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25日訊近日,湖南15歲女孩為買新手機,竟然把媽媽價值13萬的奢侈品拿到平臺賤賣,最終僅得9300元。其中,46200元的卡地亞手表,以2000元的低價回收;29500元的迪奧包包,以1500元回收;原價12500元的浪琴手表,才賣了850元。孩子媽媽丁女士得知此事后暴怒,質疑回收平臺存在審核漏洞。工作人員則表示:“我們不回收未成年人的東西。”
配圖與原文無關
對此,山東金盛陽律師事務所張亞雪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分析和解讀: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一百四十五條,15歲女孩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所售高價奢侈品的真實價值超出認知水平,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并不相適應,屬于效力待定的買賣合同,因其監護人拒絕追認不產生法律效力。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場交易,屬于平臺問題還是家長問題?
一方面,回收平臺作為專業機構,負有審核義務,如果其審核機制不完善,依照流程不能核實賣家身份,則具有一定過錯。另一方面,監護人未對孩子履行監護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家長可以追回上述財物,如若奢侈品已被轉售、毀損或滅失無法返還,平臺應按市場價值進行折價補償,交易中產生的損失可以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各自分擔部分損失。
閃電新聞記者 張微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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