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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陳磊、劉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 判令被告陳建軍、趙芳搬離一號房屋,將該房屋返還給陳磊、劉佳;2. 判令被告陳建軍、趙芳連帶向陳磊、劉佳支付房屋占用費;3. 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陳磊、劉佳系夫妻關系,共同擁有一號房屋,房屋產權現登記在劉佳名下。陳建軍、趙芳系夫妻關系,陳建軍與陳磊系父子關系,趙芳與陳磊非母子關系。一號房屋原系陳建軍父親陳振海、母親李桂蘭生前擁有的房屋,陳建軍擁有二號房屋的所有權。2007年陳磊、劉佳結婚后,陳振海、李桂蘭以陳建軍同意無償將二號房屋給二人居住為條件,同意陳建軍、趙芳搬入一號房屋與其共同居住。后陳建軍與趙芳結婚并長期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2021年,陳振海去世(李桂蘭已先于其去世),一號房屋由陳振海、李桂蘭的女兒陳靜繼承取得所有權。2021年5月,陳磊、劉佳從陳靜處購買了一號房屋,完成產權登記。2021年12月初,陳磊與陳建軍協商一致,約定陳建軍、趙芳搬回二號房屋居住,陳磊、劉佳搬回一號房屋居住。為此,陳磊、劉佳搬離二號房屋,將房屋鑰匙交付給陳建軍,但陳建軍、趙芳卻拒絕搬離一號房屋,同時占用兩套房屋。陳磊多次催促騰退未果,認為其二人系一號房屋合法所有權人,物權應受法律保護,故訴至法院,要求二人騰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費。
被告陳建軍、趙芳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一號房屋系拆遷安置房屋,陳建軍屬于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權利。陳磊曾無償居住其二號房屋長達15年,在陳磊支付相應住房費用前,其不同意騰退一號房屋。二號房屋系其個人產權,陳振海、李桂蘭無權決定房屋居住權,原告所述協商騰退的事實與實際不符。此外,二號房屋因離婚后財產糾紛被法院查封,若法院判決房屋有其前妻份額,其二人將無處居住,故拒絕騰退。同時,原告購買一號房屋的成交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主張原告與出賣人陳靜存在惡意串通行為,不認可原告的房屋所有權。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一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劉佳名下,劉佳自認該房屋系其與陳磊夫妻共同財產。2022年,陳建軍曾起訴陳磊、劉佳,要求確認其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陳建軍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B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查明,一號房屋系2001年危舊房改造拆遷就地安置所得,甲公司與李桂蘭簽訂拆遷安置協議,約定安置人口4人,陳建軍系安置人口之一,該房屋后登記在李桂蘭名下。陳振海、李桂蘭生前曾辦理遺囑公證,后相關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同意按法定繼承辦理,陳靜繼承一號房屋后,將房屋出售給陳磊,雙方完成產權過戶。
二號房屋原登記在陳建軍名下,后陳建軍與趙芳簽訂協議,將房屋登記至二人名下,該房屋因陳建軍與前妻的離婚后財產糾紛被法院查封,目前仍在訴訟過程中,但保全措施不影響房屋居住使用。庭審中,陳建軍、趙芳確認已收回二號房屋,且仍居住在一號房屋內。
裁判結果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被告陳建軍、趙芳將一號房屋騰空并返還給原告陳磊、劉佳;
法院說理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陳磊、劉佳是否系一號房屋合法所有權人,其要求陳建軍、趙芳騰退房屋的訴求是否應得到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占用費是否應予支持。
首先,關于一號房屋的所有權及騰退訴求認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本案中,一號房屋雖系拆遷安置所得,陳建軍系被安置人之一,但拆遷安置協議僅確定其享有安置相關權益,并非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初始登記在李桂蘭名下,后續經法定繼承由陳靜取得所有權,陳靜將房屋出售給陳磊、劉佳后,二人完成產權登記,劉佳作為登記所有權人,自認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故陳磊、劉佳系一號房屋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房屋占有、使用等全部物權。
生效法律文書具有既判力,陳建軍曾起訴主張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生效判決已駁回其訴訟請求,現其仍以安置人身份主張有權居住、拒絕騰退,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陳建軍、趙芳雖主張原告與陳靜惡意串通購買房屋,但未提交證據佐證,該抗辯意見不能成立;其以二號房屋被查封、無處居住為由拒絕騰退,因二號房屋查封系保全措施,不影響居住使用,該理由亦不符合法律規定。綜上,陳磊、劉佳要求陳建軍、趙芳騰退一號房屋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考慮到陳建軍的身體及年齡狀況,法院酌情給予六個月騰退寬限期。
其次,關于房屋占用費的訴求認定。雖陳建軍、趙芳無權占有一號房屋,但考慮到一號房屋的來源(原系陳振海、李桂蘭遺產,陳建軍系其子女)、陳建軍曾自愿放棄該房屋繼承權、陳建軍與陳磊的父子親屬關系等因素,從情理及公平原則出發,法院對陳磊、劉佳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費的訴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陳建軍、趙芳限期騰退一號房屋,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既保護了合法所有權人的物權權益,也兼顧了親屬間的情理。
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系典型的親屬間房屋騰退糾紛,結合本案及同類糾紛辦案經驗,總結以下勝訴心得及維權指引,供有同類需求的當事人參考。
1. 不動產所有權以登記為準,物權保護是維權核心。本案中,我方助力當事人勝訴的關鍵,是明確當事人已完成一號房屋產權登記,系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物權。這提醒當事人,購買遺產房、二手房等不動產時,務必及時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留存好買賣合同、產權證明等核心證據,明確自身所有權,為后續維權奠定基礎。同時需明確,拆遷安置人身份不等于房屋所有權,安置權益與物權系不同法律概念,不能以安置人身份主張無權占有房屋。
2. 應對對方不合理抗辯,需精準拆解、舉證反駁。本案中,對方以“安置人身份、房屋惡意串通、無處居住”等為由拒絕騰退,我方逐一拆解:一是依托生效判決,反駁其居住權主張;二是提交產權登記、買賣合同等證據,佐證當事人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反駁惡意串通的抗辯;三是明確二號房屋查封不影響居住,否定其無處居住的理由,精準擊破對方不合理抗辯,為當事人爭取有利判決。
3. 遺產房相關糾紛,需理清繼承、買賣等全部權利鏈條。本案中,一號房屋涉及遺產繼承、房屋買賣兩個關鍵環節,我方重點梳理繼承過程(法定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房屋買賣的合法性,明確當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完整權利鏈條,有力佐證當事人的合法訴求,避免因權利鏈條不清導致維權被動。
4. 親屬間房屋糾紛,兼顧法律與情理,精準主張訴求。本案中,當事人初始主張騰退房屋及占用費,我方結合案件實際,預判占用費訴求可能因親屬關系、房屋來源等因素不被支持,重點聚焦騰退房屋這一核心訴求,精準發力,最終實現當事人核心維權目標。這提醒當事人,親屬間房屋糾紛中,需理性設定訴求,重點聚焦核心權益,同時留存好相關證據,避免因訴求不合理導致維權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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