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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李守仁與妻子王秀蘭(1997年去世)共育有六名女兒。李守仁于2019年去世。
上世紀80年代,李守仁夫婦購買了位于大興某村的一號院落,內有北房5間。此后,該院落由李守仁長期居住。
李守仁生前于2003年3月24日立有一份代書遺囑,載明:“我在世時已將全部財產和房屋給予六女兒李小梅,因她侍奉其母至終,又贍養我至老,故愿將全部財產歸她一人所有,其他人無權干涉。”該遺囑由代書人楊某書寫,另有三名見證人簽字捺印。
2008年前后,六女兒李小梅及其丈夫在院內新建3間棚房。
2010年,一號院落被甲公司拆遷。拆遷協議以李守仁名義簽訂,認定在冊人口為李守仁及其外孫女趙婷(李小梅之女)。拆遷共獲得補償款約92萬元,并選購一套安置房(即一號安置房,建筑面積109.27平方米),后登記在李小梅名下。拆遷款到賬后,由李小梅實際控制。
2011年,李小梅與其他五位姐妹簽署一份《家庭協議》,約定:“因六女兒長期照顧父親,一號院落系其婚后所建,拆遷款一次性分給其他五姐妹每人1萬元,其余歸六女兒所有。”協議上有四位姐妹簽字,其中兩人事后否認簽字真實性,但承認收到1萬元。
2023年,兩位姐姐李文芳、李文靜提起訴訟,要求:
各分得拆遷補償款10萬余元;
各繼承一號安置房52.2%份額的六分之一,并由李小梅按評估價19,177元/㎡支付折價款約18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李文芳、李文靜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小梅向已故四姐的子女(代位繼承人)各支付5,000元補償款(基于2011年協議承諾);
趙婷不承擔責任(未實際取得或控制拆遷利益)。
三、法院說理
代書遺囑形式合法,內容有效
法院認為,該遺囑由代書人書寫,兩名以上見證人現場見證,李守仁本人簽字捺印,符合《繼承法》關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雖部分見證人與李小梅存在“干親”或姻親關系,但結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其不屬于法律明確禁止的“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故遺囑有效。
2011年《家庭協議》對簽字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四位原告中的三人曾簽字確認拆遷款分配方案,并實際收取1萬元。即使對簽字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完成筆跡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該協議視為對拆遷利益的自愿處分,不得隨意反悔。
安置房源于拆遷補償,屬于遺囑所指“全部財產”范圍
一號安置房系用拆遷補償款購買,而李守仁遺囑明確將其“全部財產”留給李小梅,自然包括未來轉化的房產權益。
非協議簽署方可獲象征性補償
對于未在協議上簽字的代位繼承人(四姐子女),李小梅自愿按原協議精神支付5,000元,法院予以確認。
外孫女趙婷非責任主體
雖戶口登記在冊,但未實際取得或控制任何拆遷利益,不承擔給付義務。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遺囑是判斷繼承方式的核心依據
本案若無有效遺囑,遺產將按法定繼承處理,六名子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因存在經法院認定有效的代書遺囑,繼承方式轉為遺囑繼承,財產歸屬發生根本變化。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應在糾紛初期即核實遺囑是否存在及其效力,以免訴訟策略出現偏差。
農村代書遺囑的見證人資格需謹慎審查
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認可“干親”等非直系親屬作為見證人,但此類安排存在被認定無效的風險。為確保遺囑效力,建議選擇與繼承人無親屬、朋友、經濟往來等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家庭內部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協議內容明確、當事人簽字真實、款項已實際履行的,法院通常認定其有效。即使多年后財產價值發生重大變化,亦難以推翻原有約定。
拆遷補償利益應區分不同組成部分
宅基地拆遷補償通常包括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附屬物補償、獎勵補助等。其中,區位補償一般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房屋重置成新價與實際建房行為相關。不同部分的權利歸屬可能不同,需結合出資、居住、戶籍等因素綜合判斷。
重大財產處置建議采取多重法律措施
為減少爭議,建議通過公證遺囑明確財產分配意向,輔以書面家庭協議確認各方權利義務,并在條件允許時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律師建議:涉及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及多子女繼承的糾紛,事實往往較為復雜。建議在被繼承人健在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通過合法、書面、可執行的方式固定財產安排,以降低后續爭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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