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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固定總價合同因其確定性而廣受青睞,但當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多計、錯漏時,結算糾紛往往隨之而來。本文以筆者實際參與某河道排水工程結算爭議咨詢服務為例,結合相關司法判例,深入剖析固定總價合同下工程量清單錯誤的法律后果、風險分配原則及司法實踐中的裁判邏輯,以期為建設工程造價法律實務提供研判參考。
一、 問題提出:工程量清單多計420萬元,結算該何去何從?
某河道排水工程采用招標圖紙下的固定總價合同。在招標階段,因招標時工程量清單將“漿砌塊石護岸”的計量單位“米”誤寫為“立方米”導致工程量錯誤多計,以及河道挖土方的工程量錯誤多計,導致合同總價虛高420余萬元。在工程竣工結算時,發包人主張將多計部分的價款扣除,承包人則主張應根據施工總承包合同及招標圖紙結算,雙方爭執不下。核心爭議可歸結為兩點:
價款結算時,是否可以將錯誤多計的工程量對應價款扣除?
上述情形是否適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以下簡稱“《清單計價規范》”)第9.6條的“工程量偏差”調整規則?
針對同一問題,實踐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法律分析和結論,這恰恰折射出此類糾紛在理論與實務中的復雜性與爭議性。
二、 兩種主流觀點的碰撞
(一) 第一種觀點:堅守“量險歸發包人”原則,反對簡單扣減
從工程造價角度分析,鮮明地支持承包人,反對發包人直接扣減價款。其核心邏輯在于以下理由:
合同性質界定:雖名為“固定總價合同”,但該合同是基于招標工程量清單形成的,屬于《清單計價規范》定義的“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形成的總價合同”。
清單準確性責任法定:援引《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強制性條文),強調“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清單錯誤是招標人的責任,承包人僅有復核義務,不承擔因清單錯誤導致的價款虛高后果。
結算應“據實計量”:即便合同約定“總價包死”,若該總價建立在錯誤清單之上,結算時仍應回歸“據實計量”原則,對未實際施工的部分不予計價,而非從已確定的總價中“扣除”。
“工程量偏差”規則適用辨析:指出第9.6條調整的是“單價”,適用于施工中工程量變動超過±15%的情形,旨在平衡因規模變化導致的成本變動。而本案屬于招標階段的“清單錯誤”,非施工中的“工程量偏差”,不直接適用該條款調減總價,反而在工程量大幅減少時,可能需調高剩余部分的單價。
結論:發包人無權扣除多計價款;結算應按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若實際工程量較清單量減少超15%,可能觸發對剩余部分單價的調高。
(二) 第二種觀點:強調合同約定優先,支持有條件扣減
從法律角度分析,第二種觀點更傾向于在特定條件下支持發包人扣減價款,其分析路徑如下所述:
合同約定至上原則:若施工合同或招標文件明確約定“固定總價+未施工清單項/量扣除”的結算規則,則多計部分(即未施工部分)應按約定扣除。
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分配:固定總價的核心是“包死總價”,風險由承包人承擔。清單多計導致實際完成量不足,屬于“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發包人可按約定或原則扣減。
否定“工程量偏差”規則適用:認為該規則適用于施工過程中的工程量變化,而非招標時的清單錯誤。況且固定總價合同的風險承擔特性使其通常不適用該單價調整規則。
區分合同類型:提出若合同是“包招標圖紙的固定總價”,則清單多列可能與圖紙范圍不符,扣除與否需審慎;若是“包清單的固定總價”,則未施工量更可能被扣除。
結論:錯誤多計的價款應予以扣除;本案不適用工程量偏差調整規則;最終能否扣減,高度依賴于合同的具體約定。
三、 厘清分歧:核心法理與規范解讀
兩種觀點的分歧本質在于對以下核心問題的不同權重考量:
(一)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的效力
第一種觀點解答的基礎是《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該條規定“招標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是全文少數幾個強制性條文之一,其法律意義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確立了責任歸屬:將工程量清單錯誤的風險初步分配給了發包人(招標人)。
構成計價前提:意味著后續的計量、計價與價款調整,應以清單準確為前提。若前提錯誤,則據此形成的“固定總價”本身存在瑕疵。
盡管不直接導致合同無效,但在解釋合同、分配風險時,是必須考量的重要因素,體現了行業主管部門對公平交易秩序的維護。
(二) “固定總價”之“固定”的對象是什么?
