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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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程序中,當債務人與他人共有財產卻怠于分割,導致債權人債權難以實現時,債權人可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請求法院分割共有財產并確認債務人的份額。此類糾紛的管轄法院確定,是啟動訴訟的首要前提。
那么,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涉及財產分割的,由哪個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唐某忠訴李某濤、王某波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案》中明確:
1.申請執行人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實踐中,債權人代位析產案件多涉及債權人申請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析產,涉及動產或者不動產的確權分割。人民法院在確定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管轄時,應注意區別析產分割的共有物為不動產或者動產,分別確定管轄。
2.析產分割的共有物為房屋、車位等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析產分割的共有物為動產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焦點為,代位析產糾紛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本案查明,原告與被告李某濤、王某波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濤償還唐某忠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濤未主動履行給付義務,唐某忠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因李某濤無財產可供執行,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2019年6月17日,李某濤、王某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的房產、車位及車輛、債權皆歸王某波所有,夫妻共有債務歸李某濤償還。因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唐某忠合法的財產權益,2021年4月12日,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李某濤與王某波《離婚協議書》第三條財產分割的約定,恢復李某濤、王某波上述房產、車位等財產的夫妻共有屬性。因主要財產即房產、車位皆登記在王某波個人的名下,李某濤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唐某忠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李某濤、王某波夫妻共同財產即房產、車位進行析產分割,確認李某濤對案涉房產、車位享有50%的份額等。
本案系債權人代位權糾紛,屬三級案由共有糾紛項下的案由。該類糾紛應區別共有為動產還是不動產分別確定管轄。如果僅涉及動產的,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及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因本案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李某濤對涉案房產、車位享有50%的份額,涉及對不動產的確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故本案為不動產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依法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涉案房產及車位均位于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因此,本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周軍律師提醒,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涉及共有不動產確權分割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分割則依據一般地域管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若涉及跨區域財產分割、多個共有人住所地分散等復雜情形,建議提前咨詢專業律師,結合案件具體財產信息梳理管轄依據,避免因管轄錯誤導致訴訟程序停滯,切實保障自身債權實現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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