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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1998年,周建國欲在順義某村購置宅基地用于經營豬場。因非本村村民,無法直接購買,遂委托其表弟周建民出面,向村民王福生購買一處宅院(即“一號院落”)。
周建國支付4500元購房款及1500元“好處費”,由周建民代為交接。隨后,周建國在院內建造約300平方米廠房及豬舍,并經營兩年后,將豬場交由周建民代管。
此后二十余年,周建國未再過問,亦未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該證件一直由周建民保管。
2018年底,該村啟動棚改,周建民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獲得拆遷補償款211萬余元及327.35平方米回遷安置房。
2021年,周建國得知真實補償金額后,要求分割全部權益。周建民則稱:“房子是我買的,你只建了一小部分豬舍。”雙方協商未果,周建國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全部拆遷利益歸其所有。
周建民抗辯稱:雙方無書面合同,且A號判決已認定其與王福生存在合法買賣關系,周建國僅為短期租用。
王福生則出庭作證稱:“錢是周建國給的,地是賣給他的,紅本交給周建民轉交。”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建民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周建國拆遷補償款60萬元;
駁回周建國關于確認全部拆遷款及回遷房歸其所有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在于周建國是否為一號院落的實際買受人。
經查:
周建國未能提供書面購房協議;
宅基地使用權證長期由周建民持有;
周建國在購房后未持續占有使用,而是交由周建民管理二十余年;
第三人王福生在A號案件中曾稱“房屋出租給周建民”,本案又改稱“賣給周建國”,陳述前后矛盾;
1998年尚無規范的“借名買房”操作慣例,大額交易卻無任何書面憑證,不合常理。
因此,不足以認定周建國系宅基地買受人。
但法院同時查明:周建國確實在一號院落內出資建設了部分地上物(雙方均認可約120平方米),該部分建筑對應的重置成新補償、附屬物補償等,應歸其所有。
綜合考慮建設面積、拆遷補償構成及公平原則,酌定周建國應分得60萬元。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農村借名購房的三大致命風險:
身份限制無法突破:非本村村民購買宅基地,即使實際出資,也難以被認定為合法權利人;
無書面協議=舉證困難:二十多年無任何書面約定,導致關鍵事實真偽難辨;
長期脫離控制=喪失權利:將房屋交他人管理多年,法院視為放棄實際控制。
?? 但并非全無救濟:
若能證明對地上建筑物有出資或建設行為,仍可主張對應部分的拆遷補償(如重置成新價、裝修補助等),但無法主張宅基地區位補償、安置房等基于土地使用權的利益。
? 建議:
切勿以他人名義購買農村宅基地;
如已發生,務必補簽協議、保留付款及建房證據;
拆遷啟動前,盡快通過法律程序確認權益,避免被動。
借名買房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處理農村房屋、宅基地、拆遷補償等復雜產權糾紛,已成功代理多起借名案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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