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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小編
1月5日,湖北證監局公布《關于對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該所在為相關項目提供證券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律所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律所未建立證券法律業務立項、內幕交易及未公開信息管理、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執業過程禁止買賣證券、廉潔從業等風控制度;部分制度未根據新出臺的規章及時更新修訂;部分制度執行不到位。
2、項目工作底稿歸檔不及時。律所未在業務委托結束后60日內完成工作底稿歸檔工作。
3、工作底稿制作不規范。工作底稿未編頁碼,未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部分工作底稿存在邏輯重復、紙質底稿和電子底稿留存不一致的情況;部分工作底稿未按規定簽名、蓋章,也未對未簽名、蓋章等情形予以注明;部分底稿各項下資料排列混亂,缺乏明細列表和復核記錄。
4、法律意見書編制不規范。部分法律意見書僅籠統表述“經核查”,未按規定在正文載明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
5、核查驗證程序不規范。律所多次使用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助理和實習生開展核查和驗證工作;對委托人的相關情況,未按規定申請查詢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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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
經查,你所在為相關項目提供證券法律服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律所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執行不到位
律所未建立證券法律業務立項、內幕交易及未公開信息管理、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執業過程禁止買賣證券、廉潔從業等風控制度;部分制度未根據新出臺的規章及時更新修訂;部分制度執行不到位。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三、四項的規定。
二、項目工作底稿歸檔不及時
律所未在業務委托結束后60日內完成工作底稿歸檔工作,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三、工作底稿制作不規范
工作底稿未編頁碼,未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部分工作底稿存在邏輯重復、紙質底稿和電子底稿留存不一致的情況;部分工作底稿未按規定簽名、蓋章,也未對未簽名、蓋章等情形予以注明;部分底稿各項下資料排列混亂,缺乏明細列表和復核記錄。上述行為違反了《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證監會公告[2010]33號,以下簡稱《執業規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四、法律意見書編制不規范
部分法律意見書僅籠統表述“經核查”,未按規定在正文載明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違反了《執業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五、核查驗證程序不規范
律所多次使用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助理和實習生開展核查和驗證工作;對委托人的相關情況,未按規定申請查詢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上述行為違反了《執業規則》第三條、《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以下簡稱《誠信監管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五項和《誠信監管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所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健全內控制度,完善內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整改,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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