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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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重典已至,警鐘長鳴
近十年間,十余起標志性財務造假案件的刑事判決,清晰地勾勒出一幅刑事制裁不斷加碼的演進圖譜。據對已公開判決的梳理,實際控制人刑期紀錄不斷被刷新——從早期個案中的緩刑適用,到如今康得新案實控人鐘玉獲刑15年、康美藥業案實控人馬興田獲刑12年,刑期跨度顯著提升。罰金數額呈現數量級增長,個別案件罰沒金額高達數億元,徹底告別了象征性處罰的時代。
更為深刻的是,刑事責任覆蓋范圍持續擴張。判決顯示,不僅是實控人與核心高管,包括獨立董事、財務總監、甚至配合造假的外部方均被納入刑事追責網絡。某案例中,未直接參與造假但簽字放行的獨立董事亦承擔了巨額民事賠償連帶責任;而在專網通信系列案中,提供通道服務的多方參與者均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判決共同指向一個明確信號:財務造假的代價已從“罰酒三杯”升格為“人生歸零”。刑事制裁的嚴厲程度與不可逆性,使得任何心存僥幸的舞弊行為都面臨極高的法律風險。下文將結合這些典型案例,系統剖析這一變革背后的刑事政策演進與法律規制新變化,為資本市場參與方提供合規指引。
一、刑事政策與立法體系:從"寬松軟"到"零容忍"的全面升級
過去十年間,我國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的刑事追究力度實現了從"寬松軟"到"零容忍"的根本性轉變。這一轉變首先體現在立法層面的系統性升級。
(一)立法升級:刑罰力度空前加大
2020年1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徹底改變了證券犯罪的刑事追責格局。修正案將欺詐發行證券罪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至15年,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從3年提高至10年,并取消罰金上限,改為按比例罰金制。這一修訂直指"罰過相當"原則,從根本上改變了以往"罰酒三杯"的窘境。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立法明確了對"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修正案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即使不擔任公司管理職務,如果組織、指使實施財務造假,也將直接承擔刑事責任,實現了對幕后"首惡"的責任穿透。
(二)司法理念革新:從"單點打擊"到"全鏈條追責"
司法實踐中,最大的變化在于從主要追究上市公司自身的責任,擴展為對造假每一個環節的參與者進行"立體化追責"。檢察機關在辦理財務造假案件時堅持"一案雙查",在追訴公司企業財務造假犯罪的同時,同步審查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是否涉嫌犯罪。
數據顯示,2022年至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起訴證券犯罪案件數年均增長30.5%,罰沒金額突破200億元。康美藥業、東方集團、美尚生態等典型案例凸顯了"一案多查、全鏈追責"的司法強度。
基于筆者團隊在證券犯罪領域的實踐,僅2025年就參與辦理了多起涉及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案件,盡管這其中包括四起不起訴決定與兩起法定刑以下極輕量刑的成果。但筆者團隊卻深刻感受到這次證券從嚴的力度和決心,充分體會到當前司法實踐中全鏈條追責的強度。9
二、案件發現機制變革:"應移盡移"原則催生刑事追責常態化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涉刑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在相當程度上源于案件發現與移送機制的深刻變革。這類案件專業壁壘極高,傳統的刑事偵查手段難以主動發現。因此,在實踐中形成了以證監會行政調查為先導,發現涉嫌犯罪線索后移送公安機關的追訴路徑。
(一)行刑銜接機制持續優化
近年來,證監會明確提出并嚴格執行"應移盡移"原則。2024年上半年,證監會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達到86件,同比增長顯著。這一政策導向使得大量以往可能止步于行政處罰的重大惡性造假案件,得以穿透行政與刑事的界限,進入刑事追責通道。
在筆者團隊處理的系列案件中,可以清晰地觀察到,自2021年兩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出臺后,行刑銜接機制日益暢通。2025年2月,最高檢與證監會在聯合新聞發布會上進一步強調了這一協作機制的成效。
(二)證明標準與定罪思路的演進
為適應財務造假行為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刑事司法的證明標準和定罪思路也發生了重要演進。對于某些犯罪,司法實踐越來越注重對造假行為本身的刑事可罰性,呈現出從"結果犯"到"行為犯"的傾向。
對于"故意"的認定,司法機關開始綜合運用更多間接證據進行推定。在宜通世紀并購造假案中,資金提供方許某群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從犯,法院依據其"積極提供資金填補缺口并幫助造假"的行為認定了其主觀故意。這警示那些認為"只出錢、不主導"就可免責的配合方,同樣面臨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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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主體擴展:從公司實體到"全鏈條"參與方的責任穿透
