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2月23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以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為主題的第五十九批指導性案例。這批案例聚焦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涉及“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長期‘掛案’等違法情形”等重點監督領域,體現了檢察機關在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創新理念、拓展視野、精準監督的新特點。
"徐某某等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立案監督案"是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之一。2022年6月,被告人徐某某等5人在黑龍江省大慶市某歌廳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張某某發生口角后對張某某進行毆打,并將張某某裝入車輛后備箱帶至一偏僻處限制其離開。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趕到現場后徐某某等人駕車逃走,張某某獲救。當日,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徐某某等人立案偵查。因該案涉案人員較多,案發地為商業繁華區,社會影響惡劣,大同公安分局啟動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意見機制,按照相關集中管轄規定,商請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高新檢察院”)對案件辦理提出意見建議。
經審查在案證據材料,高新檢察院在就原案提出意見建議的同時,發現徐某某在訊問筆錄中多次提及曾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經調取治安處罰卷宗核實,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徐某某多次持械傷人、聚眾斗毆,被公安機關立案后或調解結案,或轉行政處罰結案,可能存在不應當撤案而撤案、應當立案而未立案問題。
高新檢察院認為,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場所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應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前公安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又以當事人和解申請撤案為由撤銷刑事立案轉治安處罰的處理明顯不當。當日,高新區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通知立案書》,要求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徐某某等人立案偵查。
2022年7月21日,各相關公安分局分別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對相關犯罪事實立案偵查。
與此同時,高新檢察院持續跟進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的偵查進展,根據新收集證據情況,對徐某某等人審查批準逮捕時,變更罪名為尋釁滋事罪,并綜合監督立案的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案件情況,以補充偵查提綱形式,提出調整偵查取證方向,全面查清徐某某等人違法犯罪事實,收集調取其團伙組織架構、收入支出情況以及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等方面證據材料的建議。
2023年3月,由高新檢察院監督立案的尋釁滋事案、聚眾斗毆案與大同公安分局偵辦的尋釁滋事案并案偵查,并由大同公安分局偵查終結移送高新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間,徐某某糾集多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在多地實施拉攏、控制未成年女孩從事有償陪侍活動。其間多次實施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介紹賣淫等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徐某某為糾集者,其他相關人員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2023年6月9日,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某某等人構成惡勢力團伙,徐某某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強奸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介紹賣淫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刑期。徐某某等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針對本案暴露的涉案轄區內多家歌廳長期安排未成年人有償陪侍的問題,高新檢察院向相關公安機關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2023年8月,公安機關采納檢察建議,對相關娛樂場所組織開展了違規接待未成年人及有償陪侍查處專項整治工作,并同步加強強制報告等未成年人保護政策宣傳。
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今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刑事檢察工作會議精神,將加強刑事檢察基本職能建設擺在突出位置,通過充分發揮刑事檢察工作指導小組的作用、調整完善刑事檢察部門職能職責、健全偵查監督專人專崗工作機制等系列舉措,持續推動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提質增效、走深走實。
該負責人還表示,推進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是防止“應立不立、違法亂立、越權辦案”等現象,推進解決非法取證、濫用強制措施、不當“查扣凍”等重點問題,聚焦強化深層次、實質性違法監督的重要途徑。各地刑事檢察部門要將依法監督作為刑事訴訟監督的基本原則,在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同時,嚴守監督履職邊界。要聚焦強化深層次、實質性違法監督,緊盯影響案件質效與當事人權利的關鍵違法情形,突出監督重點,提升監督剛性,確保監督意見落地見效。要持續深化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充分發揮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信息共享等機制作用,積極構建良性互動、規范高效的檢警關系,有效提升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質效。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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