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裁判觀點】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該知道不繳社保的法律后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遲延購買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故雙方對因補繳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滯納金均有過錯。結合雙方的過錯酌定勞動者承擔補繳社保50%的滯納金。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4)粵民申1056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甲,女,1972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XXX委會七星崗一組830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法定代表人:潘某。
再審申請人李某甲因與被申請人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1民終89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
關于李某甲應否向某公司返還社保補貼款、個人應承擔社會保險費部分,并支付滯納金的問題。李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應該知道簽署《自愿推遲社保辦理的申請》以及不購買社會保險的法律后果。故原審法院認為根據李某甲簽署的《自愿推遲社保辦理的申請》的內容,視為其對民事權利進行處分并無不當。
鑒于李某甲與某公司約定遲延購買社會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故雙方對因補繳社會保險費而產生的滯納金均有過錯。因此,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提交的證據,結合雙方的過錯酌定李某甲需承擔50%的滯納金并無不當。
其他事項二審已經詳細論述,不再贅述。
李某甲申請再審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原審法院基于全案證據和舉證情況,結合具體案情作出認定,并無不當。
李某甲申請再審的理據不足,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楊 靖
審判員:陳 淵
審判員:李 磊
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曾銀苑
剛剛!最高法發布2個勞動爭議典型案例(2025.12.16)| 勞動法庫
2025-12-16
下班打架被拘留5天,公司直接開除合法嗎?最新判例來了!| 勞動法庫
2025-12-15
收藏|無勞動關系也能認工傷?這7 種特殊情形打破常規(2025最新版)| 勞動法庫
2025-12-15
離職9年后想補社保,員工起訴確認勞動關系,結果……| 勞動法庫
2025-12-14
新案!關聯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認定?(2025)| 勞動法庫
2025-12-1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