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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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姜某系1956年生人。2024年4月,宋某駕駛小型面包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行人姜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姜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姜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后因雙方協商不成,姜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宋某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訴訟中,姜某申請對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鑒定,后經鑒定,姜某左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定殘后,姜某于2025年2月份因故去世,其合法繼承人申請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繼續主張權利。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受害人在評殘后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規定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并沒有規定例外情形,因此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備勞動能力并無必然聯系。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采取的是定性化財產賠償方式,其數額在傷殘等級評定之日即已被固定下來,不因受害人存活年限而變化。具體到本案,姜某在定殘后死亡,但主張傷殘賠償金的權利不會因此而消亡,賠償權利人仍可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主張。故姜某合法繼承人主張的殘疾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作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因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二審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定殘后,于案件審理期間因其他疾病去世,殘疾賠償金該如何計算?
首先,殘疾賠償金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滅。殘疾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在事故中因傷殘導致未來的收入減少或喪失生活來源,而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從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的該項損失即已發生。對于該財產損失的數額計算采用定型化原則,從定殘之日起按固定年限計算。因此,殘疾賠償金數額從受害人定殘之日就已確定,不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消滅,也不因其勞動能力的變化或實際存活年限低于所計算的賠償年限而減少,同時由侵權人承擔該部分責任亦未加重侵權人的負擔,故受害人的合法繼承人對殘疾賠償金的請求權依法應當受到保護。若因受害人后期死亡而減少或免除賠償責任,將導致侵權人“因他人死亡而獲利”,顯然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所確立的公平與全面賠償原則。
其次,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本案中,姜某因交通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因此在傷殘鑒定作出之日起,姜某的殘疾賠償金即已固定明確,侵權人應予以賠償,并不能因為姜某的死亡而免除侵權人對于殘疾賠償金的賠償責任,鑒于姜某定殘時已滿68周歲,故其賠償年限依法核定為12年。
最后,特別強調:殘疾賠償金的設立,是法律對傷殘者及其家庭的重要兜底保障——它不是“施舍”,而是對傷殘后果的必然賠償;它不依附于生命的長短,而是基于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無論受害人后續生存多久,只要傷殘事實成立,法律就應給予充分救濟。若您或家人遇到類似情況,請牢記三點:一、定殘后死亡不影響殘疾賠償金的合法性,家屬依法享有繼承主張的權利;二、賠償標準固定,不受實際壽命影響;三、及時鑒定、主動維權是關鍵!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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