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車買房、戀愛期間消費……最高法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最高法明確彩禮認定邊界:大額婚意款項可返還,日常消費不干預
“婚前為對方買了車,沒結婚能要回錢嗎?”“戀愛時請吃飯、發520紅包,分手了需要返還嗎?”這些因婚戀關系中的財物往來引發的糾紛,長期以來困擾著不少當事人,也給司法裁判帶來了挑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三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明確了彩禮認定的核心邊界: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給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應認定為彩禮性質,適用彩禮返還規則處理;而戀愛期間的餐飲、小額禮物等日常消費性支出,屬于情誼行為,司法不予干預。此次典型案例的發布,為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提供了清晰指引,也為公眾處理婚戀中的財物往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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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俗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式和內容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變化。傳統意義上的彩禮多表現為禮金、“五金”等,而如今,為締結婚姻關系,一方為另一方支付購房款、購車款等大額款項的情況日益增多。與此同時,戀愛期間的財物往來愈發頻繁,小額轉賬、節日禮物、共同餐飲等消費支出的性質認定爭議也不斷涌現。據統計,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呈穩步上升趨勢,其中因大額款項給付、日常消費返還等問題引發的爭議占比超過六成。此類案件往往涉及情感糾葛與財產利益,事實認定難度較大,各地裁判標準不一的情況時有發生,亟需最高司法機關出臺指導性案例予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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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多個案例精準詮釋了“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大額款項屬彩禮”的核心規則。在趙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趙某與李某相識戀愛后,按照當地習俗給付禮金6.6萬元,后李某答應趙某“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遂向李某支付購車款15萬元。然而,雙方舉辦婚禮共同生活不足一月便產生矛盾,李某回娘家后未能就結婚登記事宜協商一致,趙某遂起訴要求返還禮金和購車款。法院審理認為,結合雙方聊天記錄等證據,趙某給付購車款的行為明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與6.6萬元禮金一樣均屬于彩禮性質。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法院綜合考慮彩禮實際消耗、李某曾終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趙某1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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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彩禮認定的核心標準是“給付目的”。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各地人民法院應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結合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與接收人等事實綜合判斷彩禮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明確,以婚姻為目的依據習俗給付彩禮后,因要求返還產生的糾紛,適用該解釋處理。這意味著,無論財物形式是傳統禮金還是現代大額的購房款、購車款,只要其核心目的是促成婚姻締結,就應納入彩禮范疇,在婚姻目的未能實現時,可依據相關規則主張返還。
與大額婚意款項的彩禮屬性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性支出被明確排除在彩禮范圍之外。在劉某訴張某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劉某與張某網上相識戀愛后同居,期間劉某多次向張某轉賬共計31500元,其中包含五筆共計2600元的520元特殊含義轉賬,張某也向劉某轉賬4500元,并為劉某購買衣物、充值話費等。雙方分手后,劉某以轉賬系彩禮為由起訴要求全部返還,法院最終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法院認為,結合雙方互有轉賬、特殊含義金額、共同生活開支等事實,劉某的轉賬應認定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日常開銷,不具有彩禮性質。
這一裁判結果呼應了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一方在節日、生日等特殊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表達或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均不屬于彩禮。最高法指出,戀愛交友期間的消費性支出,本質上屬于情誼行為,其目的是增進感情、維系關系,而非促成婚姻締結,因此不應由司法權力介入調整。實踐中,法院通常會結合轉賬金額、頻率、用途、雙方互動情況等綜合判斷,如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義的小額轉賬,餐飲、電影票、普通禮物等支出,一般均認定為情誼行為,分手時要求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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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確彩禮的核心認定邊界,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還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度,并對不同情形下的彩禮返還作出了細化指引。在一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案例中,鄭某與吳某經人介紹相識僅3天后便辦理結婚登記,吳某接收彩禮后,結婚10余天就借故離開,拒絕與鄭某共同生活,鄭某遂起訴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法院認為,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極短,吳某的行為實質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最終支持了鄭某解除婚姻關系并返還全部彩禮的訴訟請求。此外,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長且已孕育子女的情形,法院則作出了不予返還彩禮的判決,體現了司法裁判的人文關懷與實質公平。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發布的案例中還包含一起涉詐騙罪的刑事案例。盧某以相親、訂婚為名,在短期內與多人交往并索取彩禮,相關彩禮糾紛案件集中涌現。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發現線索后移送公安機關,最終查實盧某的詐騙行為,判處其犯詐騙罪并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這一案例明確了借婚戀之名騙取財物的刑事違法性,彰顯了司法機關打擊此類違法行為、維護婚戀市場秩序的決心。
此次最高法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的發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社會價值,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了統一的裁判指引,更對公眾的婚戀行為起到了積極的規范和引導作用。從法律層面看,案例清晰界定了彩禮與情誼行為的邊界,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司法實踐的認定難題。通過“目的導向+綜合判斷”的標準認定彩禮范圍,既尊重了傳統婚俗習慣,又兼顧了現代婚戀關系的復雜性,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對于借婚姻索取財物、以婚戀為名詐騙等行為的規制,則進一步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了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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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社會層面看,此次典型案例的發布為公眾處理婚戀中的財物往來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引,有助于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在婚戀關系中,當事人往往因情感因素忽視財物往來的性質界定,等到關系破裂時才陷入財產爭議。此次最高法的明確指引,提醒公眾在婚戀交往中應保持理性,對于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款項給付,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明確給付目的;對于日常消費支出,則應秉持理性態度,認識到其情誼行為的屬性,避免因分手后的財物返還問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同時,案例也警示公眾,婚姻的核心是感情的契合與責任的擔當,不應將財物作為締結婚姻的唯一籌碼,更不能借婚姻之名謀取不正當利益。
從文化層面看,此次案例的發布也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健康的婚戀觀,推動婚俗改革的深入推進。近年來,高價彩禮、鋪張浪費等不良婚俗問題備受社會關注,此次最高法對彩禮范圍的明確界定,既尊重了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合理內核,又對超出合理范圍的財物往來進行了規制,有助于遏制婚戀中的功利化傾向,引導人們回歸婚姻的本質。在司法指引的帶動下,社會各界應進一步倡導簡約適度的婚俗禮儀,培育健康文明的婚戀文化,讓婚姻回歸愛情與責任的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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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最高法此次發布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以清晰的裁判規則厘清了婚戀財物往來的法律邊界,為司法裁判提供了精準指引,也為公眾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指南。在婚戀關系日益復雜的當下,這一舉措不僅有助于化解相關民事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助于引導社會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價值觀,推動形成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風尚。對于公眾而言,在享受婚戀甜蜜的同時,應理性處理財物往來,明確相關款項的性質與目的,保留必要的證據,避免因情感破裂引發財產糾紛;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應嚴格遵循相關裁判規則,精準認定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裁判,讓法律成為維護婚戀關系公平正義的堅實保障。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減少婚戀中的財物爭議,讓婚姻家庭關系在法治的護航下更加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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