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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劉洋)近日,永吉縣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涉案雙方為某供應鏈公司與某生物科技公司。此次糾紛圍繞物流費拖欠及延遲付款滯納金問題展開,在法庭的積極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和解,為化解企業間的合作矛盾提供了良好范例。
案情回顧
某供應鏈公司長期為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雙方簽訂了詳細的貨物運輸合同,明確了運費結算方式及時間節點。然而,在合作過程中,生物科技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物流費用,經某供應鏈公司多次催討后仍有部分款項未結清,同時因延遲付款產生的滯納金問題也引發爭議。某供應鏈公司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生物科技公司支付物流費和遲延付款滯納金。
法庭調解
案件開庭后,承辦法官并未急于推進庭審,而是先單獨與雙方溝通。面對供應鏈公司堅持按合同約定全額主張滯納金的強硬態度,法官耐心分析:“雖然對方違約在先,但過高的滯納金可能導致調解陷入僵局,最終即便判決也可能面臨執行難題,反而耽誤款項回籠。”同時,法官也向生物科技公司指出其拖欠費用的違約事實,強調滯納金的設置本質是彌補對方損失,而非“額外懲罰”,并結合行業慣例和同類案件處理標準,說明合理的滯納金范圍。
在雙方態度逐漸緩和后,法官組織調解,針對四十余筆運輸費用的付款時間、逾期天數逐一核對。經過多輪核算與協商,雙方認可了法官提出的滯納金計算方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生物科技公司向供應鏈公司支付物流費270186.08元、滯納金94662.37元。
調解書生效后,面對生物科技公司資金賬戶全部被采取保全措施,無法按照調解書確定的時間履行義務的情況。承辦法官又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引導雙方達成了由第三方公司代為付款的履行方式。2025年7月16日16時許,生物科技公司通過第三方公司主動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與供應鏈公司核實付款情況后,立即準備解封材料,于2025年7月17日7:30將生物科技公司資金賬戶全部解除保全措施。
法官釋法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合同明確了各自權利義務,生物科技公司作為托運方,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物流費用,拖欠物流費屬于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義務以及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該案的審理既保證了供應鏈公司的合法權益,又嚴格控制案件對生物科技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下一步,永吉縣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秉持“穿透式”審判思維,加大綜合解紛力度,努力推動形成“水深魚躍、法潤百業”的營商環境,為永吉經濟發展貢獻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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