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舒隆煥
多地接連曝光“假驢肉”案件,消費者花高價買來的驢肉制品,實則多為馬肉冒充。其中,有商家掛“驢頭”賣“馬肉”非法獲利,侵犯消費者權益,引發熱議。近日,極目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內蒙古包頭青山區法院公布了一起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兩名被告人以馬肉冒充驢肉銷售被判緩刑并罰款。
判決書顯示,2010年7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陳某、潘某某在青山區經營“河間某店”,主要經營驢肉火燒等食品的堂食和外賣。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二人為節約成本,購買價值32萬元的馬肉,在驢肉中摻雜價格更為便宜的馬肉后,制成驢肉火燒等驢肉制品向消費者售賣,銷售金額共計431622元。二人非法獲利共計47958元。
2024年11月22日,偵查員在青山區“河間某店”內抓獲陳某、潘某某,并當場查獲疑似馬肉熟制品287.37公斤,經委托檢測,檢出馬肉成分。案發后,陳某、潘某某共退繳違法所得47958元。
2025年8月5日,青山區檢察院以陳某、潘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青山區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潘某某以馬肉冒充驢肉銷售,以假充真,生產、銷售金額共計431622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罰。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判決書指出,被告人陳某、潘某某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證據均合法收集,證據間相互關聯印證,并經法庭質證核實,青山區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潘某某于本案審理期間分別主動預繳罰金人民幣150000元、120000元。
青山區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潘某某以馬肉冒充驢肉銷售,以假充真,生產、銷售金額共計431622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兩名被告人主動上繳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中,潘某某系從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認定。其余辯護意見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
青山區法院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0元(已繳納);被告人潘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已繳納)。
判決書提到,相關部門已依法銷毀本案中扣押的287.17公斤馬肉。陳某、潘某某上繳的違法所得47958元沒收上繳國庫。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