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其中顯示:當天,靖江西來鎮李某英駕駛電動自行車與一名行人發生碰撞,隨后便駕車離開現場。之后的幾分鐘內,這名被撞倒的行人的多個身體部位數次被過往車輛碰撞,甚至碾壓,最終不幸身亡......具體內容一起來看:
公訴機關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英,女,1948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蘇省泰州市,漢族,文盲,務農,住靖江市西來鎮。2025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同年3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江蘇蘇*律師事務所律師。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泰高檢刑訴﹝2025﹞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英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審判。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袁*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英及其辯護人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4年11月24日5時55分許,被告人李某英駕駛紅色電動自行車,沿345國道由南向北行至靖江市西來鎮桐村公交站臺南側路段時,因疏于觀察車前路況,未確保安全通行,導致其車頭左前部與同向步行的項某芳(女,1943年11月11日出生)右后側發生碰撞,致項某芳倒臥于東側非機動車道內,被告人李某英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5時57分許,被告人李某英駕車離開現場。
5時58分許,周某鳳駕駛銀色二輪摩托車經過事故路段,因疏于觀察車前路況,導致其車身右側中部低位與倒臥狀態的項某芳頭部發生碰擦,后駕車離開現場;
5時59分許,錢某勛駕駛黑色二輪摩托車經過事故路段,因疏于觀察車前路況,導致其車前、后輪碾壓、底盤擠壓倒臥狀態的項某芳下肢,后駕車離開現場;
6時2分許,周某明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藍色輕便二輪摩托車經過事故路段,因疏于觀察車前路況,導致其車前輪擠壓倒臥狀態的項某芳左手、車身左側中部低位與倒臥狀態的項某芳左肩背部發生碰擦,周某明連人帶車摔倒在地,后周某明駕車離開現場。
6時29分許,公交車司機支某松發現項某芳倒在事故現場,遂撥打110報警而案發。
經鑒定,項某芳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而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李某英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項某芳無責任。周某鳳、錢某勛、周某明共同承擔項某芳人身損害的次要責任。
被告人李某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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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相關書證,出示了相關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某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逃逸,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英系已滿七十五周歲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英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個月。
被告人李某英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當庭亦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李某英系初犯、偶犯,已滿七十五周歲,患有嚴重疾病,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其家屬積極賠償損失,請求法庭對其從輕、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實有公安機關拍攝的涉案車輛等物證照片、調取的人員基本信息、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證人支某松等人的證言,靖江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公安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調取的路面監控等視聽資料,被告人李某英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
被告人李某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英犯交通肇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被告人李某英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依法減輕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其家屬代為賠償經濟損失,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在量刑方面所提“適用緩刑”之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某英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且本次犯罪系過失犯罪,其家屬代為賠償經濟損失,結合社區評估意見,可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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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來源:靖閱網
綜合編輯:泰州百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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