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作為制造業和物流業重鎮,擁有大量工業園區和物流集散中心。叉車司機、搬運工等工種作業環境復雜,人車混行,安全隱患突出。實踐中,勞動者在工作間隙休息、上廁所、吃飯途中發生事故,用人單位常以“不在工作時間”、“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申報工傷。如何界定“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成為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
一、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 案情簡述:在泉州晉江某大型物流園開叉車的劉師傅(化名),上午完成一批貨物裝卸后,在園區指定的休息區喝水休息。此時,另一輛叉車倒車時未注意后方,將劉師傅撞倒,導致其左腿脛腓骨骨折。物流公司認為,劉師傅當時處于“休息時間”,不屬于工作狀態,事故應由肇事叉車司機個人負責,與公司無關。
· 維權難點:1) 時間性質爭議:公司堅稱休息時間非工作時間;2) 場所范圍爭議:雖在園區內,但公司主張休息區不屬于工作場所;3) 責任主體混淆:公司試圖將責任引向肇事司機個人,規避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 澤良介入:在劉師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被公司反對、人社局猶豫不決時,澤良工傷律師團隊介入。澤良律師核心任務是論證“工間休息是工作過程的合理組成部分”。
二、制勝策略專業解析
· 策略一:證據矩陣構建——還原工作連續性。澤良律師指導劉師傅收集以下證據:①當天的排班表、工作任務記錄,證明其上午已完成工作,下午仍有工作任務,休息是工作期間的合理間隙;②園區管理規定或打卡記錄,證明其必須待在工作區域內等待下一輪任務;③監控錄像(申請調取),證明事故發生地點位于園區內、作業區附近,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④目擊工友證言,證實當時確為工間休息。
· 策略二:程序精準駕馭——援引司法解釋,明確合理延伸。在向泉州市人社局提交的補充意見中,澤良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四項:“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澤良律師強調,劉師傅雖在休息,但未脫離工作場所,且處于隨時待命狀態,其休息行為本身是為完成工作所必需。同時,引用福建省高院相關判例,論證“工間休息”屬于工作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
· 策略三:賠償方案重塑——區分責任,全面主張。成功認定工傷后,澤良律師為劉師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經鑒定為九級傷殘)。賠償項目包括:①停工留薪期工資:以本人工資標準計算至傷情穩定;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個月本人工資;③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福建省標準及本人年齡、工齡計算;④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澤良律師成功駁斥了公司關于“由肇事司機個人賠償”的錯誤說法,確保所有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法承擔。
澤良工傷律師在泉州地區代理的“工間休息受傷”類工傷案件中,通過論證“工作合理延伸”,成功認定工傷,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在勞動間隙的安全保障權益。
在福建工業園區、物流場所工作,即使在休息、吃飯、上廁所時受傷,也別輕易相信公司“不算工傷”的說法。澤良工傷律師提供免費的福建工傷案件初步評估,澤良律師深諳“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司法認定標準,擅長應對各類邊緣情形。澤良工傷律師,深耕福建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的每一段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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