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淮安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司法護航重大項目攻堅情況,并解讀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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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來,淮安兩級法院堅持“項目為王、環境是金”導向,深入實施司法護航重大項目攻堅行動,圍繞項目招引、落地、建設、運轉全周期,提供精準法治保障,取得顯著成效。
一是在項目招引環節,以協力防范招引法律風險為重點。依托全市法院“1+8”聯動協作平臺,加強與招商部門溝通接洽,梳理52份項目協議示范文本,結合審判實踐修訂示范條款,助力規范招商。基層法院主動介入,如清江浦區法院審查協議提出風險提示6條;漣水縣法院為合同“體檢”指出風險3項、建議5條;淮安區法院對接招商主體,開展聯席會議,建立常態化溝通渠道;盱眙縣法院編制普法手冊,推動風險防控端口前移。
二是在項目落地環節,以助推要素有效供給為重點。積極參與低效閑置用地治理,引導通過破產、騰退、司法拍賣等方式盤活資源。2023年以來,審結涉工業用地案件1800余件,盤活低效土地6000余畝,推動17個重點產業項目落地。淮陰區法院建立“騰籠換鳥”機制,助力化解債務1500余萬元;清江浦區法院妥善處理289畝土地租賃糾紛,保障國家重點水利項目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施工,并推動騰退閑置土地593畝,協助辦理產權證80宗,獲市委主要領導批示肯定。
三是在項目建設環節,以提高涉項目矛盾糾紛多元調處效率為重點。強化與政府部門聯動,完善信息通報和糾紛聯調機制。對涉國企、國資案件,探索預判通報、調解建議函等機制,提升調解積極性。實行涉項目案件報備與扎口管理,加強院庭長督導與專業法官會議研討,確保裁判尺度統一。盱眙法院出臺專項實施意見,構建全流程保障體系;清江浦區法院建立“法院+工商聯”多元解紛機制,成功助企紓困;淮安區法院組建專業審判團隊,集中審理復雜涉項目案件。
四是在項目運轉環節,以引導項目企業依法規范經營為重點。完善會商平臺與跨部門聯動機制,動態更新億元以上項目企業名錄,設立護航聯系站點。通過走訪調研、發放“法律問題體檢卡”、發送風險提示書等方式,精準提供法律服務。金湖縣法院開設“法企聯絡熱線”,提供咨詢300余次;淮安區法院利用“融合法庭”等平臺深入企業,設立司法服務聯系點;清江浦區法院聯合工商聯組建服務隊,為22家企業提供點對點服務。多家基層法院探索建立誠信企業“白名單”制度,審慎適用保全措施,切實減輕企業訴累。
司法護航重大項目攻堅典型案例
案例一
高效化解土地糾紛
精準助力水利建設
【簡要案情】2020年3月16日,原、被告簽訂兩份《土地租賃協議書》,約定原告將二河東堤約289畝土地租賃給被告種植樹木,租賃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后被告在案涉場地上種植約15000棵楊樹。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建設需要,案涉土地需要收回。原告與被告協商收回案涉土地,但被告要求林木補償款落實到位后再返還土地。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兩份《土地租賃協議書》,被告歸還租賃的案涉土地。
【主要做法】為確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順利推進,不影響建設工期,清江浦區法院在受理該案后,立即與雙方溝通了解案件具體情況,督促雙方當事人查看現場,確定案涉土地上種植的樹木數量、品種、樹齡等。待確定樹木具體情況后,法院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調解。因雙方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及時安排開庭審理,讓雙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雙方對于樹木價值、補償款數額存在爭議,且相差較大,但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仍有調解意向,且調解更有利于盡快實質化解糾紛,法院繼續與雙方當事人保持溝通,不斷縮小雙方之間的差距。經過多輪溝通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三日內先返還案涉土地,原告再給付被告補償款。該案通過高效審理,實質解紛,有效保障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的有序推進。
