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完超市時忘拿手機,你會怎么辦?
張大媽選擇“奔跑沖刺”——
結果這一跑,跑出了十級傷殘。

張大媽帶孫子逛超市,結賬時發現手機忘在水果區,心急之下拉著孫子在日化區通道奔跑,結果在瓷磚地上滑倒骨折。張大媽認為地滑又無警示標識,起訴超市索賠二十余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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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媽:
“超市的地上太滑了,而且沒有警示標識,所以我才摔了,你們應當賠償我。”
超市:
“我們都是晚上關門前才拖地,而且日化品貨架又不是水產區,地上根本不會濕滑,也不會有什么危險,不需要設置警示標識啊。我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就本案責任劃分作出如下分析:
安全保障義務的認定:
超市作為經營場所,應承擔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本案中,超市雖主張地面并不濕滑,但因其未能提供從開門營業至事發時段的完整監控錄像,無法完全證明已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被認定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
區域風險與警示義務:
事發區域為日化品貨架旁通道,地面材質為瓷磚。法院認為,該區域并非常規的易滑高危區域(如生鮮區、洗手間等),超市在此未設置警示標識,不構成重大過失。
摔倒主要原因認定:
張大媽是在通道中快速奔跑過程中失衡摔倒。作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理應對在公共場所奔跑的風險有所認知,其自身未謹慎行走,是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
最終法院判決:張大媽的各項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21萬余元。由張大媽自行承擔85%,超市承擔15%,因此超市需賠償張大媽3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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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商場、超市等場所管理者:
1、事前預防要做好:定期檢查場地、在高風險區域設置提示、確保監控正常運行;
2、事后應對要及時:如有意外,第一時間協助救助、保存現場證據。
對消費者:
1、公共場所請“慢行”!奔跑、打鬧等行為極易引發意外,安全第一;
2、留心腳下環境,尤其是瓷磚、樓梯等區域,謹慎行走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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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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