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吳雙建
近日,山東冠縣何女士向大河報《看見》記者反映,今年夏天,其父親何奎(化名)在冠縣人民醫院治療腦梗期間,因發生造影劑外溢導致死亡。何女士表示,父親入院時病癥較輕,除走路不穩外,其他均正常。治療期間,醫生建議其做DSA腦部造影,檢查誘發原因,但檢查過程中發生意外,何女士的父親陷入昏迷,歷經一個多月的搶救仍未能挽回生命。(據1月6日大河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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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大河報
司法鑒定結果顯示,何奎系因造影劑外溢致中樞性呼吸衰竭繼發肺部感染,最終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并認定,醫院在不需要進行DSA評價的情況下選擇進行手術,欠慎重;患者在手術中出現并發癥,醫院錯誤判斷、仍繼續造影,造成患者二次嚴重損害。
說白了,就是在沒有必要做造影的情況下,醫院堅持做造影,在出現并發癥的時候處置又不當,造成家屬不愿意接受的后果。這不就是人們常說的過度醫療嗎?
鑒定結果同時顯示,何奎急性腦梗發病已有4-5天,已超過靜脈溶栓及急性腦梗死介入治療窗口期,且核磁共振檢查已明確診斷,其腦內多發缺血梗死及右側大腦前動脈重度狹窄或閉塞。換言之,何奎的病情經過諸多檢查已經一目了然。在家屬看來,如果何奎沒有做造影手術,就不會出現意外。
過度醫療的危害重重,既有可能增加患者的經濟負擔,浪費醫療資源,同樣有可能給患者造成更多痛苦、增加額外的健康風險。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還有可能讓醫保資金受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如有違反,應該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顯然,相關醫院的醫生違規了。鑒定中心綜合分析認為,患者死亡后果的發生與醫院醫療過錯行為、患者自身體質因素、造影劑腦病特殊性等均密切相關,醫療過錯與患者自身等因素作用基本相當,難分主次,建議過錯參與度為45%-55%。
現在,家屬認為醫院承擔的責任過低。一個簡單的道理是,如果沒有醫院的過度醫療,何奎可能就不會遭遇這么大的痛苦,甚至因此殞命。對此,相關醫院和醫生,是不是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醫院以監控視頻損壞、監護監測儀器數據已被覆蓋為由,未提供完整電子數據。目前,家屬已就病歷封存等向冠縣衛生健康局進行投訴,冠縣衛生健康局已受理。那么,醫院是否存在故意銷毀相關資料的問題?這無疑也是一個重點。
對此,當地醫療主管部門應該及時公布該醫療事故行政處罰結果。同時,家屬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走司法流程來維權。這起案件再次警示過度醫療的危害。醫療機構或醫生切莫為一己之利,毀了名聲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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