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4日,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張宗留的6000平米養殖場房被朝霞街道以違法用地為由強拆。后不僅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給張宗留出具了其被拆場房并非違建的答復,而且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也在(2020)津01行終267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朝霞街道對張宗留養殖場房的強拆行為違法。不僅如此,朝霞街道還于2024年1月22日告知張宗留其對他養殖場房的強拆并無韋家安認定批文和委托法院拆除的相關手續。特別是寶坻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于2025年6月24日在行政答辯狀中再次明確證明了,張宗留的養殖用地已經過該局《寶農飼畜(2010—134號)登記備案證明》的合法審批,并加蓋了行政機關公章,具有法律效力,但法院卻始終是程序空轉,不判給予張宗留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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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張宗留又以寶坻區規劃和自然局的最新證據,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但在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寶坻法院卻仍以是重復訴訟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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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判認定養殖場房是建在了違法用地上,所以認為是違法建筑,盡管已判強拆行為違法,也未判賠償,可在有了規自局用地已經合法審批的新事實和新證據的情況下,仍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豈不是與事實和法律矛盾?認定事實不一樣,賠償標的不一樣,這怎么能說是重復訴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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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認定是違法用地,現在有證據證明是合法用地,當初標的是400萬元,現在標的是3000萬元,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雙方當事人、訴訟標的和訴訟請求,三項有一項不同就不能認定是重復訴訟,而不是將所謂的重復訴訟作為一個筐,不管問題解決沒解決,也不管該否重新再立案,啥都往這個筐里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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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伸縮性極大、且漫無邊際的所謂重復訴訟問題,建議最高法院能夠重新作出一個切實可行的司法規定,切不可讓基層法院當作一個該立案而不立案的盾擋箭牌,把大量本應立案的前訴以超過時效或是重復訴訟為由推向赴京維權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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