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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周建國與劉桂蘭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四子一女,分別為長子周明(原告)、次子周峰(原告)、三子周強、四子周磊(被告)、女兒周婷(被告)。周建國于2008年去世,劉桂蘭于2001年去世,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周強早于二被繼承人去世,留有一子周子軒(被告,代位繼承人),周子軒明確表示自愿放棄繼承,放棄的份額由其他繼承人平均分。
1999年5月,周建國與甲公司(原糧食局,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甲公司將一號房屋(房改房)以標準價出售給周建國,購房可享受工齡折扣等四項優惠,房屋建筑面積56.37平方米,應付房款及相關費用共計約2.7萬元。協議簽訂后,周磊以周建國的名義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5萬元及相關費用,相關購房手續均以周建國名義辦理。
1999年11月,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周建國名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至今仍為周建國。涉案房屋自購買后,一直由周磊一家居住使用至今,周磊長期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對二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
二被繼承人去世后,周明、周峰認為一號房屋系周建國與劉桂蘭的夫妻共同遺產,四子女及代位繼承人周子軒均享有繼承權,故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1. 按照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2. 判令一號房屋歸周磊所有,由周磊分別支付二人房屋折價款各65萬元;3. 訴訟費由周磊承擔。
庭審中,周磊辯稱,不同意周明、周峰的全部訴訟請求,主張一號房屋系其借用父親周建國的名義購買,自己系房屋實際權利人,不應作為遺產分割;周婷辯稱,認可一號房屋系周磊出資、借用父親工齡購買,房屋應歸周磊所有,若有自己的繼承份額,由法院依法認定;周子軒明確放棄繼承,不介入案件糾紛。周磊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了購房票據、證人證言等證據,申請5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1名證人系甲公司原出納,證明周磊以現金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其余4名證人(鄰居、朋友、同事家屬)均證明,聽二被繼承人提及或知曉周磊借用父親名義買房、全額出資,且周建國曾表示去世后房屋歸周磊所有。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均同意由法院根據市場行情確定一號房屋價值,法院結合房屋所處區域、市場行情,最終確定該房屋市場價值為每平方米4.1萬元。
裁判結果
一、坐落于一號房屋由被告周磊繼承;
二、被告周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給付原告周明、周峰房屋折價款各206606元;
三、被告周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周婷房屋折價款206605元;
四、駁回原告周明、周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為:一號房屋是否應認定為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產、如何進行法定繼承分割,以及周磊主張的借名買房事實是否成立并影響遺產認定。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一號房屋應認定為二被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產。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本案中,一號房屋登記在周建國名下,雖周磊主張借名買房,但其一,借用父母工齡購買房改房的行為違反國家房改政策規定,不應得到支持;其二,各方均未提交書面借名買房協議,證人證言雖能證明周磊全額出資,但不足以推翻房屋產權登記的公示效力,亦無法證明二被繼承人有將房屋贈與周磊的明確意思表示。綜上,一號房屋應認定為周建國與劉桂蘭的夫妻共同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第二,周磊的全額出資事實予以采信。周磊提交的購房票據、證人證言(包括甲公司原出納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其以周建國的名義全額支付了一號房屋的購房款及相關費用,該事實本院予以采信,在遺產分割時應予以考量。
第三,遺產分割應遵循法定原則并兼顧實際情況。二被繼承人生前無遺囑,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其子女,周強早逝,其應繼承的份額由其子周子軒代位繼承,周子軒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法律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周磊長期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對二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全額支付了購房款,故在遺產分割時應多分。
第四,房屋歸屬及折價款的認定。因一號房屋現由周磊居住使用,且各方當事人均同意房屋歸周磊所有,故本院判令一號房屋由周磊繼承。結合法院確定的房屋市場價值,綜合考量周磊多分份額、全額出資等因素,本院確定周磊繼承72.1%的份額,周明、周峰、周婷各繼承9.3%的份額,扣除周磊已支付的購房款后,核定周磊應支付三人相應房屋折價款,對周明、周峰主張的高額折價款,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借名買房(房改房)+房產繼承”雙重糾紛的勝訴關鍵、實務要點及當事人維權技巧,總結如下心得。
1. 借名買房(房改房)維權,精準把控政策與法律邊界是前提。本案中,周磊主張借名買房,核心難點在于其借用父親工齡購買房改房的行為違反國家房改政策,這也是法院未認定其實際權利人身份的關鍵。我們在辦案中,沒有一味糾結于“借名成立”,而是及時調整策略,重點突出“全額出資+主要扶養義務+長期居住”三大核心,避開政策紅線,轉而爭取遺產分割中的多分權益,最終幫助周磊保住房屋所有權,這體現了專業律師的靈活應變能力。
2. 全額出資憑證+完整證人證言,是支撐主張、影響裁判的核心證據。本案中,我們重點梳理了周磊支付購房款的相關票據,并申請5名證人出庭作證,形成完整證據鏈,不僅讓法院采信了周磊全額出資的事實,更佐證了其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主要扶養義務的事實,為周磊多分遺產、降低折價款負擔奠定了基礎。實踐中,借名買房(尤其是親屬間借名)務必留存好出資憑證,同時注意收集相關證人證言。
3. 緊扣繼承法律規定,精準主張“多分遺產”的法定事由。本案中,我們精準援引法定繼承相關法律規定,重點強調周磊“長期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盡主要扶養義務”這一多分遺產的法定情形,同時結合其全額出資的事實,向法院提出多分份額的主張,最終獲得法院支持,將周磊的繼承份額提升至72.1%,大幅降低了其需支付的折價款金額。
4. 精準抗辯原告高額訴求,打破對方不合理主張。庭審中,針對周明、周峰主張的每人65萬元高額折價款,我們結合法院核定的房屋總價值、各繼承人應得份額,精準抗辯該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提交周磊全額出資、盡主要扶養義務的證據,進一步佐證折價款金額應予以核減,最終法院駁回了二人的高額訴求,僅判令周磊支付合理折價款,有效降低了周磊的經濟負擔。
5. 兼顧物權公示原則,制定靈活維權策略。本案中,我們明確知曉房屋登記在被繼承人名下,物權公示效力優先,一味主張“借名成立、排除繼承”難以獲得支持,故調整維權策略,在認可房屋作為遺產的前提下,重點爭取多分份額、房屋所有權及降低折價款,這種靈活的維權思路的是本案勝訴的核心。這也提醒當事人,借名買房遇繼承糾紛時,切勿一味糾結于“借名”主張,應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制定貼合實際的維權策略,專業律師可協助精準研判、優化方案。
最后,提醒廣大當事人:親屬間借名買房(尤其是房改房)風險極高,尤其是借父母名義買房,若被繼承人去世,極易引發房產繼承糾紛,且借名主張可能因違反政策或缺乏證據難以成立。若遇到此類雙重糾紛,切勿盲目起訴,應及時委托專業的房產律師介入,梳理案件事實、收集核心證據、制定靈活維權策略,既能最大程度爭取自身合法權益,也能有效降低維權成本、避免訴累。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借名買房糾紛、房產繼承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維權,助力客戶守住房產、化解糾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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