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劉建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確認原告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2.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劉建明、孫秀蘭)系兄弟、兄嫂關系。一號房屋系原、被告父親劉福安承租的公房拆遷安置而來,原告劉建軍及父親劉福安、母親張桂芬(原張淑珍)均為拆遷應安置人口。一號房屋初始登記在劉福安名下,2011年母親張桂芬去世。2017年7月,被告劉建明以給父親準備遺囑為名,騙取原告同意放棄一號房屋中母親遺產的繼承份額。2022年6月父親劉福安去世后,原告才得知一號房屋已先后過戶至劉建明、孫秀蘭名下。原告認為,其作為涉案房屋的被安置人,依法有權居住使用一號房屋,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劉建明辯稱:其與孫秀蘭系夫妻關系。原告劉建軍的戶口不在原被拆遷房屋內,并非合法被安置人。1982年,原告單位已為其分配房屋,而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拆遷時,其一家三口才是實際被拆遷人,因父親劉福安是原公房承租人,故以劉福安名義掛名辦理拆遷手續。因一號房屋所在區域系危改范圍,享有福利政策,其一家三口系困難戶,加上原告名字可多享受15平米價格優惠,故才將原告名字寫入拆遷合同。原告名下有多處住房,還對外出租,并無在一號房屋居住生活的需求,其主張居住權無事實依據,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孫秀蘭辯稱:一號房屋現登記在其名下,系其與劉建明出資購買。該房屋拆遷時,相關法律未明確規定居住權,居住權系《民法典》頒布后新增規定。即便按《民法典》規定,設立居住權需滿足生活居住需求,而原告名下有三套住房,其主張居住權無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劉福安與張桂芬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兩子,即原告劉建軍、被告劉建明。
2003年至2008年期間,甲公司與劉福安先后簽訂兩份《朝內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均明確載明原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26.31平方米,應安置人口為劉福安、張桂芬、劉建軍三人,劉福安選擇就地安置,自愿購買安置住房。兩份合同均由劉建明作為代理人代簽,合同約定了安置房屋面積、房價款及優惠計算方式,其中房價款計算與安置人口數量相關,人均可享受15平米平價款優惠。
被告劉建明、孫秀蘭主張,按當時拆遷政策,其一家三口應分得三居室一套,后協商置換為兩居室和一居室,一居室登記在劉福安名下、由其出資購買,加原告名字僅為享受價格優惠。后因回遷房整體規劃變動,安置房屋調整為三居室,即本案一號房屋。
2013年6月,一號房屋因拆遷安置,由甲公司變更登記至劉福安名下;2017年7月,該房屋通過繼承、贈與變更登記至劉建明名下;2017年8月,該房屋通過夫妻間不動產轉移登記,變更至孫秀蘭名下。
另查,拆遷安置時,原告劉建軍的戶口確不在原被拆遷房屋內,劉建軍亦認可其名下有其他房屋。被告提交涉案危改區改造實施細則,主張安置對象為在危改區有本市常住戶口、正式住房且長期居住的居民,原告不符合該條件。
裁判結果
確認原告劉建軍對一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劉建明、孫秀蘭承擔。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原告劉建軍是否為一號房屋的合法被安置人,其主張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是否成立。
首先,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拆遷安置利益應依法歸被安置人享有。根據已查明的事實,一號房屋系由劉福安原承租的公房拆遷安置所得,兩份《朝內危改區就地安置合同》中均明確載明劉建軍為應安置人口,該登記具有法律效力,系認定被安置人身份的核心依據。
其次,結合當事人陳述及拆遷合同約定,一號房屋的房價款計算與安置人口數量直接相關,被告亦認可,在安置涉案房屋時,實際享受了劉建軍作為安置人口帶來的15平米價格優惠,可見劉建軍的安置人口身份直接影響了安置房屋的取得及價格,其作為被安置人,依法享有相應的安置利益,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正是安置利益的核心體現。
最后,關于被告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危改區改造實施細則中,所稱“安置對象”實際系指原被拆遷人,而非全部應安置人口,不能以此否定劉建軍的被安置人身份;同時,原告名下有其他房屋、戶口未在原被拆遷房屋內,均不能否定其作為合同明確載明的被安置人所享有的合法居住權益,被告以此拒絕原告居住使用一號房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綜上,劉建軍作為一號房屋的合法被安置人,享有居住使用該房屋的權利,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拆遷安置房屋居住權糾紛,結合本案及同類拆遷安置房屋糾紛的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拆遷安置房屋居住權勝訴,核心在于“固定被安置人身份證據”。本案中,劉建軍勝訴的關鍵的是,我方重點聚焦拆遷安置合同這一核心證據,兩份合同均明確載明其為應安置人口,該書面證據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直接奠定了勝訴基礎。同時,我們補充舉證,證明其安置人口身份直接影響房屋價格優惠,進一步佐證其享有安置利益,徹底反駁了被告“非合法被安置人”的抗辯,成功說服法院支持我方訴求。
2. 應對親屬“否定安置身份、以無居住需求抗辯”,重點在于“拆解抗辯漏洞+明確法律邊界”。此類糾紛中,親屬常以“戶口不在、有其他住房、掛名安置”為由,拒絕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房屋,我方的辦案思路是:一方面,明確被安置人身份的認定標準,以拆遷安置合同、安置人口登記表等書面證據為準,而非以戶口、實際居住情況為準;另一方面,拆解被告的不合理抗辯,明確“名下有其他住房”“未實際居住”均不能剝奪被安置人享有的合法居住權益,倒逼被告放棄無理抗辯。
3. 拆遷安置合同是核心證據,務必妥善保管。拆遷安置合同不僅明確了安置房屋的基本信息,更載明了應安置人口、安置利益等關鍵內容,是認定被安置人身份、主張居住權、分割安置利益的核心依據。在此提醒,涉及拆遷安置時,務必妥善保管安置合同、付款憑證、安置人口證明等相關證據,避免后續親屬就居住權、房屋歸屬產生糾紛時,因證據不足喪失維權主動權。
4. 明確“被安置人身份≠必須實際居住、戶口在冊”。實踐中,很多當事人誤以為,戶口不在原被拆遷房屋、名下有其他住房,就喪失了被安置人權益,這是典型的認知誤區。本案中,劉建軍雖戶口不在、有其他住房,但作為合同明確載明的被安置人,仍依法享有居住權。只要是拆遷安置合同、安置協議中明確載明的應安置人口,無論其戶口、實際居住情況如何,均依法享有相應的安置利益,包括房屋居住權。
5. 遭遇拆遷安置房屋居住權糾紛,盡早委托專業律師,精準維權。此類糾紛涉及拆遷政策、安置合同解讀、居住權認定等專業法律問題,親屬間的抗辯往往復雜多變,自行維權易陷入被動。專業律師可協助當事人:固定拆遷合同、安置人口證明等核心證據,梳理訴訟思路,拆解對方抗辯漏洞,精準援引法律規定及拆遷政策,全程護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助力當事人高效打贏維權官司,保住房屋居住權。
若你正遭遇拆遷安置房屋居住權糾紛、被安置人身份認定爭議,或是被親屬拒絕居住使用安置房屋、安置房屋被擅自過戶,都可聯系我們。我們作為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將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幫你拆解證據漏洞、梳理訴訟思路、精準援引法律規定及拆遷政策,全程護航你的合法財產權益,助力你高效打贏維權官司,守住房屋居住的合法權利。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