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帶走后,為什么建議先等24小時?
![]()
傳喚最長24小時(一般12小時,但時間往往會被用滿),在這24小時內,如果被排除犯罪嫌疑,就不會實施下一步動作;如果被達不到刑事拘留的條件也不會拘留,而是取保候審。
這是其一。
第二,在24小時內,因為未被刑事拘留,也就沒有被送往看守所。因此,律師也無法會見。
這是建議可以等一等再委托的原因。
在這24小時內,被傳喚人(或稱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會經歷什么?又應當如何應對?
第一,筆錄。辦案機關會依法詢問(訊問),由此會形成筆錄。筆錄內容圍繞著辦案機關已經掌握需要核實,或者對線索進一步調查的信息。根據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第二,其他無法預測的情況。被傳喚后,通常了解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但是,在具體的方式方法上可能存在差異,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此時無法獲得律師幫助,自己對于相關規定不能精準掌握,也無法有效應對各種辦案方法。
但有一點,就是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對于案件有利的事實應當做有效辯解。對于被曲解的事實應當作出明確回應。對于可能被誘導的問題要有效識別。諸如此類。
總之一句話,在沒有得到有效幫助和掌握偵查方向的情況下,擺正態度,如實回答,有效辯解。不做激烈的對抗,也要避免意志消沉以致于無法有效面對詢問(詢問)。
第三,要看清楚簽署材料的名稱。比如,權利義務告知書,看清楚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筆錄的內容核實無誤之后再簽字,等等。
這個環節非常重要,不能驚慌失措,也不要激烈對抗。應當盡量壓制住恐懼不安,盡量保持平和,尤其是面對不實的“指控”時,始終保持清醒,不要輕易被激怒,也不要凡事都進行反駁。
第四,要有一個思維上的認識,辦案機關會懷疑一切,但舉證責任也在辦案機關。因此,不要試圖證明自己無罪,更不要凡事都做解釋,試圖證明自己無罪。犯罪嫌疑人沒有自證有罪或者無罪的責任。
第五,看清楚簽署的是傳喚證還是拘傳證。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后者屬于刑事強制措施,表明已經刑事立案。另外,也要看清楚涉嫌罪名,因為罪名直接關系詢問(訊問)內容,以便于有效應對之后的詢問(訊問),做到心中有預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