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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劉桂蘭與丈夫共育有五名子女:長子劉建國、次子劉志剛、三子劉文斌、四子劉永康、長女劉雅婷。丈夫于1990年去世。
1993年,村委會將一號院宅基地批給劉桂蘭。此后,劉桂蘭與殘疾兒子劉永康(終身未婚、癱瘓在床)共同生活,并在該宅基地上建房。
2009年,因劉永康系殘疾人,政府提供建房補貼,劉桂蘭在子女部分資助下對房屋進行了翻建,形成北正房六間、東廂房兩間、西廂房兩間的格局。房屋登記在劉桂蘭名下,但劉永康戶籍一直在此,且為本村唯一宅基地使用人。
2017年7月,劉桂蘭簽署一份打印遺囑,內容為:
“在我去世后,我名下的房屋(位于一號院)及錢財全部歸劉永康繼承和所有。”
遺囑落款處有劉桂蘭手寫簽名及日期。
2019年9月,劉桂蘭去世。同年11月20日,五名子女均在該遺囑下方簽字捺印。
然而,此后三子劉文斌反悔,并在訴訟中提出異議:
稱該遺囑系母親去世后補寫,并非2017年所立;
自己簽字時處于醉酒狀態,意識不清;
簽字時遺囑上并無母親簽名和日期,內容也可能被篡改;
主張自己是在被哄騙下簽字,不認可放棄繼承權,要求依法分割房產。
其余四名子女(劉建國、劉志剛、劉雅婷、劉永康)均表示:
簽字時神志清醒,完全理解內容;
尊重母親生前意愿,同意房產歸劉永康一人所有。
2020年,劉永康因治病需出售房屋,遭劉文斌阻攔,遂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一號院全部房屋歸其單獨所有。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院內全部房屋(北正房六間、東廂房兩間、西廂房兩間)歸劉永康單獨所有;
? 駁回劉文斌要求分割房產的主張。
核心結論:雖打印遺囑形式存在瑕疵,但全體繼承人簽字確認,構成對遺產繼承權的放棄,房屋歸指定繼承人。
三、法院說理
打印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定要件,本身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打印遺囑須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且遺囑人與見證人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遺囑無見證人,僅劉桂蘭一人簽名,依法不產生遺囑效力。
但繼承人事后簽字行為構成“放棄繼承”
劉桂蘭去世后,五名法定繼承人全部在遺囑下方簽字捺印,明確表示“同意母親將房產給劉永康”;
該行為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符合《民法典》關于放棄繼承權的形式要求;
法院認定:簽字即視為自愿放棄對劉桂蘭遺產份額的繼承權。
房屋屬家庭共有,劉永康本就享有部分產權
一號院由劉桂蘭與劉永康共同居住、共同翻建,政府補貼亦因其殘疾身份發放;
房屋應認定為劉桂蘭與劉永康的家庭共有財產;
劉桂蘭去世后,其遺產份額因其他繼承人放棄,全部由劉永康繼承;
加上其原有份額,整套房屋歸其單獨所有。
劉文斌稱“酒后簽字”“內容被篡改”,但未舉證
其主張簽字時遺囑無簽名、內容不同,但未提供任何證據(如錄音、證人、筆跡鑒定等);
法院認為,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推定簽字行為真實、自愿;
故對其抗辯不予采信。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打印遺囑必須有見證人+每頁簽名+日期! 缺一不可,否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但即使遺囑無效,繼承人仍可通過“事后簽字確認”實現父母意愿——本案正是典型;
放棄繼承權無需公證,書面表示即可,簽字、微信、錄音均可作為證據;
若主張“被欺詐”“醉酒”“脅迫”等,必須提供證據,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農村宅基地房屋常屬家庭共有,不能簡單視為父母個人遺產;
照顧殘疾兄弟姐妹的家庭,法律會給予傾斜保護,尤其當其他繼承人已明示放棄。
重要提醒:
若父母意愿明確,其他子女也無異議,及時簽署書面確認文件,可避免日后反悔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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