【典型意義】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重大節水供水工程之一,是進一步治理淮河三十八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淮河流域沿線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既是加快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的重要一環,也是大運河文化帶、“運河之都·百里畫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審理關乎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能否及時、順利推進。法院收案后,第一時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在了解具體林木情況后,積極協調,最終通過調解方式,成功化解糾紛。本案的依法、高效處理,及時收回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二河東堤生態修復工程所需土地,消除了施工障礙,為該重大項目的有序推進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實現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與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并重的目標。
案例二
先行判決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
【簡要案情】A地產公司(發包人)與B建設公司(承包人)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B建設公司從A地產公司處總承包該工程,A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簽訂后,B建設公司按約施工,案涉項目經各方驗收合格并完成結算審定工作,確認本工程結算金額。但A地產公司僅向B建設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B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要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裁判結果】法院經審理查明,A地產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的總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現案涉工程款中97%的進度款以及70%質保金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為了保障建筑企業的資金周轉、農民工工資發放,在查明部分事實的基礎上,可以依法先行判決。結合本案審理情況,可以確認A地產公司支付B建設公司工程款34597007.35元。根據總承包合同約定,B建設公司應向A地產公司開具金額為25089710.35元的增值稅發票。關于B建設公司主張的優先受償權,本案工程款質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屆滿,故B建設公司優先受償權期限亦未屆滿。對B建設公司針對已到期工程款主張優先受償權予以支持。遂先行判決A地產公司支付B建設公司部分工程款,確認B建設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B建設公司向A地產公司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本案由于案情復雜,法院無法在短時間內審結案件。B建設公司又面臨資金周轉、農民工工資發放的切實問題,法院遂在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就部分案涉款項作出先行判決,以保障企業兌現債權,緩解資金周轉壓力,防止“訴訟拖垮企業”的隱患。本案通過部分先行判決,對存留爭議事項繼續審理,精準平衡了各方利益,保障了雙方的權利救濟途徑,展現了司法精準服務市場主體的擔當,是司法服務保障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
案例三
創新投資償債模式
助力困境企業“破繭成蝶”
【基本案情】C生物公司是一家以農藥研發、生產、銷售為核心的生產服務型綜合企業,產品及研發能力為行業翹楚,名下有34個海內外農藥產品登記證,因受疫情影響和前期產品研發的高強度集中投入,導致流動資金的枯竭,無力清償到期債務。2024年7月1日,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將C生物公司移送破產審查。洪澤區法院精準識別出C生物公司農藥產品登記證等無形資產巨大價值,果斷決定引導企業適用破產預重整程序。C生物公司自裁定進入重整程序到重整計劃草案獲批通過,僅歷時41天。
【主要做法】一是執破融合,優化債務集中清理模式。在C生物公司債務危機爆發初期,面對關聯訴訟紛至沓來、執行程序難以破局的復雜局面,洪澤區法院主動啟動“執破”銜接機制,對債務人開展破產審查。經過深入實地調研,法院精準識別出C生物公司核心價值在于其卓越的研發能力與成熟的工藝技術,并據此引導企業適用破產重整程序,進而有效保全企業營運價值,助力企業破困紓難。二是庭外重組,開拓破產挽救渠道。為加速企業挽救進程,洪澤區法院探索運用“預重整”模式,將大部分工作“前置化”。預重整期間,法院指導管理人同步推進多項關鍵工作:一是在2個月內高效完成了160余位債權人、1.6億余元債權的核查與清理;二是同步啟動投資人招募,與市場精準對接;三是基于談判成果,提前擬定重整計劃草案。這種“并聯”工作法顯著提升了效率,為后續工作掃清了障礙。三是引資重整,戰略協同實現多方共贏。