要通勤方向,未明顯增加通勤時間,且與其日常通勤模式相符,則可能被認定為合理路線。反之,若出行目的不是上下班、繞道距離過遠、時間過長,或事由不屬于日常生活必需,則可能影響相關認定。
法官表示,工傷保險制度旨在保障職工因工受傷后的合法權益,對“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體現了立法對勞動者的人文關懷。用人單位應依法履行工傷保險參保義務,建立健全職工通勤信息備案機制,提升用工管理規范性。職工如因生活需要而調整通勤路線,應主動向單位說明情況,并注意保存能夠反映通勤習慣的相關證據,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配合行政機關查清事實,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 源:法治日報
記 者:丁國鋒
通訊員:莊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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