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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原告李文靜與被告李文慧系同胞姐妹,二人均為被繼承人李建國的女兒。
李建國與妻子王某婚后育有二女,即李文靜、李文慧。王某于1990年去世,此后李建國未再婚,獨自生活至晚年。2022年12月,李建國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
2004年,李建國以個人名義購買位于某小區的一號房屋,并登記在其一人名下。該房屋系其個人合法財產,無其他共有人。
李建國去世后,姐妹二人就遺產分配產生爭議:
李文靜主張:兩人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割一號房屋;
李文慧則辯稱:自2016年起,她便與父親共同居住,負責日常照料、就醫陪護、生活起居,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要求分得70%份額。
雙方均同意通過拍賣房屋方式分割價款。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李文靜、李文慧共同繼承,拍賣后所得價款按比例分配——李文靜占45%,李文慧占55%。
三、法院說理
法定繼承以均分為原則,但可因贍養情況調整
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同一順序繼承人一般應均分遺產,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
“共同生活+長期照料”構成主要贍養義務
李文慧提交了居住證明、水電氣繳費記錄、就醫陪護病歷、日常消費訂單、照片視頻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自2016年起與父親共同生活,并承擔主要照護責任。
另一方雖偶爾回京探望,但不構成“主要贍養”
李文靜承認自2017年起遷居外地,僅在節假日或父親住院時返京探望。法院認為,這屬于親情關懷,但未達到“主要扶養義務”的法律標準。
酌情調整比例,體現權利義務對等
綜合雙方贍養貢獻,法院未采納李文慧“70%”的過高主張,也未完全均分,而是適度傾斜,確定李文慧占55%、李文靜占45%,既尊重事實,又兼顧公平。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產繼承律師靳雙權團隊)
“多分遺產”不是嘴上說說,要有證據!
法院不會僅憑“我照顧得多”就支持多分。必須提供居住證明、醫療陪護記錄、繳費憑證、證人證言、影像資料等客觀證據。
共同居住是重要加分項,但非唯一標準
即使不住一起,若長期支付生活費、承擔大額醫療支出、安排養老機構等,也可主張盡了主要義務。關鍵看實際付出是否持續、穩定、必要。
偶爾探望≠盡贍養義務
節假日看望、生病時短暫陪護,屬于情感慰藉,法律上通常不視為“主要扶養”。想多分遺產,需證明日常生活依賴你、決策由你主導、經濟由你支撐。
房屋繼承盡量協商拍賣,避免共有僵局
本案姐妹同意拍賣分割,高效解決糾紛。若強行共有,未來可能因出售、出租、裝修等問題再生訴訟,徒增成本。
律師建議:若你長期照料老人,務必從現在起保留證據——水電費單寫你名字、醫院簽字留痕、轉賬備注“贍養費”、鄰居作證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未來“多分一份房”的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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