為解決C生物公司經營困境和化解投資人的投資風險,洪澤區法院利用政府招商引資平臺精準招募投資人,通過引入由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作為供應鏈投資人,南京某公司作為財務投資人的“供應鏈+財務”雙重投資模式,在解決C生物公司資金問題的同時,打通上游原藥采購和下游產品銷售渠道,確保其重整后立即恢復“造血”能力,實現投入資金的閉環運營。目前,C生物公司已恢復了正常生產經營,預計產品上市后年銷售額可達2億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挽救功能,服務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產業結構快速優化升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洪澤區法院并未孤軍奮戰,而是激活府院聯動機制,依托政府招商引資平臺,“以商引商”精準引入供應鏈投資和共益債投資兩重投資人,雙輪驅動助推企業轉型升級。這一架構將司法的程序剛性與政府的資源協調、行業監管優勢深度融合,讓C生物公司從一個獨立經營的生產商,一躍成為嵌入國家化工巨頭產業鏈的關鍵一環,借助中化公司的渠道與資源,實現了產業的轉型升級。C生物公司產品上市銷售后,預計年銷售額可達2億元,不僅保障了職工就業,更為地方經濟帶來了穩定的稅收與產業鏈,實現了法律效果、經濟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生動詮釋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深刻內涵。
案例四
7天騰空閑置廠房
保障重點投資項目進場
【基本案情】D智能裝備公司因欠工程款及銀行貸款近5000萬元未能償還,被訴至金湖法院,法院判決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D智能裝備公司仍無力履行義務,法院依法對其2.8萬平方米的土地廠房以及機械設備、產品等財產進行司法拍賣,某煤礦公司為新投資項目需要,以1800萬元價格拍中土地廠房并完成付款,2025年11月3日,法院裁定予以確認。某煤礦公司設立E智能機械公司,新投資年產10萬套TBM掘進機配件項目,該項目是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總投資2.5億元,按照進度要求,全部設備必須于11月底進場,項目必須于12月份通過市考核驗收。然而,D智能裝備公司內的機器設備及產品尚未處置完畢,E智能機械公司請求法院盡快騰空廠房。
【主要做法】面對企業請求,金湖法院迅速與開發區管委會溝通,找到一處閑置廠房作為暫存地,同時法院還比價確定了搬遷公司,在制訂了周密的搬遷交付計劃后,11月6日,金湖法院組織開展騰空工作。經過5天的緊張工作,終于將D智能裝備公司廠區內物品騰空,廠房交付E智能機械公司,三方在現場簽署了交付確認書,此時距離拍賣成交僅7天。至此,D智能裝備公司廠房騰清工作全部完成,E智能機械公司的設備已陸續進場。
【典型意義】時間就是效益,執行工作應當緊緊圍繞營商環境需要,加快執行速度,以速度創造經濟效益。本案中,被執行企業的機器設備未能與土地房產同期拍賣成交,造成土地廠房無法騰空,但新投資項目又急需土地廠房,金湖法院沒有固守成規等待,而是依托府院聯動機制,一方面盡快找到暫存地,另一方面制訂周密的搬遷交付計劃,迅速將機器設備、產品轉移,將廠房交付新企業,此時距拍賣成交僅7天,高效的執行保障了新投資項目按期進場,體現了執行工作對優化營商環境的積極作用。
案例五
精準調解破僵局 司法護航企新生
【基本案情】F建筑公司為特重大項目企業G金屬制品公司完成廠房地坪固化工程后,因G金屬制品公司認為部分地坪存在質量問題而拒付尾款,引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過程中,F建筑公司申請凍結了G金屬制品公司的基本賬戶,致使作為當地重點企業的G金屬制品公司生產經營陷入困境,投標活動嚴重受阻。雙方就工程質量與付款責任爭執不下,案件審理陷入僵局。
【處理結果】經漣水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在現場勘驗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成功促成雙方達成和解:F建筑公司向G金屬制品公司開具工程款發票,G金屬制品公司在收到發票后七日內支付該筆款項。協議履行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對G金屬制品公司賬戶的保全措施,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一是主動出擊在現場找到當事人矛盾糾紛的“最優解”。面對企業因賬戶被查封而命懸一線的緊急狀況,法院沒有簡單依賴冗長的鑒定程序,而是主動出擊,深入現場厘清事實,找到了破解僵局的鑰匙。“分區折價”的調解方案,既公平界定了工程質量責任,又平衡了雙方核心利益,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本案作為人民法院能動司法、精準高效調解助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典范,被《人民法院報》刊載。二是生動詮釋“司法有溫度、護企有力度”的司法理念。通過快速調解和即時解封,法院不僅成功化解了當下的合同糾紛,更保住了企業的市場信譽和發展生機。這是將“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從理念轉化為實踐的縮影,展現了法院在服務高質量發展、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中的關鍵作為,為處理類似涉企糾紛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案例六
