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林辰與被告林浩系堂兄弟關系(林辰父親為林國棟,林浩父親為林國梁,二人系親兄弟,祖父為林建軍)。林浩一家曾居住的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獲得拆遷安置款及多個購房指標(拆遷對接房源含限價商品房、商品房等)。因林浩一家無額外購房能力和需求,而林辰具備購房能力且有買房意愿,雙方經協商,口頭約定林辰借用林浩的拆遷購房指標,以林浩名義購買拆遷對接房源,相關費用均由林辰承擔。
2011年10月21日,林辰全額支付了一號房屋(拆遷對接房源)的購房款及專項維修資金共計1789776元,當日接收房屋并進行裝修。2012年3月28日,林辰借用林浩名義,與甲公司(出賣人)簽訂《現房買賣合同》,完善購房手續;2012年4月1日,林辰又支付了該房屋契稅14468.24元。2012年10月,一號房屋產權證下發,由林辰自行保管,裝修完成后,林辰與妻子入住該房屋至今,期間的水電、停車費等所有相關費用均由林辰繳納,房屋相關購房文件、權屬憑證也均由林辰持有。
因雙方親屬關系融洽,且考慮到過戶費用,林辰未急于要求林浩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18年8月,林浩突然反悔,致電林辰要求支付100萬元補償,后又變更要求,要么將一號房屋變賣后分給其一半收益,要么支付400萬元現金,否則拒絕協助過戶。經雙方長輩多次調解無果后,林辰無奈訴至法院,提出兩項訴訟請求:1. 判令林浩將一號房屋過戶登記至其名下;2. 判令林浩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和保全保險費。
庭審中,林浩辯稱,不同意林辰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如下:一是本案已過訴訟時效,林辰自2012年就知曉房屋登記情況,直至起訴時才主張權利,已超過法定時效;二是雙方不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具體為:林辰具有本地購房資格,無需借名;雙方無書面及口頭借名約定,林辰未實際看房選房,一號房屋系回遷房,林辰非被拆遷人;林辰雖實際使用房屋,但未主張過權屬變更,且其曾申請兩限房;林辰并非全部出資,房屋包含拆遷利益;房屋相關拆遷協議、房產證等由其保管;涉案房屋系回遷房,具有保障被拆遷人居住的目的;林辰系暫住房屋,雙方系借用關系;其從未無償讓渡拆遷利益,雙方無相關約定。
另查,林辰現具有本地購房資格;訴訟中,林辰申請財產保全,支付保全保險費9000元,并同意自行承擔房屋過戶過程中產生的全部稅費;2018年9月,林浩重新辦理了一號房屋的不動產登記證書,但不影響林辰持有原有產權證原件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圍繞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提交了相關證據,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裁判結果
一、林浩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助林辰辦理一號房屋的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將該房屋過戶至林辰名下,過戶所產生的稅、費由林辰負擔;
二、林浩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林辰支付保全保險費9000元。
該判決生效后,林辰的核心權益得到全面維護,成功實現房屋過戶的訴求,且保全保險費由敗訴方林浩承擔;林浩的全部抗辯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納,需履行協助過戶及付款義務。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雙方就一號房屋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該關系是否有效、能否繼續履行,以及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關于雙方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舉證證明標準為“高度可能性”。本案中,雙方雖未簽署書面的借名買房合同或借用合同,但結合以下事實,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一是借名事由合理,一號房屋為拆遷對接房源,購房資格受限,林辰非被拆遷人及在冊戶籍人員,不具備購房資格,林浩系拆遷協議在冊戶籍人員,具備購房資格,且拆遷回購房屋存在價格優惠,林辰借用林浩名義購房具有合理理由;二是林辰全額出資,涉案房屋的購房款、專項維修資金、契稅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林辰支付,林浩未實際出資,房屋的政策優惠不等于林浩出資;三是林辰實際占有使用,自2011年10月接收房屋后,林辰裝修并入住至今,承擔了全部居住期間的相關費用;四是林辰持有核心文件,房屋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原有產權證等重要文件均由林辰保管,林浩雖重新辦理產權證,但不影響該事實;五是林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用關系,其提交的親屬證人證言、收入情況證明等,無法反駁借名買房的事實。
