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一開始在網上被說得很玄乎,說什么“行人也要保持安全距離”“盲人走路撞到人還要擔主責”。
后來不少人不信,覺得肯定是編的。可偏偏,這個案子是真的,而且白紙黑字,躺在裁判文書網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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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在沈陽。
一名女子在路上走著,突然轉身往回走,結果和身后的一名男性盲人撞在了一起。
女子當場摔倒,傷得不輕,后來被診斷為多處骨折,還伴有氣胸、骨質疏松等問題。
而那名男子,是四級視力殘疾。
他的說法很簡單:自己當時是走在盲道上,對方占了盲道,而且是她突然轉身,兩個人才剮蹭到一起。
聽到這里,很多人第一反應可能和他一樣——盲人走盲道,本來就是被保護的一方,怎么看都不該他來擔主要責任。
可法院的判斷,完全不是這么走的。
從判決書里的時間線來看,這起糾紛拖了將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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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受傷后住過兩次院,前后花費不少,后來一紙訴狀把盲人告上了法庭,索賠金額超過12萬元,其中還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
一審法院給出的理由很直接:雖然女子轉身有過錯,但盲人在行走過程中,沒有和前方行人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也沒有注意到前方情況變化,所以要承擔相應責任。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就算你是盲人,就算你走的是盲道,但四級視力殘疾是看得清模糊輪廓的,只要發生了碰撞,你也不能完全免責。
這話聽著就讓人心里一沉。
一審結果出來后,盲人不服,上訴了。
他在法庭上反復強調幾點:
第一,自己視力殘疾,是弱勢一方;
第二,對方視力正常,卻侵占盲道;
第三,是對方轉身導致碰撞;
第四,對方本來就有基礎病,后續高額醫療費不該算到自己頭上。
這些話,其實挺符合普通人的直覺。
很多人看到這里,都會覺得他說得有理。
但二審法院還是堅持了原來的邏輯。
法院再次強調“未保持安全距離”這一點,同時認為,女子的住院治療是醫院根據病情決定的,盲人沒法證明存在過度醫療,所以相關費用應當承擔。
最后的結果,只是在金額上微調了一點點,賠償總額減少了不到兩百塊錢。
這點差距,說實話,對當事人來說,幾乎沒有區別。
這案子之所以引發這么大的爭議,不只是因為賠錢多少,而是因為它戳中了一個很多人都沒想過的問題:當弱勢群體成為“侵權人”的時候,責任到底該怎么算?
我們平時習慣了用“誰更弱”來判斷是非,可一進到法律框架里,討論的就變成了行為本身,而不是身份。
可問題是,對一個視力受限的人來說,“保持安全距離”本身就是個很抽象的要求。
他看不清前方,也無法預判別人什么時候會突然轉身,這種情況下,把普通行人的注意義務原封不動套在他身上,真的合理嗎?
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人看到這個判決,會本能地感到不安。
因為誰都不敢保證,自己哪天不會成為那個“走在路上,卻突然要為一場意外負責的人”。而當規則變得模糊,責任邊界又不夠清晰時,焦慮自然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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