凝聚多元化解紛合力
推動全流程實質解紛
【基本案情】2025年2月,H電氣公司以其原法定代表人、股東李某某為被告向盱眙法院提出了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理由是李某某在任公司的法人期間購買了大量的機械設備,價值95萬余元。但是H電氣公司認為,上述設備市場價格合計20萬左右,故其認為李某某虛報了購置的設備價格,向法院起訴索要相應的差價。李某某認為上述設備系花費其自有資金,通過正當的途徑購置的設備供公司使用,公司應當向李某某支付購買的設備款95萬余元。且相應的追償權糾紛已經二審法院判決生效,案件已經進入執行程序,該案還在執行過程中,現在H電氣公司認為價格不合理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了解到,H電氣公司認為李某某的上述行為涉及職務侵占罪,故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后,H電氣公司申請了復議及檢察監督,同時就其敗訴的追償權糾紛申請了再審。李某某也表示日后將就股權轉讓糾紛、專利使用等糾紛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主要做法】一是找準突破口“解心結”。法院在分別和H電氣公司實際控制人范某某和李某某某多次“背對背”談心時發現,雙方原系非常要好的朋友,在公司設立過程因為言語上的誤會而激起矛盾,雙方也均表示就是為了爭一口氣而起訴,實際上不想因公司的事情再起任何爭執;二是各方強聯動“凝合力”。在找準雙方的“心結”后,由法院負責理清訴訟成本明細賬、告知各方訴訟風險和成本,交通局及代理律師作為說客,最終雙方就爭議較大的金額部分達成一致意見;三是給企業吃”定心丸”。為保證H電氣公司的機械設備能正常使用、投產,法院還協調李某某某提供了各個設備的圖紙、生產廠家及聯系方式,解決公司正常經營的后顧之憂。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法院 + 幫辦”多元解紛機制,主動作為、細致調查、用心調解,一攬子化解億元重點產業項目系列糾紛的典型案例。針對本案糾紛可能引發系列糾紛的情況,盱眙法院打破了單一糾紛解決方式的局限,聯動幫辦單位采取“背對背”方式協調6次、電話磋商50余次,最終在和幫辦單位的協調聯動下,各方簽署了《和解協議》,并均按協議約定內容履行完畢。避免了公司陷入糾紛泥潭,解決了公司賬戶被查封、信用受損等問題,取得的了“一案結、多案消”實質化解紛的良好效果,工作經驗得到市法院和縣委主要領導批示肯定。本案系列糾紛的妥善化解,彰顯了人民法院在服務大局、優化營商環境方面主動擔當作為,同時為涉企糾紛的圓滿解決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范例。
案例七
護航重大項目 協同解紛護生態
【基本案情】I畜牧公司系盱眙縣重點招商引進的重大畜牧養殖項目主體企業,對區域農業產業升級及就業帶動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8月,沈某某與I畜牧公司簽訂《土地租用合同書》,將天泉湖鎮龍山村約500畝土地出租給該公司用于項目建設,租期30年。2013年9月,I畜牧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諾次年春季植樹1萬株以上。
后續多重矛盾逐步疊加凸顯:一是履約爭議顯現,2019年后因疫情等因素影響,I畜牧公司所植樹木部分死亡,植樹承諾未兌現;二是生態違法問題突出,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I畜牧公司多次因環境問題被行政機關處罰并要求整改,2020年其違法占地問題被列為省環保督查交辦件,明確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拆除整改;三是訴訟糾紛交織,2023年沈某某就林木損失起訴I畜牧公司,盱眙法院判決I畜牧公司賠償204萬余元(市法院維持后沈某某已申請執行);2025年9月,I畜牧公司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部分租金,沈某某反訴主張恢復原狀及額外損失,糾紛陷入僵局,直接阻礙省環保督查整改進度。
【主要做法】盱眙法院審理中敏銳察覺,該案核心是重大項目平穩退出與生態整改、群眾權益保障的復合型矛盾,孤立裁判將引發重大風險:一是作為重點招商項目的I畜牧公司若因整改與賠償雙重壓力陷入經營危機,不僅影響項目退出秩序,更會損害區域營商環境公信力;二是沈某某勝訴后執行不到位,林地恢復缺乏資金,環保整改落空;三是距2025年底整改期限不足2個月,糾紛拖延將導致省交辦任務未完成,同時影響重大項目退出進度。
