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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法院對“景德鎮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緩。
為什么造成三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被告人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是判了死緩?
這要從罪名、本案具體情節以及我國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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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因為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違反了交通法規,導致了嚴重后果,但并不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屬于故意犯罪。它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本案中,被告人在節假日晚上高峰期,在限速40公里/小時的城市主干道上,只因與女友爭吵生悶氣,就故意將車輛加速至近130公里/小時,遠遠超過安全限度。
他明知這樣非常危險,但在副駕乘客驚呼勸阻后,仍再次加速,主觀上對可能造成的慘劇,持一種放任不管的態度,這屬于間接故意。
因此,他的行為已從過失的交通肇事,升格為間接故意,構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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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什么是死緩,而不是死刑立即執行?
在認定構成重罪、應處死刑的基礎上,是否必須立即執行就成為區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的關鍵。
根據我國刑法,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本案中,法院判處死緩,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量:
1、主觀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被告人的心態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即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并非積極主動地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他與被害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不具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動機;
他在看見被害人后,踩了剎車,并打方向盤避讓;
案發后,他打了120和報警電話。
從被告人的一系列行為可以看出,他沒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他主觀上是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2、具有自首情節:
案發后,廖某某沒有逃逸,而是第一時間撥打了報警和急救電話,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刑法》明確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法律給予犯罪后能主動認罪、配合司法、挽救過錯行為人的一個悔過機會,是國家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
3、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
我國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對于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必須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且必須立即執行的標準。
本案中,被告人造成三人死亡的極其嚴重的犯罪后果,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家庭悲劇,但結合其間接故意的主觀心態和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法院認為尚不屬于必須立即執行的情形。
判處死緩,既嚴厲懲戒了其嚴重罪行,彰顯了司法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零容忍,也體現了刑罰的審慎與人道,給予了其在服刑期間改造自新的可能性。
三、法律的溫度與警示
一場因瑣事爭吵引發的慘劇,最終讓無辜的三口之家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法院判處被告人死緩,既彰顯了司法對危害公共安全零容忍的態度,也體現了罰當其罪的精準裁量。法院在嚴厲懲治的同時,考量了間接故意與自首等法定情節,展現了法治的理性與人道。
這一判決如同警鐘:開車上路,手握的不僅是方向盤,更是對生命的責任。控制情緒、遵守規則,是每一位駕駛者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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