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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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訴訟實務中,股東因內部糾紛搶奪控制公章、亦或是前管理人員離職后拒不移交公章的情形。
那么,法定代表人與公章分離的,起訴僅簽字沒公章可以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訴吳某梅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案》中明確:
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分離的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當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法院查明,2018年7月31日,案外人王某宇將其對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持有的49%股權轉讓給張某海,并辦理了變更登記手續。2018年7月31日,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形成股東會決議,內容為:同意張某海受讓王某宇持有的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49%股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由于股東發生變動,選舉張某海為公司執行董事,免去吳某梅公司執行董事職務,選舉吳某梅為公司監事,免去王某宇公司監事職務。
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海曾發送短信給吳某梅,內容為:“你從2019年5月1日就把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財務資料等全部搶走了,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利益,并且一直沒有歸還給公司,現我作為公司執行董事,要求你立即將上述物品還給公司。”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
根據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章程規定,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上海磐某商業經營管理公司登記的現任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均為張某海。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當然的訴訟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與公司公章分離的情況下,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應視為公司的訴訟行為。
法定代表人與公章分離時,法定代表人簽署起訴狀并履行相應訴訟行為需把握三個關鍵要點:
其一,起訴時務必準備完整的主體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工商登記信息、任職證明等,清晰證明自身代表權限,這些材料是支撐僅簽字起訴合法性的核心依據;
其二,若起訴事項涉及公司重大利益,如大額標的、重大資產處置相關糾紛,建議提前形成股東會決議等內部文件,避免被對方以“越權”為由抗辯,減少訴訟爭議;
其三,若公章被他人非法占有,除直接簽字起訴外,還可同步提起公章返還訴訟,從根源上解決證照管理問題。
周軍律師提醒,此類糾紛常牽扯公司內部治理與外部訴訟程序的交叉,證據準備和程序規范要求較高。建議企業遇到相關問題時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結合具體案情制定維權策略,確保起訴行為合法有效,最大限度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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