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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最新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明確提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本文首發于21金融圈未經授權 不得轉載
作者 | 唐婧
編輯 |肖嘉
排版 |張舒惠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為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等八部門最新發布《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提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
《通知》提到,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都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對于近期較熱的穩定幣,《通知》也首次做了規定: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
備受關注的是,此次印發的《通知》還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全面梳理排查并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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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內開展RWA業務涉嫌非法金融活動
此次,《通知》還明確了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的概念、內涵,并強調在境內開展RWA業務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動。
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以及分布式賬本或者類似技術,將資產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成為代幣(通證)或者具有代幣(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權憑證,并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
此次《通知》明確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
《通知》提到,去年以來,虛擬貨幣、RWA相關市場炒作風氣抬頭,一些不法分子借機渾水摸魚,打著虛擬貨幣、RWA、挖礦等幌子開展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非法活動,或者利用虛擬貨幣轉移違法犯罪所得,嚴重侵害了社會公眾的財產安全,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通知》再次強調,將加強跨部門協作,強化央地協同,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測、防范和處置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對虛擬貨幣、RWA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保持高壓態勢。
具體監管舉措方面,《通知》明確,要強化對金融、中介、技術等服務機構的管理,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并加強經營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
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賬戶開立、資金劃轉和清算結算等服務,不得發行和銷售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產品,不得將虛擬貨幣及相關金融產品納入抵質押品范圍,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金融機構(含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托管、清算結算等服務。有關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不得為未經同意的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以及相關金融產品提供中介、技術等服務。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經營主體登記注冊管理,企業、個體工商戶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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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取締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通知》明確,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此,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虛擬貨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通知》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上述有關負責人解釋,此舉旨在切實防范風險,虛擬貨幣依托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態度。
《通知》還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該負責人解讀,這是因為掛鉤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
《通知》還就虛擬貨幣的相關法律責任作出明確。違反本通知規定開展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以及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及相關金融產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具體工作措施方面,《通知》表示,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部門、各地區的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風險防范和處置。
同時,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由各部門、各地區、行業協會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充分提示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相關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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