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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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經常會碰到因為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被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的情形。
那么,被終結本次執行后,還能申請恢復執行嗎?有無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案焦點為: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能否申請恢復執行,是否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限制。
本案中,根據乙公司申請,于2015年12月23日裁定終結(2014)二中民初字第141號民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并明確乙公司如發現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具備執行條件,可申請恢復執行。2019年6月,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請恢復執行。甲公司以乙公司申請恢復執行已超過法定期限、其申請不應予以準許為由,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
北京二中院認為甲公司以乙公司主動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執行案件不存在不能執行或沒有執行線索的情況為由,主張再次恢復執行應當在二年以內,而乙公司申請恢復執行已超過申請執行期限,該異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京02執異434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異議請求。
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2020)京執復164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復議申請。
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監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監190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申訴請求。
法院認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等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將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后,雖然可以對執行案件作結案處理,但該行為并不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和執行依據執行力,亦不代表執行程序的徹底終結,執行案件實際仍處于“執行過程”中。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案中,在北京二中院作出(2015)二中執字第715-1號執行裁定,以甲公司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明確乙公司在甲公司等被執行人具備執行條件時可申請恢復執行為由,裁定終結(2014)二中民初字第141號民事調解書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請恢復執行,該院予以恢復執行并無不當。甲公司關于乙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應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限制的事由,缺乏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周軍律師提醒,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和執行依據執行力,亦不代表執行程序徹底終結,申請執行人有新的財產線索即可申請恢復執行,且不受執行時效期間限制。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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