為此,法院確立“環保整改為核心、多部門協同為支撐、全鏈條化解為目標”的工作思路,構建聯動解紛體系:一是系統排查定靶心,承辦團隊全面梳理已訴案件及設備處置、林地恢復等潛在爭議,形成風險清單,明確“一次性化解所有關聯糾紛”的核心目標;二是聯動發力破梗阻,主動聯合縣林業局、生態環境局、天泉湖鎮政府召開3次專題會辦,明確“環保部門定標準、林業部門提方案、鎮政府搭平臺、法院抓調解”的分工機制,期間組織線下調解5次、電話溝通30余次,向雙方釋明生態責任、執行風險及企業困境,引導摒棄“零和博弈”思維;三是精準磋商定方案,結合生效判決、企業履約能力及整改要求,設計“解除合同+貨幣補償+責任劃分”的一攬子方案,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解除租賃合同,I畜牧公司支付50萬元補償款;沈某某負責2025年底前完成違規廠房拆除及林地整改;雙方撤回所有訴訟及執行申請。目前和解協議已全面履行:I畜牧公司足額支付補償款并平穩退出,沈某某按期啟動拆除整改確保達標,雙方訴訟及執行案件全部撤回。此次化解實現生態整改落地、企業平穩退出、群眾權益保障、糾紛徹底清零的“四重成效”。
【典型意義】該案的成功化解,為司法保障重大項目平穩退出與生態環境保護協同推進提供了鮮活樣本,彰顯了司法服務重大項目建設的精準效能。
一是堅守生態與項目雙底線,實現整改與護航雙贏。將生態保護紅線與重大項目保障底線并重,既嚴守環保整改標準不松勁,又充分考量淮安某畜牧公司作為重大項目的經營實際與退出需求,通過“整改硬性約束+項目退出柔性保障”的方案設計,確保生態達標與重大項目平穩退出兼顧。二是創新協同機制,凝聚多元解紛合力。主動打破部門壁壘,構建“行政部門專業支撐+司法程序保障+基層政府協調”的聯動模式,借助行政部門專業優勢明確整改標準,通過司法調解固定合意,依托基層政府跟蹤落地,高效破解“單打獨斗”解紛難題。三是聚焦項目退出全鏈條,實現“案結事了人和”。摒棄“就案辦案”思維,圍繞重大項目退出核心需求,將租賃解除、損失賠償、違規拆除等關聯問題統籌處置,以“一攬子協議”掃清項目退出障礙,既完成環保整改硬任務,又保障重大項目平穩離場及群眾權益,實現多重效果有機統一。
案例八
“府院聯動”
高效化解數百萬元貨物扣押問題
切實保障數家電商公司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J公司承租K公司倉庫用于經營,后因經營不善要求解約,2025年10月份K公司以其違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支付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64萬余元,并申請查封倉庫內的生鮮食品等貨物。經查,倉庫內被扣押的貨物價值逾數百萬元,實際為數家電商公司各自所有,電商公司亦與J公司簽署倉儲合同,約定由J公司代儲發貨。
【主要做法】淮安區法院迅速啟動財產保全審查工作,聯動信訪、公安等部門厘清貨物權屬,確認J公司并非貨物所有人后,依法展開釋法,后K公司主動撤回查封申請,電商公司及時取回貨物,避免了造成生鮮商品損壞以及“雙十一”購物節銷售損失。此后,淮安區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妥善解決了K公司與J公司之間的租賃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典型意義】近年來,淮安區法院主動延伸服務,深化建府院聯動機制,依托與公安局、信訪局、司法局等部門的常態化聯動機制,打通信息壁壘,凝聚調處合力。本案的妥善處置,是淮安區法院延伸司法職能,推動被動審理向主動服務轉變的成果。通過及時啟動保全審查、核實貨物權屬,有效防止了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擴大影響,幫助電商企業及時挽回財產、避免損失擴大,切實保障了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有力維護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增強了中小企業的法治獲得感,體現了司法服務的前瞻性與主動性,彰顯司法在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方面的積極作為。
案例九
31天快速重整億元債務全額清償
司法助力新能源企業新生
【簡要案情】L科技公司原系中化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新能源企業,主要從事鋰離子電池及電池包的研發、生產與銷售,產品廣泛應用于新能源汽車領域。然而,在新能源行業技術快速迭代、市場競爭加劇的背景下,L科技公司原有經營模式未能及時適應市場變化,導致公司陷入經營困境,對外負債約1億元。2025年4月8日,淮陰區法院受理L科技公司破產清算案。L科技公司占地約194.5畝,地上建筑物面積約6.43萬平方米,擁有1800余臺機器設備,若通過傳統資產變現方式進行清算,設備處置價值極低,既不利于債權人債權實現,也會造成新能源產業資源的浪費。
【主要做法】為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護航新質生產力資源并助力地方新能源產業發展,淮陰區法院堅持“能救則救、應保盡保”原則,指導管理人精準施策、高效推進:一是精準識別重整價值,明確挽救方向。在清算程序初期,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傳統資產處置思維,而是敏銳識別出企業承載的生產研發能力、技術團隊與市場渠道等核心競爭力,果斷指導管理人將工作重心由清算調整為重整,確立了“救活企業、盤活資源”的核心目標。二是維持企業經營,保全核心生產力。為保持企業生產能力與市場份額,人民法院支持管理人在承受持續虧損壓力的情況下繼續經營,維持設備運轉與技術團隊穩定,為重整保留關鍵人才、生產能力和市場基礎。三是公開遴選最優投資人。