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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建國因家庭在京已有住房,暫不具備購房資格,但有意購置改善型住宅。經考察,選定甲公司開發的一號房屋(總價約1220萬元)。
因限購政策限制,張建國與外甥女李思涵協商,以李思涵名義購房。雙方于2021年6月30日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書》,明確約定:
房屋由張建國全額出資;
所有首付款、貸款、裝修款均由張建國支付;
李思涵名下收款銀行卡、U盾、密碼交由張建國指定人員保管;
房屋全部權利歸張建國及其子女所有;
李思涵無條件配合未來過戶或出售。
協議簽訂后,李思涵作為買受人,于2021年7月28日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合同所留聯系電話均為張建國號碼。
張建國實際支付:
首付款及定金共計488.82萬元;
裝修款65萬元;
2022年3月至2024年8月,按月償還貸款本息126.9萬余元,全部資金來源于其個人賬戶。
2023年,李思涵丈夫表示“不再提供身份證件,拒絕配合任何手續”,導致甲公司雖已通知交房,張建國卻無法收房。
訴訟期間,張建國已取得北京市購房資格,并一次性結清全部剩余貸款。甲公司表示可直接變更購房人,無需撤銷網簽。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全部權利義務由張建國享有和承擔;
二、甲公司于15日內向張建國交付一號房屋;
三、甲公司于30日內協助將一號房屋產權登記至張建國名下;
四、駁回張建國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要點
存在真實、書面的借名買房合意
雙方簽訂有明確書面協議,詳細約定出資、權屬、賬戶控制、未來過戶等事項,且有第三方證人簽字,足以證明借名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原告實際履行全部合同義務
首付款、裝修款均由張建國直接或通過李思涵賬戶支付;
貸款由其持續償還兩年多;
合同所留聯系方式為其本人;
→ 張建國是實際履約主體,李思涵僅為名義簽約人。
房屋性質為普通商品房,非政策性住房
一號房屋為市場化商品房,不涉及保障房、經適房等禁止借名的特殊類型,借名行為未損害公共利益。
原告現已具備購房資格,過戶障礙已消除
訴訟中,張建國已取得在京購房資格,并清償全部貸款,抵押已解除,具備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現實條件。
開發商同意配合,無履行障礙
甲公司明確表示可通過系統直接變更購房人,無需撤銷原合同,法院判令其協助過戶具有可執行性。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書面借名協議是勝訴核心!本案因有詳盡書面合同+證人+資金流水閉環,才獲法院支持;
普通商品房借名,在具備資格后可確權,但政策房(經適房、公租房等)一律無效;
貸款必須由實際權利人償還,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贈與或借款;
即使出名人反悔,只要證據充分+資格具備+債務清償,仍可強制過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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