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杉
責編|薛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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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達成的全球首個多邊投資協定,《投資便利化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簽署是國際投資領域的重要突破。透明度規則是《協定》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其改變了此前投資透明度條款混亂分散的局面。提高投資措施透明度對營造便利、高透明度的投資環境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投資便利化改革成為我國外資法領域的熱點之一,對比《協定》的要求,梳理我國當前投資透明度方面的立法和實踐,發現其中的不足,對不斷完善我國外資法制、深化制度性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協定》中透明度規則的基本內容
《協定》用七個條款規定了投資透明度問題。這些條款可以歸納為兩類:一類是哪些投資信息需要公開及應該在什么時間、以何種方式公開;一類是規定投資信息公開所需的配套制度,以使相關方可以便利地獲得投資信息。
需公開的各類信息與公開要求。其一,有哪些投資信息需要公開。《協定》規定,成員方政府需要公布的信息內容不僅包括國內立法中與投資有關的內容(如頒布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文本及之后對其進行的修訂、增刪),還包括具有普遍適用性的程序、相關的行政裁定,以及政府簽署的含有投資措施或影響投資的國際協定。以往的投資條約一般對成員方政府的公開義務進行概要規定,《協定》則明確列舉了政府應向投資者公布的具體信息。總體來看,需要公開的信息范圍非常廣泛。其二,公開時間要求。《協定》對不同的信息提出了不同的時間要求。比如,對于相關國際條約的公布,符合最低限度的時間要求即可,即最遲在該措施生效時公布。而對另外一些內容,則規定了更嚴格的公開要求。比如,對于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裁決,應提前公布;對于修改法律法規的目的和理由,應在修訂之時或者之前公布。同時,還有合理間隔要求,即在相關措施公布之日和投資者需要受此措施約束之日之間,為投資者預留合理應對時間。其三,公布方式要求。《協定》規定,成員方應當在官方平臺上公布信息,如官方網站或官方出版物。按照公開信息的不同類別,要求的公布方式也不盡相同,比如,對于有關外國投資者跨境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要求以電子方式公布;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則要求以符合采取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公布。
透明度配套制度建設。其一,各成員方應建立單一信息平臺。第一,單一信息平臺提供信息的范圍。即前述《協定》規定需要公布的信息,還包括要提供這些信息的來源,如政府公告、官方出版物的鏈接等。第二,保證平臺提供的信息是及時更新的。第三,平臺應設立聯絡機制,以便及時解答外國投資者遇到的問題。第四,平臺使用的語言。除本國語言外,還應注意對WTO官方語言的使用,以便外國投資者可以正確理解投資信息。其二,評論擬采取措施的機制。《協定》規定,東道國應提前公布擬采取的可能帶來重大影響的措施,比如法律法規文件要給予投資者參與評論這些措施的機會,并考慮所收到的意見。其三,成員方要向WTO進行通報。《協定》要求各成員及時將履行情況向WTO通報,以便WTO投資便利化委員會對各成員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通報的主要內容包括需公開的投資信息及其變動、透明度配套措施等。
我國透明度實踐與《協定》透明度規則銜接需注意的事項
目前,我國關于投資透明度的規定主要集中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與2024年通過的《協定》相對比,部分內容亟待進一步更新、完善。
在需要公開的各類信息與公開要求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第一,在投資信息公布的內容方面,《協定》要求公布的投資信息范圍涵蓋很廣,將與投資相關的普遍適用的所有措施均包括在內,并通過“定義+列舉”方式詳細規定了投資信息公開內容。與之對比,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涵蓋的范圍相對偏窄,如沒有將國際條約及其修改情況、需要獲得批準的投資的要求和程序等內容列入需公開的信息范圍內。第二,在投資信息公布時間方面,《協定》既規定了最低限度的公布時間要求,又針對不同類型的投資信息規定了相應要求。與之相比,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涉及的時間要求條款相對較少,且較籠統。比如,要求及時公布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但對如何判斷是否“及時”未作解釋;對與外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要求有合理時間間隔。
在透明度配套制度建設方面,亟待提升、完善。首先,單一信息平臺建設亟待加強。作為一項提高透明度的重要措施,《協定》對單一信息平臺建設提出了較高要求。我國現在主要的外商投資信息公開平臺是“中國投資指南”。作為由我國商務部運營的官方網站,該網站提供的信息、措施與《協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比如,目前,沒有包含各級地方政府的相關法律法規。此外,涉及投資的國際條約也沒有被整合在一處。整體來看,外商投資信息仍較為分散。其次,在向WTO通報投資信息方面。加入WTO二十多年來,我國及時對貿易領域的相關法規進行調整,已經與WTO建立了較完善的通報制度,但在國際投資領域相關通報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協定》的通報要求包含公布各方設立的投資便利化委員會網站。目前,還沒有可以查詢我國向WTO通報投資相關信息與措施的網站。
對我國履行透明度規則的建議
完善我國外資法中的透明度規則及完成投資相關法律法規和條約的梳理。首先,完善我國外資法中的透明度規則。我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時間均早于《協定》,當時對包括透明度在內的投資便利化問題的認識還不充分,法律文本中的相關規定缺乏系統性,應對其進行適當修訂,明確規定投資便利化的內容,并對現存的比較零散的透明度條款加以整合和細化。例如擴充信息公布事項,與《協定》保持一致,增加對公布時間、公布方式的要求。其次,梳理我國簽訂的與投資有關的國際條約。目前,我國已生效的雙邊投資條約超過100個,區域貿易協定中也大多包含投資內容,一些以環保、稅收等為主題的國際條約也可能涉及投資相關內容。雖然這些條約的文本可以查詢,但缺乏集中管理,比較分散,且與其他投資信息的公布渠道并不一致。同時,公眾也無公開渠道表達對投資條約的意見。最后,梳理并公開地方投資法律法規與規范性文件。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投資營商環境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各地區與投資有關的地方法規與規范性文件的差異。這些法規和文件的公開程度及內容上可能有與《協定》不完全一致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對其全面梳理,依法進行修改,并廢除或調整不符合透明度原則的條款,以便符合《協定》的透明度要求。
建設單一信息平臺。建立單一信息平臺,涵蓋從中央到各省、市、縣的各類法律文件信息,以便于投資者從統一的網絡平臺獲取全面且權威的投資措施信息,對擬議中的投資措施提供反饋意見。可以將“中國投資指南”網站作為基礎進行擴充建設。梳理完成后的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在平臺中進一步公開。我國簽訂的與投資有關的國際條約也應可以在此集中查詢。可以將上述內容參照《協定》中透明度規則的要求,按照統一規制主題、涉及的商業領域等進行分類,以提升信息獲取的便利性。
加強通報制度體系建設。要建立通報機制,明確承擔投資信息通報責任的部門。對現有的投資透明度規則進行梳理,明確需要進行通報的相關信息有哪些。同時,有必要按照《協定》的要求建立官方投資信息通報網站,以便投資者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查詢。
《協定》是我國從參與到主導國際經貿規則制定的一次重大實踐,能否高水平履行相關條款意義深遠。通過對外資法的完善、地方性投資法規的梳理與公開、單一信息平臺建設與加強投資信息通報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履行《協定》規定透明度義務,推動我國投資便利化進程,營造更加公開透明的投資環境。
(作者單位: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基礎科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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