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場由前夫發起的離婚后財產糾紛,卻以我方當事人李女士(化名)反訴訴求全額獲支持收尾——這是家理(深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吳華萍、專職律師何怡姍、律師助理林婕芳近期代理的典型案例。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6個月內出售的房產,因前夫張先生(化名)多次拒絕合理報價、惡意拖延,導致房屋價值從近300萬跌至180余萬,百萬貶值損失一度看似“難以追回”。吳華萍律師介入后,通過精準反訴策略與關鍵證據構建,不僅為李女士爭取到房屋分割補償,更讓法院全額支持百萬貶值損失,實現從“被動應訴”到“主動勝訴”的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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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李女士早年登記結婚,2021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核心約定:雙方共有的廣州市某房產需在離婚后6個月內出售,售房款扣除剩余貸款后,張先生得40%、李女士得60%;名下車輛歸張先生所有,李女士配合過戶。
然而離婚后,李女士積極聯系中介推進賣房事宜,多次促成合理報價,卻均被張先生以“價格不滿意”“需實收固定金額”為由拒絕,甚至以拉黑、失聯方式逃避配合,導致房屋錯過最佳出售窗口期。2024年,張先生反而率先起訴,要求房屋歸其所有并按低價支付補償款,同時主張李女士分擔離婚后代付的供樓款及相關費用。面對前夫的“倒打一耙”,李女士委托家理律師提起反訴,主張張先生賠償房屋貶值損失、中介費、律師費等全部損失。
辦案經過
難點一:突破“間接損失認定難”,鎖定違約與貶值因果
房屋價值下跌屬于“間接損失”,司法實踐中常因舉證難不予支持。律師團隊核心動作聚焦“因果關系與損失量化”:
●固定違約證據:梳理李女士與張先生的溝通記錄,明確張先生多次無理解拒報價、拒絕配合看房的違約行為,證明其主觀惡意拖延;
●申請價值評估:向法院申請對房產在“約定出售期滿日”與“起訴時”兩個關鍵節點進行價值評估,報告顯示房屋貶值超160萬,為損失主張提供量化依據;
●論證因果關聯:結合同期同小區房價走勢,說明若按約定6個月內出售,房屋可按近300萬成交,因張先生違約,李女士直接錯失60%份額對應的百萬貶值差額,讓法院認可違約行為與損失的直接關聯。
難點二:反駁不合理訴求,還原協議真實意思
針對張先生“分擔供樓款”的主張,律師團隊從條款解讀與實際履行雙管齊下:
●厘清協議條款:明確《離婚協議書》中“共同清償提前按揭貸款”指房屋出售時的一次性還款,而非每月供樓款;結合張先生離婚后曾承諾“不讓你出錢”的記錄,佐證雙方真實約定為“每月供樓款由其自行承擔”;
●舉證實際履行:提交張先生離婚后獨自償還供樓款的流水,說明其此前從未要求分擔,此次主張系惡意訴訟,削弱其訴求合理性。
難點三:主張維權費用全額承擔,契合協議約定
依據《離婚協議書》“違約方承擔全部維權費用”條款,律師團隊整理完整支出證據鏈:
●提交李女士為賣房墊付的中介費憑證、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合同及發票、為量化損失支付的評估費票據,證明費用均因張先生違約產生且金額合理,主張全額由違約方承擔。
案件結果
廣州法院作出判決,全面支持李女士反訴訴求:
1.案涉房屋歸張先生所有,剩余貸款由其承擔,張先生向李女士支付房屋分割補償款50余萬元;
2.張先生向李女士賠償房屋貶值損失100萬元。
家理律說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成功打破“離婚后財產糾紛中間接損失難支持”的慣例,關鍵策略有三:
一是精準錨定違約核心,未局限于財產分割表層爭議,而是以張先生“惡意拖延賣房”的違約行為為切入點,讓所有訴求均有明確追責依據;二是用專業評估量化損失,將模糊的“房價下跌”轉化為具體金額,解決間接損失舉證難的核心痛點;三是緊扣協議約定與誠信原則,依據離婚協議中“違約方擔責”條款,結合張先生不誠信行為,讓法院從維護契約精神角度支持全部訴求。本案判決不僅是對守約方的保護,更為同類案件中“間接損失追償”提供了清晰參照。
案外說法
在婚姻關系的終局,離婚協議本應成為雙方理性分割、各自新生的基石。然而當一方以消極對抗拖延履行,致使共同財產在漫長的拉鋸戰中持續貶值時,法律所捍衛的不僅是數字上的補償,更是對契約精神與誠信原則的堅守。本案中,房屋價值從296萬跌至186萬的背后,是兩年時光的蹉跎與信任的消耗。法院對百萬貶值損失的認定,清晰傳遞出一個信號:婚姻關系的結束,并不意味著責任與約定的終結;任何企圖以不誠信行為獲取額外利益的做法,終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真正的體面分離,不在于勉強維持表面和平,而在于尊重白紙黑字的約定,在規則范圍內妥善處理共同利益。即便情感已逝,仍應保有最后的理性與尊重——守約履約、減少損耗,不僅是對過往感情的負責,更是對彼此未來的善待。法律從不鼓勵對立,但它永遠保護那些尊重規則、積極履行約定的人。當一場離婚能以法律明辨是非、以誠信厘清得失,或許才是對兩人曾共同走過歲月的最好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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