第二,關于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的效力。一號房屋雖為拆遷對接房源,享有一定拆遷政策優惠,但房屋性質為商品房,不屬于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關系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第三,關于借名買房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現林辰已具備本地購房資格,雙方的借名買房合同不存在法律或事實上的履行障礙,應當繼續履行,林浩有義務協助林辰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第四,關于訴訟時效。雙方未對房屋過戶期限作出明確約定,屬于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隨時主張權利,故本案并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林浩的該抗辯理由不成立。
此外,關于保全保險費的負擔,林辰的保全申請及擔保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且其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該筆費用系林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產生的合理支出,應由敗訴方林浩承擔。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就拆遷指標類借名買房糾紛的勝訴關鍵、實務要點及借名人維權技巧,總結如下心得,既為有類似需求的借名人提供參考。
1. 無書面借名協議,并非借名買房維權的“死穴”。本案中,雙方僅達成口頭借名約定,這是親屬間借名買房的常見情形,也是林浩抗辯的核心要點之一。我們在辦案中,沒有局限于書面協議,而是圍繞“借名合理性、全額出資、實際占有、持有核心文件”四大核心,梳理完整證據鏈,最終說服法院認定借名買房關系成立——這提醒借名人,即便未簽訂書面協議,只要能提供上述相關證據,依然可以順利維權。
2. 全額出資+完整出資憑證,是借名買房勝訴的核心基石。本案中,我們重點提交了林辰支付購房款、契稅、專項維修資金的全部憑證,清晰證明林辰系涉案房屋的唯一實際出資人,徹底反駁了林浩“林辰未全額出資、房屋含拆遷利益”的抗辯。實踐中,借名買房過程中,借名人務必留存好每一筆款項的支付憑證(轉賬記錄、刷卡小票、收據等),避免因證據缺失導致敗訴,這也是此類案件勝訴的核心關鍵。
3. 實際占有使用+核心文件持有,是佐證借名事實的重要補充。本案辦理中,我們不僅提交了林辰入住后的水電、停車費等繳費憑證,證明其長期實際占有使用房屋,還提交了林辰持有購房合同、原有產權證等核心文件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閉環,進一步印證借名買房的真實性。這提醒借名人,接收房屋后要及時裝修入住,規范留存居住期間的相關費用憑證,同時妥善保管所有購房相關文件,這些都是維權的重要證據。
4. 精準反駁出名人的抗辯,打破其維權阻礙。本案中,林浩提出了“超過訴訟時效、不存在借名關系、房屋系回遷房”等多項抗辯,我們逐一精準拆解:針對訴訟時效,強調“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可隨時主張權利”;針對借名關系,用完整證據鏈反駁其借用主張;針對房屋性質,明確“商品房不屬于政策性住房,借名有效”,每一項抗辯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事實支撐,最終全部被法院采納。這體現了專業律師在庭審抗辯、法律適用上的優勢,能夠精準抓住對方抗辯漏洞,高效推進維權。
5. 關注購房資格,掃清過戶履行障礙。本案中,我們提前核查確認林辰已具備本地購房資格,庭審中重點強調該事實,明確借名合同不存在履行障礙,為法院判令林浩協助過戶提供了重要支撐。提醒借名人,若涉及本地購房資格限制,務必提前確認自身資格,若暫時不具備,可在具備資格后再主張過戶,避免因資格問題影響維權效果。
最后,提醒廣大借名人,尤其是親屬間借名買房、拆遷指標借名買房的當事人:借名買房雖常見,但風險較高,優先建議簽訂書面借名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如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等);若未簽訂書面協議,務必留存好出資、占有、文件持有等相關證據。若遇到出名人反悔、拒絕協助過戶、索要額外補償等糾紛,無需恐慌,應及時委托專業的借名買房律師介入,梳理證據鏈、明確維權思路、精準庭審抗辯,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房產權益,順利實現房屋過戶。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借名買房、房產過戶、拆遷指標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借名人維權,助力客戶守住房產、實現合法訴求。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