這是爭議的焦點。發包人常主張“總價包死,一切風險由承包人承擔”。但需辨析以下問題:
固定的是“合同工作范圍內的價格”,而非一個絕對數字。合同工作范圍通常由招標文件、圖紙、技術規范等共同界定。
當工程量清單存在根本性錯誤(如多計了未包含在圖紙范圍內的工作),該部分所謂的“工程量”可能本就不屬于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因此,對應的價款也不應包含在真正的“固定總價”之內。
風險承包有其邊界:承包人承擔的是在約定工作范圍內,因市場價格波動、施工效率等因素引起的成本風險,而非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基礎文件錯誤導致的“虛增工作量”風險。
(三)“工程量偏差”與“工程量清單錯誤”的本質區別
工程量偏差(《清單計價規范》第9.6條):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設計變更、地質條件變化等非締約時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實際完成工程量與合同工程量清單(該清單本身被視為準確的基準)之間產生差異,其調整機制(如±15%規則)旨在處理這種履行中的變量。
工程量清單錯誤:發生在締約階段,是作為合同計價基礎的清單自身存在錯誤。實際完成工程量可能完全符合圖紙,但與錯誤的清單不符。此時的問題不是“偏差”,而是“基準錯誤”。
如果混淆上述兩者的本質區別,會導致法律適用錯誤,就會將“清單錯誤”當作“工程量偏差”處理,可能讓承包人承擔本不應由其承擔的風險,或讓發包人獲得不當利益。
四、 司法實踐的檢視:案例中的裁判邏輯
理論之爭終歸實踐檢驗,司法案例為我們厘清問題提供了寶貴觀察樣本。
(一) 支持按約定扣減的案例:合同意思自治的體現
在成都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訴雅安某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案號:(2025)川18民終672號】中,法院的判決邏輯與第二種觀點“合同約定優先”思路高度契合:
審查合同約定:招標文件及合同專用條款均明確約定“《投標工程量清單》中未施工的清單項、量在竣工結算時予以扣除”。
確認約定效力:法院認為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據此裁判:對于超出招標清單的工程量及漏項部分,法院判決不予計取,支持了發包人扣減的主張。
對《清單計價規范》的態度:法院認為該規范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其強制性條文屬管理性規定,違反之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無效。
該案提示:當合同條款清晰明確地約定了清單錯漏、未施工量的處理方式(尤其是明確扣除)時,法院極大可能尊重該約定。承包人投標時未對清單提出異議,被視為接受了該風險分配模式。
(二) 反對以審計結論扣減的案例:結算的終局性與合同相對性
在中國某修段訴四川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二審案號:(2025)川71民終275號】則從另一角度提供了啟示:
結算的終局性:雙方已就工程完成驗收、簽署補充合同變更價款、并退還質保金,被視為已就工程款完成最終結算。
內部審計的外部約束力有限:發包人上級單位(成都鐵路局)委托的審計審減,屬于內部監督管理行為。法院明確,“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不應作為對外支付金額的憑據”,不能單方推翻承發包雙方已完成的結算。
合同條款解釋:合同雖有一條“審計審減需退款”的兜底條款,但法院認為其與合同采用的“固定總價”這一核心計價模式矛盾,且位于“其他約定”部分,故不予采信。
該案提示:即便合同有關于審計調整的約定,若其與主要計價模式沖突或約定不明,且雙方已事實履行完畢結算程序,事后單方委托的審計難以推翻既定結算。
(三) 因違背招投標實質性內容而被調整的案例:公平原則的兜底
浙江省某水電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恩施市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案【二審案號:(2025)鄂28民終1597號】則展現了另一種情形:
結算協議不得背離招投標實質性內容:雙方雖簽署了結算確認表,但其中計取的排污費(國家已明令停征)和部分材料單價(高于投標報價)的內容,被認定違反了招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審計報告作為關鍵證據:政府審計報告揭示了上述背離事實,成為法院判決返還多付工程款的重要依據。
法律依據:法院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二條,支持了發包人要求返還的請求。
該案提示:即便有結算協議,若其內容被證明背離了作為合同源文件的招投標成果(工程價款、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且損害了公平原則或國家利益,該部分結算內容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
