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趙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不僅終結了長期以來彩禮糾紛 “同案不同判” 的司法尷尬,更把 “哪些彩禮能要回” 的核心問題講得明明白白。既為普通人維權撐腰,更給畸形婚俗套上法治韁繩。
在此之前,彩禮官司就是一筆筆扯不清的糊涂賬。沒領證給了幾十萬彩禮,分手時能不能要回?為結婚買的車算不算彩禮?剛領證就分居,彩禮退不退?不同法院各有各的判法,不僅讓當事人維權無門,更給了一些人 “借婚斂財” 的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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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司法解釋一錘定音,直接劃清兩條關鍵線。一條是 “彩禮認定線”:只有以結婚為目的、符合當地習俗的大額財物才算彩禮,比如談婚論嫁時給的 20 萬現金、15 萬購車款、價值不菲的三金五金;像 520 紅包、情人節鮮花、日常聚餐開銷這類小額支出,一律排除在外,杜絕了小題大做的維權鬧劇。另一條是 “返還判定線”:沒領證且沒同居,彩禮原則上全額返還;沒領證但長期同居育有子女,彩禮酌情減免;剛領證就分居、沒真正共同生活,高額彩禮必須返還;至于那些打著結婚旗號索要彩禮、收了錢就翻臉不認人的,不僅要全額退錢,情節嚴重的還得承擔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結婚時間較久的情況,司法解釋也給出了清晰導向:若雙方已登記結婚且長期穩定共同生活,甚至育有子女,離婚時再主張返還彩禮,法院通常不予支持。畢竟此時彩禮已融入家庭日常開銷,成為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再要求返還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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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清晰的規則,絕非冷冰冰的條文,而是直指天價彩禮的病灶。在不少地方,彩禮早已背離 “禮輕情意重” 的初衷,變成 “一動不動”“萬紫千紅” 的硬性門檻,壓垮了無數普通家庭。司法解釋明確 “能要回” 的情形,就是用法治手段告訴全社會:彩禮不是 “送出去就潑出去的水”,更不是斂財的工具。
當然,徹底根治天價彩禮陋習,不能只靠司法亮劍。但不可否認,司法解釋的出臺是關鍵一步。它讓彩禮回歸 “禮” 的本質,讓婚姻擺脫金錢綁架。當每一筆彩禮都明明白白,每一場婚姻都干干凈凈,才是婚戀本該有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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