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昨天在網上看到有人在洱海放生巴西紅耳龜從而破壞生態(tài)的新聞,不禁又產生吐槽幾句的想法。其實在我看來,這些放生者中的絕大多數,都是些做賊心虛的人,要么自己要么家屬,或在經商的過程中采取了坑蒙拐騙的方法;或在職場上過分虛偽無恥,卑鄙下流;或干脆平時就作奸犯科得多了,連自己或者說自己人這關都過不去!畢竟“人之初心本善”,所以才想到用“放生”這種最簡單的“付出”、“還債”手段來贖罪,以平衡那一絲尚存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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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排除有些放生者是單純只為祈福,或為自己的家人增添所謂福報,但只要是個正常人,應該都不會“胡亂放生”,比如最近幾年刷到的挺毀人三觀的放生大米,放生礦泉水這種,簡直就是無法理喻的行徑!這樣的生活物資,他們隨便找個寺廟、學校、救助站或者各種公益單位捐了,似乎也比白白浪費要好得多,所謂求福報,難道就靠把勞動人民辛辛苦苦加工出來的的糧食和水再重新歸于自然?這不是神經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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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于那些可能是盲目(未必不是敵對勢力派來故意搞破壞的)放生,把一些破壞性極大的外來物種胡亂投放的人類,似乎很少聽說有誰被從重處罰過。可能破壞生態(tài)是個過了很久才會表現出來的過程,確實很難取證,但相關的法律其實早就提供了足夠的支撐,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該法第六十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第八十一條進一步規(guī)定,擅自釋放或丟棄外來物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捕回或找回,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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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該法要求放生野生動物應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生產,或危害生態(tài)系統(tǒng);隨意放生可能造成生態(tài)危害的,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捕回,逾期不執(zhí)行的,部門可代為捕回或采取降低影響措施,費用由放生者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需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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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個人感覺很多時候抓到放生者,我們的社會和相關單位都仍然是采取著過分寬容的態(tài)度,但凡抓住一次重罰一次,這幫以放生之名行造孽之事的人還會如此膽大妄為、胡作非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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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曾經聽到路人感嘆出跟我差不多的見解:“相關部門抓到這些放生者后,但凡仔細查一查他們的背景、身份以及親屬家眷,大概率都會牽扯出經濟問題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的事跡……”呵呵,雖然只是開玩笑的話,但有時候這種放生行為,確實像極了“此地無銀三百兩”,跟“坦白自首”無異,諸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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