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講,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律師都會有作用,律師畢竟不是法師。
刑訴法規定,律師對嫌疑人(被告人)做無罪或罪輕辯護,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上,看律師有沒有用,最直接的就是看是否取得了無罪或罪輕的結果,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則對應著律師的作用似乎也是否定的。
律師有沒有用這件事,一直以來都是一個話題,只是在不同的時間和不同的案件上,話題的集中度不一樣而已。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律師無法發揮作用?今天就著刑事案件,從三種案件類型的角度簡單嘮嘮。
1、本身沒問題的案件。有行為、有結果,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行為。這種案件,就屬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的案件,行為人肯定要承擔責任,且從輕的空間有限。客觀講,在這樣的案件中,律師的作用不體現在傳統認知的“無罪和罪輕”上,而更多的體現在對程序正義的把控,體現在“讓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案件結果不要被拔高、被扭曲,讓有罪者罰當其罪。這種情況下,普通人的感覺是——你看,請了律師還被判了。似乎律師沒有發揮作用。
對這個這類案件律師作用的認知,能反映出專業人與普通人的區別。
2、“必須辦你”的案件。這類案件,通常都帶有背景,案發的原因,本質上并非法律因素;同樣,主導案件結果的因素,也并非法律。在法治的環境下,這種情形是相當匪夷所思的,但在特定情況下,似乎又司空見慣。這種案件,大家印象深刻的是前兩年比較熱的江西某地的案件,律師豁出去“刨墳”、喊冤都沒有用,最后律師自己的證反而被吊銷了。這類案件,全程的運行,都只是披著法律的外衣而已,就如包子——法律只是皮兒,而餡兒跟法律沒有一毛錢的關系。這類案件中,案發之前,結果已經設定好,有關方面對律師的期望和安排也是“陪糊”,讓這個“皮兒”看起來挺法治,律師的作用從案件本身的微觀結果看,似乎確實很難看到。但我們仍然要向那些“不被安排”的律師同行表達敬意!是他們的勇敢和堅持,讓倒退的步伐沒那么大,倒退的速度沒那么快。
3、當事人太“聰明”的案件。這年頭,“聰明”一詞的含義在特定語境下已經延伸到反面。這類案件中,當事人想法很多,這本身不算壞事,畢竟,多個思路多條出路。但,不切實際的想法很多并要求律師必須按照這種想法辦案,就是“作”了。任何一起刑事案件,其如何定性、如何量罰、如何圍繞“無罪和罪輕”進行脫、免責的處理,都不是一個簡單的法條問題,需要綜合案件所處的行業、類案裁判經驗、案件發生背景、個案特點等進行綜合研判。我一直講刑辯是一門藝術,講的就是高超的辯護絕對不是那種單一、僵化、刻舟求劍式的比葫蘆畫瓢,而是進退有據、剛柔并濟、顯隱并舉的綜合演繹,除了法條,還有心理、情感、經驗的糅合。但這些,太“聰明”的當事人對這些看不到也不理解,不接受律師意見,律師的作用當然完全無法發揮和體現。
新的一年,希望所有同行、所有當事人的案子都有效果。
2026年1月13日草于石家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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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志軍律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權益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碩士研究生校外導師 專業領域:專注于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刑事辯護。電話(微信):139112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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