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采取“清算程序預招募+重整程序正式招募”的雙階段模式,通過京東、淘寶、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多平臺公開招募,同時向全國鋰電池行業前五十強企業寄送招募函,廣泛吸引潛在投資人。在遴選過程中秉持開放包容、公平競爭原則,不簡單排斥初始條件較低的意向方,最終擇優確定出資方案最優、產業協同能力最強的重整投資人。四是高效推進程序轉換,同步制定重整計劃。在預招募階段基本鎖定投資人后,法院迅速裁定轉入重整程序,并指導管理人同步開展重整計劃草案擬定和債權人會議籌備工作,確保各環節無縫銜接、高效推進。五是實現多方共贏,維護社會穩定。通過成功重整,職工債權1400萬元獲全額清償,全部職工得到妥善安置,其中127名核心職工留任,其余52名職工通過專場招聘實現再就業;普通債權清償率達100%,近1億元債務全額化解;同時兼顧原股東合理關切,有效防范風險外溢,有力支撐地方新能源產業鏈穩定發展。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動融入發展大局、靈活運用破產重整制度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成功實踐,具有鮮明示范價值:一是全力護航新質生產力發展,通過引入戰略投資人,完整保留企業原有的生產線、技術專利與市場渠道,避免了因清算可能導致的技術流失和產能清零,有效延續企業創新動能。二是顯著提升重整效率,自受理破產清算至批準重整計劃僅用時四個月,其中從裁定重整到重整程序終結僅歷時31天,顯著縮短了企業救治周期。三是實現債權全額清償,在破產案件中實現近億元抵押權、職工等各類債權100%清償,極為罕見,充分體現了重整制度在平衡各方利益、優化資源配置中的獨特優勢。本案以法治化、市場化方式成功挽救困境企業,實現了法律效果、經濟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全市法院服務高質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案例十
靈活審慎運用保全措施
助推省重點項目順利運行
【簡要案情】M電建公司與N新材料公司簽訂《蘇淮高新區某工程EPC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范圍、合同金額、付款方式及風險抵押金、履約保證金等均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M電建公司進行了設計、采購、施工、安裝、調試、試運行等工作,由于N新材料公司施工許可手續、并網等手續滯后及外線不具備條件、化工側負荷低等影響,導致M電建公司產生停工、窩工損失。現工程已全部交付并實際投入使用,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風險抵押金、履約保證金退還及停工、窩工損失金額、甩項和增項認定等存在較大爭議,M電建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N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損失等各類費用1.5億元,同時申請財產保全。
【主要做法】考慮到N新材料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需要,并經M電建公司同意,市法院未凍結N新材料公司賬戶,而是采用查封房產的方式進行財產保全。在審理過程中,市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申請分別對35KV變壓器建安等11項工作內容是否包含在EPC合同范圍內以及對應的工程造價、工期延誤天數及工期延誤損失、合同內124項未施工部分和未達到約定標準部分進行造價鑒定,并對相關費用計算方式與造價人員進行充分溝通,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通過抽絲剝繭的方式對雙方提交的大量證據進行審查,在對合同內價款、合同內未施工部分造價、工期延誤損失等款項進行合理認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作出后法院亦不斷向當事人釋明,在雙方均提起上訴的情況下,仍不放棄溝通協調工作,最終促使雙方對8200余萬元的款項給付達成一致意見,N新材料公司主動履行全部判決內容,雙方在上訴期內又分別撤回上訴,并均向市法院寄送感謝信。
【典型意義】本案系人民法院靈活運用保全措施,致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實質化解矛盾糾紛的典型案例。重大項目建設離不開司法審判的服務和保障,案涉鹽化工循環產業園項目是江蘇省重點項目,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靈活審慎運用保全措施,充分保障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和審結后不放棄對當事人做釋明工作,耐心細致地對四十余項訴爭事實逐項與當事人釋法說理,促使當事人積極履行司法判決,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有力保障了重大項目建設順利推進,增強了企業在淮投資發展的信心。
來源:淮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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