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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林浩、趙曉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決被告趙曉峰給付二原告一號房屋使用費(自2016年8月1日起算至2022年10月31日止,每月按2160元給付);2.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位于甲區域的平房(以下簡稱原被征收房屋)原系原告趙曉燕、被告趙曉峰父親趙建國承租的公房。2012年7月14日,趙曉峰與甲公司(房屋征收單位)簽署《房屋征收定向房屋安置補償協議》,該合同載明被征收房屋現有在冊人口2人(趙曉峰、林浩),常住不在冊人口3人(趙曉峰之妻、其女、趙曉燕)。同日,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約定趙曉峰選購定向安置房屋兩套,分別為一號房屋、二號房屋。2012年9月,甲公司已將上述兩套房屋交付趙曉峰,產權證待辦。根據相關征收政策規定,原、被告均為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對定向安置房屋享有使用權。此前,二原告已向法院起訴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使用權,法院判決已生效。但被告至今一直單獨占用一號房屋,未向二原告支付任何使用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曉峰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一號房屋在征收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其選購,且由其出資購買,有合同及相關票據佐證;原告趙曉燕已按遺產繼承分得拆遷征收補償費,無權再主張房屋使用費。原告林浩系非法繼承人,相關判決已確認該事實;此前確認二原告享有一號房屋使用權的判決系誤判,系二原告私刻公章、偽造證據欺騙法庭所致,其有證據證明林浩戶籍遷入時間與原告訴稱不符。
法院經審理確認以下事實:趙建國系趙曉峰、趙曉燕的父親,于1996年去世,其妻子先于其去世;趙曉峰與妻子育有一女,林浩系趙曉燕之子。
2012年,趙曉燕、趙曉峰等曾因繼承糾紛訴至法院,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原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相關事宜,判決拆遷補償補助款由相關繼承人按份共有,趙曉峰需向其他繼承人支付對應款項;后趙曉燕等人上訴,乙法院作出B號民事判決書,維持原判。
2014年,林浩、趙曉燕作為原告起訴趙曉峰等人,要求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使用權,法院作出C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二原告系原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對一號房屋享有使用權,該判決已生效。
2016年,二原告再次起訴趙曉峰等人,要求支付一號房屋2012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間的使用費,法院作出D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趙曉峰向二原告支付該期間房屋使用費63000元,該判決已生效。
另查,趙曉峰已于2022年3月取得一號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該房屋一直由趙曉峰單獨占有使用;上述事實有生效民事判決書、不動產權證書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
裁判結果
一、被告趙曉峰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林浩、趙曉燕一號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的房屋使用費120000元;
二、駁回原告林浩、趙曉燕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原告林浩、趙曉燕主張被告趙曉峰支付一號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間的房屋使用費,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同時,房屋被無權占用或單方占用,使用權人有權主張合理的房屋使用費,該主張符合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即便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或無書面租賃約定,使用權人主張占有使用費的,法院亦會結合實際情況予以支持。
本案中,二原告主張房屋使用費的核心依據充分,理由如下:第一,生效的C號民事判決書已明確確認,林浩、趙曉燕作為原被征收房屋的安置人口,對一號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權,該判決具有既判力,被告主張該判決系誤判,但未提交有效證據推翻生效判決,其抗辯意見不能成立;第二,被告趙曉峰明確認可其自房屋交付后一直單獨占有使用一號房屋,其單方占用行為,侵害了二原告作為合法使用權人的權益,導致二原告無法行使自身使用權,理應支付相應的房屋使用費;第三,關于使用費金額,二原告主張每月按2160元計算,但法院結合周邊房屋租金價格、房屋實際情況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終確定使用費為120000元,該酌定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亦契合房屋占有使用費的裁判慣例。
關于被告趙曉峰的抗辯意見:其一,其主張一號房屋系其選購出資、二原告無權主張使用費,但房屋選購出資情況與使用權歸屬系不同法律關系,生效判決已確認二原告享有使用權,出資行為不能否定二原告的合法使用權,亦不能免除其支付使用費的義務;其二,其主張林浩系非法繼承人、相關判決系誤判,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且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應予以尊重,其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其主張趙曉燕已分得拆遷補償款,無權再主張使用費,拆遷補償款與房屋使用費系不同性質的權益,二者互不沖突,該抗辯意見亦不能成立。
綜上,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號房屋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間房屋使用費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酌定使用費金額;對二原告超出部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法維護了二原告作為房屋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拆遷安置房屋使用費糾紛,核心圍繞拆遷安置房屋使用權認定、房屋使用費主張依據。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尤其是房屋使用權人)參考。
1. 生效判決是主張房屋權益的核心依據,務必妥善留存。本案中,我方助力當事人勝訴的關鍵,在于此前已有生效判決確認二原告對一號房屋享有使用權,該判決具有既判力,能夠直接佐證二原告的權益合法性,反駁被告的不合理抗辯。這提醒當事人,涉及房屋使用權、所有權等爭議,一旦獲得生效判決支持,務必妥善留存判決文書,后續主張相關權益(如使用費、騰退等)時,可作為核心證據提交。
2. 房屋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單方占用需支付合理使用費。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自己出資選購房屋”“自己持有產權證”就可單方占用房屋,忽視他人的合法使用權。本案明確,即便房屋由一方出資選購、持有產權證,若他人已被生效判決確認享有使用權,單方占用行為仍構成侵權,需向使用權人支付合理使用費,這與“房屋占有需支付使用費”的裁判原則高度契合,即便無書面租賃約定,使用權人仍可主張合理補償。這提醒房屋使用權人,自身合法使用權受法律保護,遭遇單方占用時,有權主張房屋使用費,切勿放棄自身權益。
3. 使用費金額的主張,需結合實際情況,兼顧合理性。本案中,二原告主張每月2160元的使用費,法院結合周邊房屋租金價格、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終確定合理金額。這提醒當事人,主張房屋使用費時,應提前了解周邊房屋租金水平,合理確定主張金額,同時留存周邊租金參考證據,避免因主張金額過高或過低,影響自身權益實現;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法院將結合公平原則和實際情況予以酌定。
4. 面對被告不合理抗辯,需精準反駁,鎖定核心證據。本案中,被告提出“出資免責”“判決誤判”“繼承人非法”等多項抗辯,我方重點圍繞“生效判決既判力”“使用權與出資行為無關”“被告無證據推翻生效判決”三大核心,精準反駁被告的不合理抗辯,同時提交生效判決、房屋占用事實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最終獲得法院支持。這提醒當事人,遭遇不合理抗辯時,切勿消極應對,需委托專業律師梳理證據,精準找到對方抗辯的漏洞,制定針對性反駁策略。
5. 拆遷安置房屋糾紛維權,專業律師加持是關鍵。此類糾紛涉及拆遷安置政策、房屋使用權/所有權認定、生效判決既判力、使用費酌定等多重法律關系,法律適用復雜,證據要求高,僅憑當事人自身難以應對。專業的律師可協助當事人:梳理房屋權益依據、收集核心證據(生效判決、占用事實等)、合理主張使用費金額、精準反駁對方不合理抗辯、全程參與訴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使用權,助力當事人高效追回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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