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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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臺灣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訴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主債務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響主債權合法有效的認定。債權人訴請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同時,還訴請擔保人及債務關聯方承擔擔保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結合原告的訴請、在案相關證據等,對主債權的真實性、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等進行認定,不能僅以主債務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備債務人主體資格以及“擔保人系以主債權合法有效作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基礎”等為由,簡單全案駁回原告起訴。
本案焦點是,法院以債務人解散不再具備債務人主體資格為由駁回起訴是否合法。
本案查明,臺灣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家商業銀行組成銀行團,共同作為出借人,于2014年8月8日與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達成融資貸款的合意,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德國索某集團有限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署了《US$60,000,000 FACILITY AGREEMENT》(以下簡稱《貸款協議》)。該《貸款協議》約定七原告組成的銀行團向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發放貸款合計6000萬美元,借款期限三年,期內利率為年利率4.15%+每個計息期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LIBOR)之和。同日,吳某勇與銀行團代表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PERSONAL GUARANTEE》(以下簡稱《保證協議》) ,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8月15日、2014年 8月29日銀行團分兩筆向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發放貸款本金共計6000萬美元,扣除《貸款協議》約定的費用后,實際到賬59111388.9美元,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放款義務。后案涉借款通過索某(中國)有限公司轉入境內,并最終交由索某(廈門)實業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鋼業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駿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
在上述貸款發放完成后,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
臺灣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原告的訴訟請求除了判令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償還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認證費、翻譯費等因主張和維護債權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外,還請求判令吳某勇、德國索某集團有限公司、索某(中國)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索某(廈門)實業有限公司、福建省駿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業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鋼業有限公司等被告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以主債務人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被宣告解散,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或承擔民事責任,不再具備主體資格為由,全案駁回原告的起訴不當。
主債務人中國索某戶外休閑控股有限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響到主債權合法有效的認定。一審法院以“擔保人系以主債權合法有效作為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基礎”為由,簡單全案駁回起訴,未考慮原告關于除主債務人以外的其他被告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請。綜上,本案應當繼續審理。
周軍律師提醒,法院不能僅以主債務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備債務人主體資格為由,全案駁回原告起訴。若涉及具體案件中債務人解散狀態的認定、責任主體的確定,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梳理證據鏈和訴訟策略,確保起訴符合程序要求,有效維護自身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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