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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公司當然的訴訟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與公章分離的情況下,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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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書字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滬01民終836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公司證照返還糾紛
3.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磐某公司”)
4.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4-08-2-272-001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31日,吳某梅與案外人王某宇作為股東共同設立磐某公司,吳某梅占股51%,王某宇占股49%。
2018年7月31日,王某宇將持有的磐某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張某海,磐某公司于同日形成股東會決議,同意張某海受讓王某宇持有的49%股權,選舉張某海為公司執行董事,免去吳某梅執行董事職務,選舉吳某梅為公司監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監事職務。
2018年11月1日,磐某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變更公司經營范圍,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在磐某公司工商登記變更完成以后,吳某梅利用之前的身份及工作便利,將營業執照、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法人一證通、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檔案資料一并帶走,在現任法定代表人張某海短信催告后仍拒不歸還,因此成訟。
訴辯雙方主張
磐某公司的主要主張:
請求判決吳某梅將公司公章、證照及檔案資料一并歸還給公司。
吳某梅的主要主張:
1. 磐某公司提起訴訟未經股東會同意,系張某海利用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以公司名義提起的訴訟,違背了公司的真實意思。
2. 吳某梅基于原股東會的授權持有公司證照,并形成了相應的慣例,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
3. 公司證照的持有保管屬于公司內部治理事項,在吳基梅未出現不當行為的情況下,張某海未經過股東會同意即提起訴訟企業改變公司證照管理模式,違反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則。
4. 張某海以公司名義提起的訴訟實現的不是公司利益,而是個人利益,會導致公司陷入僵局,最終損害公司股東和其他債權
案件焦點
本案的焦點為:1.磐某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吳某梅是否需要向公司歸還持有的公章、證照及檔案資料。
歷審裁判要旨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當然的訴訟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與公章分離的情況下,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在磐某公司對公司證照、印鑒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具體執行者,是公司證照、印鑒等的法定和當然的管理人,公司的股東、監事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占有公司的證照、印鑒等,只要公司要求返還,應當立即返還。判決支持原告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吳某梅認為其有權占有公司證照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學習與思考
一、法定代表人負有保管公章及證照的首要責任
在公司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實踐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公司證照、印鑒的保管負有首要責任,其法理依據根植于我國公司法律制度對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職權及責任的系統性設計。
從法律原則層面來看,法定代表權具有唯一性與權威性。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系依法登記、對外唯一代表公司意志的機關。公章及證照是公司意志的物質化載體與對外意思表示的形式憑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與公章證照的效力具有內在統一性,其持有、控制公章證照是行使法定代表權的自然延伸和必要保障。另外,在商事外觀主義原則下,相對人有理由相信持有公章者有權代表公司。若因公章保管不善被濫用,公司可能須對善意第三人承擔責任。將首要責任賦予法定代表人,是督促其勤勉盡責,防止公司因公章管理失控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符合風險與控制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從制度邏輯層面來看,法定代表人負首要責任,是權責一致與內部治理的制度要求。法定代表人享有對外代表公司簽訂合同、參與訴訟等廣泛權力,該權力的行使常以公章為形式要件。根據權責一致的基本法理,其必須對行使權力所需的工具(公章證照)負有首要的管理與控制責任,否則權力將失去制約,責任也無從落實。法定代表人還是公司內部治理的最終負責人。董事會雖可制定管理制度(《公司法》第六十七條),但制度的執行仍需明確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常設的、對外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是確保董事會決議及內部制度得以落實的關鍵節點。在制度缺位時,由其承擔首要責任,是維持公司運營秩序和內部治理連續性的必然要求。