(一)實控人與控股股東:從幕后到臺前
過去十年刑事政策演進的一個重要體現是,實控人和控股股東不再是刑事追責的"隱形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立法層面實現了對這一群體責任追究的徹底穿透,使其從以往的"幕后操縱者"直接變為刑事追責的重點對象。
在監管執法實踐中,"追首惡"已成為明確導向。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即使實際控制人沒有在上市公司擔任正式職務,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筆者團隊在辦理相關案件時發現,執法機關會穿透核查實際控制人在造假行為中的具體作用,無論其是否擔任正式職務,只要組織、指使或參與實施財務造假,都將被追究責任。
(二)董監高責任:勤勉盡責成為刑事紅線
隨著刑事政策的趨嚴,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邊界日益清晰,"勤勉盡責"已成為不可逾越的刑事紅線。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董監高僅以"不知情"或"未參與"為由已難以免責。
司法機關在判斷董監高是否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時,通常會綜合考慮履職的主動性、決策的審慎性、質疑的及時性、監督的有效性等因素。對于那些在職責范圍內本應發現、本可阻止的財務造假行為,即使相關董監高確實未直接參與造假,也可能因未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而承擔刑事責任。
(三)中介機構責任:看門人職責重塑
在財務造假的責任追究體系中,中介機構的責任是全鏈條追責的重要一環。《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犯罪主體明確擴展到保薦機構。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至今,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財務造假相關犯罪案件206人,其中不少是中介機構從業人員。
在筆者團隊承辦的某會計師事務所證明文件涉嫌犯罪案件中,我們通過論證其執業流程的合規性部分,成功將指控罪名由"詐騙罪"變更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最終推動檢察院撤回起訴。另外,在筆者團隊近年辦理兩起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引發的出具證明文件失實罪案件,更是艱辛,案件歷經兩年,數十次溝通,多分來自金融、財會和法律領域專家論證意見,最終檢察機關多方論證,反復討論,才作出來之不易的不起訴決定。盡管這3起案件取得理想的結果,通過這些案例團隊深刻感受到,中介機構責任追究正在向精準化、專業化方向發展,同時司法機關工作也是面臨著強大的壓力和挑戰。
四、刑事政策的精細化與差異化發展
在"從嚴"的總基調下,刑事政策也體現出精細化和差異化的一面,強調寬嚴相濟的司法理念。
(一)精準打擊與分化瓦解
政策強調要嚴懲"首惡"和造假核心策劃者,但對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以及有自首、立功、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等情節的行為人,依法給予從寬處理的空間。這種區別對待的策略有利于激勵內部舉報,分化造假同盟,提高辦案效率。
(二)檢察建議推動行業治理
檢察機關在辦案后,會針對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中介機構履職等問題,向相關單位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這種"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做法,體現了刑事司法從單純懲罰向綜合治理的轉變。
五、上市公司刑事風險防范與合規建設新要求
面對刑事政策的重大變化,上市公司必須從根本上轉變觀念,將刑事法律風險防范置于首位。
(一)構建全鏈條刑事風險防控體系
上市公司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全面的風險防控體系: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董事會、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加強內部控制系統,建立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機制;特別是對于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子公司,應當建立嚴格的管控機制。
(二)引入刑事風險防范專業支持
上市公司應當摒棄"刑事律師不吉利"的錯誤觀念,將刑事合規審查作為企業合規的最后防線。具體而言,需要從事前預防(聘請刑事律師參與重大決策過程)、事中控制(建立刑事合規審查機制)到事后應對(制定應急預案),形成全流程刑事風險防控體系。
六、結語
近十年來,我國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刑事追究體系完成了從"寬松軟"到"零容忍"的歷史性轉變。這一轉變體現在立法升級、司法理念革新、證明標準演進等多個層面,形成了"立體化追責"的治理格局。
在這一背景下,資本市場各參與方必須徹底轉變觀念,清醒認識到"證券從嚴"時代已經到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應當將刑事合規置于首位;中介機構應當堅守"看門人"職責,勤勉盡責。唯有如此,才能在日益嚴格的監管環境下實現穩健發展,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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