五、 專業律師的實務操作指南
綜合法律法規、法理與司法案例,對于固定總價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單多計問題,工程專業律師應秉持以下分析框架與操作建議:
(一) 核心分析框架
審查合同約定是第一要務:逐字逐句研讀施工合同、專用條款、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組成的合同體系。重點查找關于“固定總價含義”、“工程量清單錯誤處理”、“未施工項目計量”、“結算依據優先順序”的條款。
甄別問題性質:明確是招標時的“清單編制錯誤”,還是施工中的“工程量偏差”。這直接決定法律適用路徑。
評估清單錯誤的影響:判斷多計的工程量,是仍在圖紙和合同工作范圍之內(僅是數量算多),還是根本不屬于合同工作范圍。后者對發包人扣減的主張更為不利。
考察履約與結算過程:雙方在施工中是否就工程量進行過確認?是否已形成階段或最終結算文件?這關系到結算的穩定性和“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
(二) 對不同主體的策略建議
對于承包人而言應做好以下工作:
投標時盡職復核:雖規范將清單準確性責任歸于招標人,但承包人仍有按規范復核的義務。對重大、明顯的錯誤應在質疑期內提出,避免被認定為默認接受所有風險。
施工中保留證據:嚴格按圖施工,做好隱蔽工程驗收、每日施工記錄、監理簽認等,固定“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
主張“據實結算”:在發生爭議時,強調《清單計價規范》第4.1.2條,主張多計部分本就不在合同真實對價內,結算應回歸實際完成量。若減量超過15%,可考慮主張調高單價。
警惕不公平條款:對于招標文件中“所有清單錯漏風險均由承包人承擔”的霸王條款,可在訴訟中依據《民法典》的公平原則主張其不合理地加重己方責任,請求法院不予適用。
2. 對于發包人而言應做好以下工作:
事前精細化管理:高度重視招標清單編制質量,這是從源頭避免糾紛的關鍵。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并加強內部審核。
合同條款明確化:如需將清單風險更多轉移給承包人,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用清晰、無歧義的語言明確約定:“本合同為固定總價包干,承包人已充分理解并考慮工程量清單中任何錯誤、遺漏、差異的風險,合同總價不因清單工程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差異而調整,未施工的清單項、量應在結算中扣除。”并確保該條款在合同體系中得到一貫確認。
過程確認與結算:在施工過程中,及時對實際完成工程量進行共同測量、簽認,固化事實。在結算階段,若依據合同有權扣減,應在結算報告中清晰列明扣減項目、工程量及依據。
六、 分析結論
固定總價合同下工程量清單多計價款的扣除問題,并非一個簡單的“是”或“否”的答案。它是一個在合同自由約定、行業強制性規范、公平誠信原則,以及具體履約事實之間不斷權衡的法律與技術交叉命題。
在有明確、合法合同約定支持扣減,并且該約定不違反招投標實質性內容時,發包人的扣減主張可能得到支持。
在合同約定不明或存在爭議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所確立的“量險歸發包人”原則將發揮重要的解釋與補缺作用,此時承包人“據實結算”的主張更具法理基礎。
司法實踐中,法院越來越傾向于進行實質性審查,不僅看合同文字,更探究清單錯誤的性質、風險分配的公平性,以及雙方在整個締約履約過程中的行為,從而作出符合行業慣例和公平原則的判決。
因此,對于建設工程法律從業者而言,處理此類糾紛,必須超越對單一合同條款或法律條文的機械引用,進行系統性、動態化的案件分析,方能準確把握裁判趨勢,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工程結算的戰場,永遠在證據細節與法律原則的交匯處。
作者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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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 偉
海華永泰高級合伙人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上海長寧區委黨員,民革長寧區社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與基礎設施專業委員會委員,海華永泰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聯系方式:sunwei@hiway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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