維護交易安全與公司利益必然要求。公章證照的保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與交易安全。明確法定代表人為首要責任人,可避免因保管權責不清導致的內部推諉、失控甚至爭奪,保障公司對外行為的統一性和穩定性,維護商事交易的可靠預期。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內部就公章證照保管發生爭議時,法院通常認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法定地位,有權主張持有并保管公章證照,以正常履行職務。這體現了司法對法定代表人法定職權的尊重與維護,這也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共識。
二、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的常見類型
公司證照糾紛糾紛類案件通常與公司控制權爭奪、內部治理僵局密切相關。該類糾紛的常見類型及其核心特點有:
1、“奪權”引發的糾紛。這類案件發生的典型情形:公司股東之間、董事會內部發生矛盾,一方(如原董事長、總經理)在失去職務后,拒絕交出由其保管的證照。新的管理團隊(如新選舉的董事長、新任命的總經理)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要求返還。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是誰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法院需首先審查原告方的代表權是否合法有效,例如是否有有效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2、“離職”引發的糾紛。這類案件發生的典型情形:公司的原高級管理人員(如CEO、財務總監)或特定保管人員(如辦公室主任)離職時,未辦理證照交接手續,將證照帶走或拒絕歸還。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是證照占有關系的法律依據是基于職務保管,還是個人非法侵占,以及離職后該基礎是否喪失。
3、“代持”或“委托”引發的糾紛。這類案件發生的典型情形:公司因特定原因(如資質辦理、業務便利)將證照交由股東、關聯方甚至第三方“代為保管”或使用。后關系破裂,公司要求返還,但對方可能主張存在“借用”、“投資合作”等合同關系而有權占有。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占有證照是否存在合法依據(如合同、協議),該依據是否有效、是否已終止。
4、“公司僵局”中的糾紛。這類案件發生的典型情形:股東會、董事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公司治理陷入僵局。一方股東或董事控制證照,另一方無法正常運營公司,進而引發訴訟。 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是在缺乏有效公司決議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訴訟代表主體。有時可能需要通過股東代表訴訟或其他非常規路徑解決。
5、“清算”過程中的糾紛。這類案件發生的典型情形:公司進入解散清算程序后,清算組需要接管公司全部資產和證照,但原管理人員或股東拒不配合移交。這類案件的焦點問題是清算組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范圍,清算期間公司證照的特殊管理要求。
三、司法實務中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的主要特點
在司法實務中,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件呈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 程序問題先于實體問題。法院在審理前常需解決 “誰有權代表公司起訴” 的程序性難題。通常會要求原告提供合法有效的公司決議(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證明其訴訟行為代表了公司意志。否則,案件可能因原告主體不適格被駁回。
2. 法律關系具有復合性。案件表面是物權(返還原物)糾紛,但實質往往涉及公司內部治理、股東權爭議、勞動關系、合同關系等。法院審理時通常需要穿透表面,審查占有的基礎法律關系的合法性。
3. 事實查明依賴于內部文件。案件事實的認定高度依賴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內部管理制度、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任職文件、離職證明等內部文件,證據的組織和舉證至關重要。
4. 判決易,執行難。法院判決返還證照相對明確,但若被告拒不履行,執行階段可能面臨困難。例如,被告可能聲稱證照“遺失”或藏匿,導致判決難以實際履行。部分案件中,法院會通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甚至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責任。
5. 常伴隨其他關聯訴訟。證照返還糾紛很少孤立發生,常與股東知情權訴訟、公司決議效力訴訟、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乃至股權轉讓糾紛等交織在一起,形成系列案件。
6. 調解結案率相對較高。由于此類糾紛關乎公司正常經營,拖得越久對公司損害越大,且雙方可能曾有合作關系,因此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協商達成證照交接、股權退出、補償和解等一攬子解決方案的比例較高。
四、結論與建議
總之,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是公司內部矛盾的“晴雨表”。其核心并非簡單的“物”的歸屬,而是公司控制權和管理權的爭奪。作為公司及管理者,首先應當防患于未然,在公司章程或內部管理制度中,明確證照的保管人、使用審批流程、交接程序,并通過有效的決議程序予以確認。其次規范公司的人事變動。高管或保管人員離職時,必須將證照移交作為離職手續的必要環節,并簽署書面交接文件。再次盡量避免將公司證照交由公司外部人員或非職務人員長期保管。如有特殊需要,應簽訂權責清晰的書面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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